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債票發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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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債票發行章程
度支部奏准安徽試辦公債票奉 旨依議
大清安徽巡撫朱家寶
宣統二年正月十六日
1910年2月25日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第一條。安徽公債。共募集銀一百二十萬兩。 

  第二條。此項公債。分六期收銀如左。 

  宣統二年三月初一日。爲第一期。收銀二十萬兩。 

  宣統二年四月初一日。爲第二期。收銀二十萬兩。 

  宣統二年五月初一日。爲第三期。收銀二十萬兩。 

  宣統二年六月初一日。爲第四期。收銀二十萬兩。 

  宣統二年七月初一日。爲第五期。收銀二十萬兩。 

  宣統二年八月初一日。爲第六期。收銀二十萬兩。 

  第三條。歸還公債本息年限數目如左。 

  宣統三年第一期。應付七釐息銀八萬四千兩。並隨還本銀二十萬兩。 

  宣統四年第二期。應付八釐息銀八萬兩。並隨還本銀二十萬兩。 

  宣統五年第三期。應付九釐息銀七萬二千兩。並隨還本銀二十萬兩。 

  宣統六年第四期。應付一分息銀六萬兩。並隨還本銀二十萬兩。 

  宣統七年第五期。應付一分一釐息銀四萬四千兩。並隨還本銀二十萬兩。 

  宣統八年第六期。應付一分二釐息銀二萬四千兩。並隨還本銀二十萬兩。 

  以上六年。共還本銀一百二十萬兩。息銀三十六萬四千兩。每期應得息銀。均須扣足一年。方能付給 

  第四條。此項公債票。每整票庫平足銀一百兩整。每零票庫平足銀十兩整。各注明取本付息期限。每期字號。按甲乙丙丁戊己六字。依次分塡。 

  第五條。由藩司蓋用印信。 

  第六條。由安慶省城裕皖官錢總局匯總收發撥兌。 

  第七條。凡本省地丁錢漕關稅釐金捐款。均可以庫平足色期滿之票交納。並將本期內應得足年未取之利息加算。均由承收署局向官錢總局兌現。 

  第八條。各地方官及經收稅捐各分局委員。均得以此期滿票解本管庫局。統由官錢總局兌現。 第九條。此項公債票。作爲現銀。按照庫平足銀兌收。不許留難加索。 

  第十條。凡各票主到期。卽向官錢總局領取本息。如在外省及他埠。不便向官錢總局取用本息。可以期滿之票在官錢總局指定代收局號。兌取現銀。其在本省地方。可向地方官衙門及各稅捐分局取現。該署局卽用以抵丁漕稅捐正款解庫。 

  第十一條。此項公債票。無論何人。均准其轉售轉兑。認票不認人。

  第十二條。收存公債票在五萬兩以上者。准其每年十二月初一日。赴官錢總局呈驗債票後。許以調査公債票備付款項。如收存不及五萬兩。可約集各票主。湊成五萬兩。公舉一人。驗票後。亦准其赴局調査。 

  第十三條。此項公債票。如經手大小官員差役。不遵章程。有留難侵蝕等弊。一經査實。官員參革。差役監禁十年。仍將侵蝕之款加一倍追罰。 

  第十四條籌備公債本息的款如左。 

  一安徽藩庫雜款每年銀十四萬兩。 

  一安徽牙釐局出口米釐項下。每年提銀十五萬兩。 

  第十五條。以上每年共銀二十九萬兩。專備還債之需。無論何項緊急用款。不准挪移動支。

  第十六條。各署局每年認籌備還的款。須於每次應交之期。提前兩個月。如數交官錢總局存儲。以免臨時貽誤。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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