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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部奏停止各省高等中等學堂畢業覆試將高等統歸部轄中等統歸省轄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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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部奏停止各省高等中等學堂畢業覆試將高等統歸部轄中等統歸省轄摺
大清學部
宣統三年七月十七日
1911年9月9日
公布於內閣官報七月二十日第二十號

奏為請停止各省高等中等學堂畢業覆試將高等各學堂統歸部轄中等各學堂統歸省轄以一事權而便考核恭摺仰祈  聖鑒事竊部於宣統元年奏定各省高等中等各學堂畢業覆試辦法。凡高等專門學堂學生畢業後。於每年三月。由臣部調京覆試。中等各學堂學生畢業後。於每歲暑假年假期內。由提學使調省覆試。厯經欽遵辦理在案。當初立法之意。原以高等各學堂畢業。於奬給出身之外。復加授實官。中等各學堂畢業。所奬均係各項貢生出身。並准其就職。奬勵旣優。則考核之方。自不得不格外加嚴。以防名器之冒濫。但此係一時治標之計。而非經久不易之規。現在實官奬勵。旣議停止。文官任用章程。行將頒布。將來高等中等各學堂畢業生。均須經文官考試。方得入官。事勢旣有今昔之不同。辦法自應隨時爲通變。況學堂性質。與科舉不同。科舉但憑一日之考試。以定短長。學堂當視平日之積分。以別高下。果其平時管理謹嚴。敎授切實。則不待畢業。可決其成績之優良。若其管理弛懈。敎授無方。卽使畢業後嚴行覆試。而以前數年之敷衍。因循貽誤。已非淺鮮。故正本淸源之計。與其考核於事後。莫若考核於事前。臣等公同斟酌。擬請自宣統四年爲始。凡各省高等中等各學堂學生畢業。均停止覆試。而將高等各學堂。一律改歸臣部直轄。中等各學堂。一律改歸提學使直轄。以便隨時考核。至堂中一切經費之籌集。處理職敎員之位置。擬一律悉仍其舊。以免紛更。惟其現充高等各學堂監督。或中等各學堂監督者。應由臣部或提學使加給劄文或照會。作爲部派或省派人員。以符名實。其考核之法。除臣部視學官及各省視學員隨時視察外。並得臨時派員到堂。按學生所習學科嚴密考試。或一年一舉。或間歲一舉。至畢業時。另由臣部嚴定考試辦法。其有成績不良者。隨時將該監督敎員分別參撤。如此辦理似較之但憑畢業後覆試一場尤為切實如蒙  俞允即由部通行各省遵奉實行。

所有請停止高等中等各學堂畢業覆試將各省高等各學堂統歸部轄中等各學堂統歸省轄各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  皇上聖鑒謹  奏宣統三年七月十七日奉  旨依議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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