孝道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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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正義
作者:陸費逵
民國七年
1918年
本作品收錄於《教育文存
出自《教育文存》卷二,西北大學出版社2019年整理重版。

孝為吾國倫理之本原,然論者以為害國家者之罪魁。留美某君有「論吾國教孝之流毒」一篇,幾視父母皆蛇蝎虎狼,一若共和國民,必反孝為仇而後可。實則某君以刺激過甚,於是摘取吾國世俗之謬說,視為吾國之天經地義而痛下針砭。其含至理精義之學說,則存而不論也。吾以為孝道在我國當絕對保存,不過條件上有所商榷耳。

吾國教孝條件之最著者,莫過孔子曾子孟子所說。茲錄數節如下。

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孔子曰:小人能養其親。君子不敬,何以辨之。

孟子曰:事孰為大,事親為大。守孰為大,守身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親者,吾聞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親者,吾未之聞也。孰不為事。事親,事之本也。孰不為守。守身,守之本也。

孟子曰: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顧父母之養。一不孝也。博奕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三不孝也。從耳目之欲,以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鬥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

孟子曰:父母俱存,兄弟無故。一樂也。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二樂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樂也。

曾子曰:孝子之養老也,樂其心,不違其志。樂其耳目,安其寢所,以其飲食終養之。孝子之身終,終身也者。非終父母之身,終其身也。是故父母之所愛,亦愛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至於犬馬盡然,而況於人乎?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親,其次不辱,其下能養。

曾子曰:身,父母之遺體也。行父母之遺體,敢不敬乎?居處不莊,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蒞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戰陣無勇,非孝也。五者不遂,災及其親。敢不敬乎?

以上所列論孝之說,其圓滿實無待言。孝為百行之本,非虛語也。彼引以為病者,輒以「父要子死不可不死」為言。此吾所謂謬說也。不然,孔子責曾子受父杖,而有小杖則受大杖則走之語。是孔子並未許父之殺子,亦不許子之受殺也。論者又以「割股療親居喪毀身」為言,不知此更謬說也。《禮》曰:「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又曰:「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遍稽古昔聖賢,何曾有割股療親之言語與事實,亦何曾有居喪毀身之言語與事實哉。論者又以「九世同居」為詬病,不知此乃叔世勵俗之舉。古者父子異宮,別籍異財。而三代貴族子姓,且別為一氏,何嘗有數世同居者哉。論者又以「喪葬之奢侈」及「蔽於風水」為病,不知此尤後代之陋俗。孔子曰:喪與其易也寧戚。風水則更不知始於何時矣。

吾以為孝道為吾國倫理特色,必當保存。惟謬說陋俗,必屏棄之。其保存之條件如下。

甲、盡力供養父母,無力者菽水承歡亦孝也。

乙、恭敬父母。

丙、父母有過,則和婉諫之,使歸於正。

丁、努力為人,居處莊敬,治事忠勤,愛國信友。為官吏,則勤慎廉。任軍役,則有勇知方。

戊、友於兄弟,和樂妻子,厚親睦鄰,恤老憐貧。

己、戒種種不正之行為。

庚、喪葬視家之有無。雖桐棺三寸,不封不樹,亦孝也。喪服三年,照常治事。

辛、歲時致祭追念。

總之禮本於人情,不過儀節當隨時變遷而已。其根本固與人類相終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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