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斷獄期限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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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斷獄期限敕
作者:李純 
(唐憲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61

刑部大理,決斷罪囚,過為淹遲,是長奸幸。自今已後,大理寺檢斷,不得過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過十日,如刑部覆有異同,寺司重加,不得過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過七日。如有牒外州府節目,及於京城內勘本推,即日以報,牒到後計日數,被勘司卻報,不得過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報牒月日,牒報都省及分察使,各準敕文勾舉糾訪。如有違越,奏聽進止。其仍獄情可疑,須再三詳審,非限內可畢者,即別狀分析,並寺司每月已斷未斷囚姓名事由,並申報中書門下。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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