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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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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皖政〔2024〕3号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期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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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服从服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大局,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目标任务。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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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范围:对我省范围内已认定、登记的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是对传统村落古民居、大遗址、革命文物、工业遗产等进行调查登记。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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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软件操作使用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成果,配合做好成果公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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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安徽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我省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我省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本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扎实做好本地文物普查工作。各市要按照统一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五、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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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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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工作宣传。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基层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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