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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为加紧剿捕残余势力的联合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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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布告
1950年6月
发布机关:安岳县人民政府
安岳县县大队
安岳县公安局

我县解放后,全体人民本可安居乐业,共同建设人民的新安岳,而国民党之部分特务分子,不识蒋介石匪首的阴谋欺骗,自寻死路,不知大势所趋,向人民投降悔过自新,妄图繁殖游击战争,纠合惯匪散兵游勇恶霸豪绅,裹胁善良群众,实行暴乱,烧毁房屋粮食,抢劫财物仓库,杀害良民与政府工作人员,造谣惑众,破坏征粮,使安岳人民遭受极大损失。近来由于我军英勇清剿与各界人民之努力,获得最大胜利,不少匪特,业经悔悟,向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缴出武器证件,坦白其罪恶及组织,真心投诚。但仍有少数匪特,执迷不悟,危害人民,或假借投诚,企图迷人耳目,躲过剿匪锋芒,实则从事阴谋活动,暗中捣鬼,甚至公开叛变,再去当匪,均为我县人民当前最可恶的敌人。除各级政府和军队加紧破案及剿捕外,特再布告数事如后。

(一)流窜或隐藏各地之特务土匪,均须立即放下武器,向人民政府或解放军投诚,缴出所有武器弹药和证件,并将自己的组织及罪行向人民坦白。本府当本既定政策,从宽处理,予以自新机会,如能密报匪首匪众藏匿之所,因而破获或捕杀匪首来归者,分别奖赏。

(二)凡被迫参加匪特活动,愿洗手为善,脱离匪特生涯,携械来归者,按胁从不问原则处理。

(三)凡安份守己之匪特家属,本府概不牵连问罪。但该家属应为自己的子弟丈夫生命前途着想,迅速归劝其早日脱离匪特活动,改邪归正,向政府或军队投降,从事正当职业。

(四)凡窝藏匪特作耳目,并以武器及物资助匪,或隐藏匪枪及匪物者,均按其情节轻重论罪。如能自动向人民政府及解放军悔过自新与匪脱离关系者,均可从宽处理。

(五)凡我人民均有报告匪情检举假自新之匪特及私藏匪特武器与过期不登记之私人武器之义务。上项报告和检举,如经查获属实,酌情予以奖励。

(六)乡保人员,均应采取一切办法协助剿匪肃特,及登记民枪。倘有勾结匪特,纵匪作恶,或故意隐瞒民枪,一经查获,从严治罪。

(七)凡执迷不悟,继续为匪作恶,或假借自新,阴谋捣乱,再去当匪之匪特人员,一经查获,决予严惩。

此布

县 长 兼 大队长 赵自力

副 县 长 李 青

第一副大队长 李德新

第二副大队长 段云兴

政治委员 朱博黑

副政治委员 王荫周

公安局长 张子伟

一九五○年六月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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