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公(送)行罚决字〔2022〕2489号
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公(送)行罚决字〔2022〕2489号 2022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
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公(送)行罚决字〔2022〕2489号
违法行为人王�丽,女,58岁,1964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送庄镇梁凹村,现住河南省孟津县送庄镇梁凹村,群众。
现查明2022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梁凹村的牛�霞、王�丽在明知因为疫情原因,洛阳市孟津区全区处于静态管控的情况下,仍然不戴口罩,与多名群众到送庄镇梁凹村二组、八组的地里面拾花生,违反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严格落实佩戴口罩、返洛报备等防控措施的决定》(第53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丽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罚款貳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洛阳市孟津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罚款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送庄镇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孟津县公安局 送庄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王�丽
2022年10月24日18时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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