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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齋先生文集/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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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定齋先生文集
卷之二十一
作者:柳致明
1883年
卷二十二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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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玄孫,承重孫妻,曾孫妻。幷服及其妻從服不從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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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兩件服疑。退溪先生前後所訓。多致疑辭。而答鄭寒岡問祖母或母服重服。妻不得承重者。最爲明白。故南中先輩。皆據而爲定。沙溪金氏謂當幷服。其說曰。其夫生時爲祖若曾祖承重。其妻亦從服矣。其夫死後。委重於婦。而只服本服。則一人之身齊斬之喪。前則重。而後則輕。設令雖非前日從服之婦。若無繼世傳重之義。中間代序。斷而不續。必孫婦若曾孫婦。皆服正統服。然後代序始繼。而傳重有本。愚竊恐其言之過也。喪服傳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孫婦亦如之。疏曰。嫡婦在。亦爲庶孫之婦。通典虞喜曰。傳重之服。理當在姑。此其義甚重。其說甚明。以沙溪之博於禮。而必嘗知之審矣。只緣曾玄承重從服在婦。傳重又當在嫡婦。則其中間母或祖母之只服本服。近輕遠重。情實有疑。所以有此議也。然南中見行。恐亦更在斟量也。今按退溪答金潛齋曰。喪者妻旣服其母與祖母。似不當服。來諭引家禮小功章。爲當爲後者之妻。姑在則否之說。謂此必其姑當服。故不爲其婦服云云。近是。疑姑或祖母。以冢婦服之。則婦可以不服。故禮意如此也。又答鄭寒岡曰。曾玄孫之服曾高祖也。其妻當從服矣。若其母疑若不當服矣。然小記屬從者。所從雖歿也服。據此則亦當服矣。此其所疑。皆在於其母與祖母之不當服。而更討出可服之義。若承重妻。則上言喪者妻旣服。下言其妻當從服。而以姑在則否。爲近是而已。則此乃疑而未定之辭。雖有上所引妻不得承重之訓。而未可遽然斷定者也。葢嘗反覆參究而得其說。夫傳重之與從服。義例似不同。傳重者。所謂有嫡婦。則無嫡孫婦。不可以干焉者也。從服者。夫婦一體。哀樂與同。從焉而已者也。不可以干。故在姑則不可復在於婦。從焉而已。故雖姑在。而疑亦當從夫而服也。然所謂從服有二。大傳曰。有屬從。有徒從。小記曰。徒從者。所從亡則已。屬從者。所從雖歿也服。按所謂徒從者。徒空也。非所當服而空從之服也。屬從者。屬謂親屬連屬。以爲親而服之也。以此觀之。妻從夫而服其夫黨。如其所屬連之親者。屬從也。從夫而服其祖曾高重服者。加於所屬連而空從之服也。所謂徒從也。所從亡則烏可以不已也。孫曾妻是也。所從存則烏可以已也。承重者之妻是也。故庾蔚之之言曰。祖服自以姑爲嫡。所謂有嫡婦。無嫡孫婦也。此言嫡婦傳重服祖之義。以傳重不可干也。祖以嫡統惟一。故子婦尙存。孫婦以下。未得爲嫡。猶以庶服之。此言祖不服孫曾妻之義。卽所謂姑在則否也。此兩條。以孫婦之服祖。祖之服孫婦。對擧而言。無嫡孫婦之義。不啻嚴截矣。孫婦及曾玄孫婦。自隨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此言承重妻從服之義。上文旣以無嫡孫婦之義。重複說而隨夫服祖。獨不在其中。別出言之如此。傳重之與從服。各是一義。可見矣。此在舅姑加服前。故曰降一等宜周。執此揆之。假如玄孫承重。而子婦尙存。則傳重之服。在於子婦。而孫婦以下。不得服也。子婦亡而孫妻在。則孫妻服。而曾孫妻。不得服也。雖孫妻曾孫妻不得服。而承重者之妻。恐亦自隨夫而服之也。此以傳重而服。彼以從夫而服。各自爲義。不可以相蒙者也。南中見行。恐有未察於此。而沙溪又使四世之婦。匹嫡幷尊。同服斬齊。則吾恐聖人之制。不若是之雜然而無統也。况婦不得匹嫡於姑。猶子不得干統於父。今未有父爲嫡居喪。而子若孫幷服斬齊之禮。則又豈有姑爲嫡傳重。而婦若孫婦。同服重服之理乎。婦人之爲夫之祖若曾高祖。不當反重於其孫之爲之也。亦已明矣。至於姑在則否之義。可通於承重者之母與祖母。而若其妻之從夫者。不可以一端裁之也。此家禮姑在則否之文。所以只見於小功章。而不書於承重妻之爲夫之祖若曾高祖也。開元禮小功條。爲嫡孫婦註。有嫡婦無嫡孫婦。不杖朞條。其夫爲祖若曾高祖後者。其妻從服。幷如舅姑。兩書幷同。可知非偶然也。

余旣爲此辨。或難之曰。小記疏以妻從夫而服夫之黨。爲屬從。今以承重者之妻從夫服。爲徒從。無乃不可耶。曰。退溪先生固亦以屬從當之矣。然此以大分言之耳。若就其中而細分之。亦自有說。屬從疏曰。屬從者。連屬以爲親。夫連屬以爲親者。謂若夫之父母連屬之以爲舅姑也。夫之祖父母連屬之以爲王舅王姑也。是如其親之服。雖所從歿。亦從之服也。所謂屬從也。若承重者之妻。未嘗連屬王舅姑。以爲舅姑也。而徒以從其夫而服重也。故屬之徒從。語不師古。而義實有取。恨生也晩。不能奉而質之於當日講席之下也。

又按退溪先生答鄭寒岡問曰。屬從者。所從雖歿也服。其夫雖已死。其妻亦當服矣。葢傳重而至曾玄之服。則其已上死不服者與服同也。此或爲沙溪說所本。然此葢指祖母或母之見在嫡婦者言。故其答潛齋問曰。孫妻曾孫妻幷服之說。未然。竊意孫妻曾孫妻俱在。則似孫妻服。二妻一在。則在者服矣。此義更無可疑矣。

又按通典劉表云。父在孫爲祖服周。父亡之後。爲祖母不得踰祖也。庾氏駁以爲不可。今沙溪以其夫生時從服。而謂夫亡之後。不得輕於前。是不得踰祖之說也。葢嫌前重後輕之與嫌前輕後重。其事同也。

又按繼世傳重之義。在於父祖。雖曰死不服。豈有視之爲已絶而借婦人之爲之服。然後方可爲傳重乎。借令夫妻俱死不服者。又若何。若曰生而不服。爲絶之也。則古有夫死而嫁者。不反服其夫之黨。若此者。子不得承重耶。南溪謂傳重在祖禰。不在孫曾妻之爲服與否。可謂得其義矣。

小記。宗子母在。爲妻禫。疏說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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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曰。此一節。論宗子妻尊。得爲妻伸禫之事。宗子爲百世不遷之宗。

按宗子爲百世不遷之宗。此爲字。恐謂字之誤。必言百世不遷之宗者。明其餘適子。母在不得爲妻禫也。

疏曰。賀瑒云。父在適子。爲妻不杖。不杖則不禫。若父歿母存。則爲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喪宗子。尊壓其得。故特云宗子母在。爲妻禫。宗子尙然。則其餘適子。母在爲妻禫可知。

按嫌喪宗子。尊壓其得。不成文勢。恐有脫誤。疑宗子下脫母字。得疑禫字之誤。其意葢曰。嫌宗子有妻之喪。宗子之母。尊壓其禫。故特云母在爲妻禫耳。一本嫌喪之喪。作畏。畏如恐字之義。謂嫌恐宗子母尊壓其禫云耶。瑒意葢謂杖則禫。母在爲妻杖。則亦當爲妻禫也。母在爲妻杖。凡適子皆然。故又曰。宗子尙然。則其餘適子母在爲妻禫。其意又謂宗子之母尊而猶不壓。則其餘適子。母在爲妻禫可知。此是一說。按鄭註曰。宗子之妻尊也。葢謂宗子之妻尊。故母所不壓。則其餘適子。幷壓其禫也。疏家亦主此意。而所以引賀瑒說者。古人已有此說。不得以異於己而沒其言。故幷存之。而其下乃引賀循說以斷之。

疏曰。賀循云出居廬論。稱杖者必廬。廬者必禫。此明杖章尋常之禮。謂杖章之內。居廬必禫。若別而言之。則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按小記宗子母在爲妻禫。則有非宗子。其餘嫡庶母在爲妻。幷不得禫也。小記又云。父在爲妻。以杖卽位。鄭玄云。庶子爲妻。然父在爲妻。猶有其杖。則父歿母存。有杖可知。此是杖有不禫者也。小記又云。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若其不杖。則喪服不杖之條。應有庶子爲母不杖之文。今無其文。則猶杖可知也。前文云三年而後葬者。但有練祥而無禫。是有杖無禫。此二條是杖而不禫。

按杖有不禫下。禫有不杖一句。疑亦當爲杖有不禫。此葢以杖有不禫。破賀瑒其餘適子。母在爲妻禫之說。其意葢曰。杖則必禫者。乃尋常之禮。若別而言之。杖亦有不禫者。卽下所引諸條是也。據此則母在。雖爲妻杖。而不得爲妻禫也。若曰禫有不杖。則下引諸條。初非禫有不杖之證。又况禮未有禫而不杖者乎。其誤恐無疑矣。

疏曰。賀循又云。婦人尊微。不奪正服。幷壓其餘哀。

按此又討出其餘適庶。母在爲妻杖而不爲禫之義。葢曰母之尊。不若父之尊。故不奪其杖。而壓其禫也。杖者。服之正也。禫者。哀之餘也。檀弓疏。三年之喪。二十五月畢。餘哀未盡。故更延兩月。亦謂禫也。

疏曰。如賀循此論。則母皆壓其適。適子庶子。不得爲妻杖也。

按不得爲妻杖。杖疑禫字之誤。葢謂母在雖得爲妻杖。而不得爲妻禫也。若曰不得爲妻杖。則與前文不相應。而又禮無母在爲妻不杖之文。

疏曰。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壓。故特明得禫也。

按此方言百世不遷之宗子。母在爲妻禫之義。非其餘適庶之比也。

婦人本親宗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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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爲本親宗服。見於喪服經者二。不杖與齊衰三月是也。不杖章曰。女子子適人者。爲昆弟之爲父後者。傳。婦歸宗曰小宗。故服朞也。大功章註。父歿乃爲父後者服朞。齊衰三月章曰。丈夫婦人爲宗子。傳。何以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也。是其輕重兩擧。其所不言者。皆可以此義求也。按經言女子子爲祖父母不杖。傳。不敢降其祖也。又言女子子嫁者未嫁者。曾祖父母齊衰三月。疏。曾高同是皆爲尊祖也。獨不見祖曾高爲後者之服。故大傳疏。言小宗服之以本親之服。推其說者曰。大宗者。尊之統也。非小宗之可比也。竊惑焉。夫尊祖敬宗兩事。相爲其義。乃盡輕重兩擧三隅之反。其事可見。以不降其祖曾高。而求兩事相爲之義。以輕重兩擧。而求擧一反三之意。則安知疏家之不失其旨乎。一人之身。身事五宗。古之達禮。而丈夫婦人不異也。生則五宗無差殊。歿則有服焉。有否焉。義之所可疑者也。苟曰小宗不可比擬大宗也。則夫五宗禰適爲始。是宗之最小者也。傳曰。小宗故服朞也。烏在其不可比擬也。凡服有可服而不服者。必其有所壓而不敢也。小宗之壓於大宗。未之前聞也。歸宗之義。至於絶屬而斷於近親。施於降其父母。而不行於不降其祖曾高。吾不知其說也。故爲記之。以俟知禮者質焉。

更思。婦人歸宗以不絶於本親也。降其父母。則疑於絶本親。故不降其爲後者。不降其祖曾高。則不絶之義在是。故不服其宗。至於大宗。其始則祖曾高也。過此則不及之矣。不得服。故服其爲宗者歟。玆又記之。

父死未殯。服祖周及題主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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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死未殯。服祖以周之文。不見於經。而始發於賀循喪服記。故論禮諸家。往往疑之。又題主不得不以祖考爲稱。則不忍變在之義。於此似有不通。故亦竊疑之以爲禮意有所窒礙。則非其懿也。近方思之。是葢曲有其義。不害爲相通也。葢服者。服於身也。父之纊息纔絶。身服死其父之服。所不忍也。主者。依其身也。祖之神魂依附。不得不於生人也。父在而猶稱祖於。父之父。何嫌於死而未殯。不因其所稱而題其主乎。如天子諸侯。父有廢疾而代執奠獻。是爲奠獻不可闕。而非死其父也。然則死而未殯。同於廢疾。而題以祖考。卽爲代奠之義也。彼以臣服君。而代執奠獻。此以孫稱祖。而代題其主。服之雖異。義亦可通也。何害其爲未忍變在乎。但旁題孝字。可俟三年吉祭之日耳。因思未忍變在。人情之所不能已者。惟古人制禮。爲能盡其情。故雖復而後行死事。而節次儀文。至於啓殯之日皆見。屍柩。不忍變在之意也。此其服祖周之文雖不見。而服祖周之義。實可見也。因其義以著其文。此賀氏之深於禮也。今以題主之不得不稱祖考。而疑服之以周之文。過矣。

國恤後。陞朝官。制服當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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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庚戌六月乙丑。會于府邸。赴大行大王小祥。哭班也。時有新榜賜第者。制衰裳以待晡哭。余曰。於禮何如。衆曰。已陞朝矣。服之例也。余曰。此有可疑者。然自喪以後朞年之間。必有蔭塗初仕者闕下已行之規。可質之府伯。旣而俱入見。余問曰。今纔出身者。當制服入班否。府伯曰。然。余曰。見初仕人京中已例否。府伯曰。未有見也。余曰。爲君斬衰三年。極服也。而禮經中。未見爲君服引月引年而除之文。今若夕而制麻。朝而受葛。是制極服於垂除。受功衰而終制。前短後長。求之服術。未有其禮。且祖宗以來。卽阼取士。代有之矣。而國朝五禮儀及喪禮補編。幷無其文。則非國制之所許也。雖不許。亦無文。而義則可知也。故初仕及新榜之人。未卽制爲衰裳。及到變除之夕。又無儀注指揮之事。而制爲纔服旋除之麻。於禮爲舛矣。府伯乃然之。然事係國家禮典。於心兢惶。更竊推求。凡爲君服。聞之有早晩。服之有先後。而無引月引年之事者。以分嚴而不敢參以私情故也。是所謂以義斷恩也。而在數月之內者。服限尙遠。不失爲三年。若朞而始制者。一年而已矣。以是而服至尊可乎。况於再朞者。尤無其理矣。若曰於練則可。於祥則否。非其類矣。且有一事可傍照者。小記曰。生不及祖父母。父稅喪。己則否。王肅云。父與祖離隔。子生時。祖父母已死。故曰生不及。若至長大。父稅服。己則不服也。張亮云。生存異代。後代之孫。不追服先代之親。此雖異條。可與共貫。葢新榜者。不賜第於先君。可方生不及祖父母。受恩於新君。可方後代之孫。夫以家人之禮。恩常掩義。而禮尙如此。况於君臣之際。其分截嚴。義可以斷恩者乎。爲民服素。爲日已久。以此而終三年。猶可爲服以始制爲斷之義。以此義而乘之。以纔服便除之未安。則今日之事。似可以知所處矣。

包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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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特之制。廢已久矣。又男子婦人腰首與新麻舊葛。輕重相錯。又錯認包字爲兩施。又重特非所疑。而又雜而言之。此其紛錯而難解也。今但以男子言。而婦人可推矣。知包之非兩施。又不以重特參錯爲說。則解之無甚難矣。小記曰。易服者易輕者。易之爲言。以此易彼之謂也。若兩存而兼施。則豈易之謂乎。間傳不曰輕者易。而曰輕者包。言雖去舊葛。而未嘗不包在新麻之中也。包。猶裹也。言服重者。則輕者包攝在其中。以易之爲言。不足以見此義故也。若重特自若其舊。何事於言乎。葢包特之制。因虞變而立。未虞則齊衰不得易斬衰。大功不得易齊衰。以絰帶麤細不同。斬衰旣虞。絰帶皆葛。於是遭齊衰之喪。齊衰有三年杖朞不杖朞之異。而絰帶麤細同。是通言之。男子易葛帶以新喪之麻帶。以麻重於葛。而腰其所輕也。所謂輕者包也。齊衰之麻。與斬衰旣虞之葛。麤細同。旣練遭大功之喪。擧輕以見重。遭齊衰同。首旣無葛。麻又重於葛。故絰帶皆麻。是謂重麻。大功之麻。與斬衰旣練之葛。麤細同。若大功旣虞。則絰大功之葛絰。帶斬衰之葛帶。大功旣虞。帶又小。不得易斬衰旣練之葛帶。是謂重葛。已上包爲母齊衰三年而言。爲母旣練。亦同。義服大功。故旣練。麻葛之變悉同。斬衰若旣虞則異矣。故下文發之。齊衰旣虞。遭大功之喪。則此方言爲母旣虞之事。亦通杖朞不杖朞言。帶大功之麻帶。所謂輕者包大功之麻。與齊衰旣虞之葛。麤細同。首絰又自若舊葛。所謂重者特。是謂麻葛兼服之。首葛腰麻。是謂兼服。非謂腰兼麻葛。若小功緦不變者。輕故也。絰帶細不得易也。惟大功之長殤中殤降在小功總者。得易三年之練葛。此包特之制也。然三年之喪。有服則各服其服。卒事反重服。見於禮經者非一。是包特但施於無事時。可知矣。又自家禮無虞變。則未練之麻。非新喪之麻可易也。因未虞之帶。則大於新麻不得易。旣練而去絰。又無可特留。此其制。不復講於近世也。

禘祫享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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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自天子以至大夫士。其禮雖有隆殺之等。而代各異廟。有祫祭。有時享。今人但知祫祭。而不知有各祭。可謂偏主而廢其一矣。且經傳之文。多有可疑。今考如左。

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大傳○註。大事。寇戎之事也。省。善也。善於君。謂免於大難也。干。空也。無廟祭於壇墠。集說。大事。祫祭也。大夫不敢私自擧行。必省問於君。君賜之乃得行。以卑而行尊者之禮。故謂之干祫。

按此言禘與祫也。諸侯及其太祖謂祫也。大夫士以下。註與集說。解之不同。而皆言其禮稀間。然寇戎之事。代不常有。未可爲準。省問於君而後行祫也。則又未知省問當在何時。

七廟五廟。無虛主。虛主者。祫祭於祖爲無主耳。祫祭於祖。則祝迎四廟之主。主出廟入廟。必蹕。曾子問○集說。合祭。則祝迎高曾祖禰。入太祖之廟。

按此專言祫也。但言七廟五廟。則不及於大夫士矣。

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嘗祫,烝祫。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王制○註。此葢夏殷祭名。周則春曰祠。夏曰礿。以禘爲殷祭。集說。諸侯降於天子禘。一犆一祫。今歲犆則來歲祫。祫之明年又犆。

按此言四時祭也。犆謂各祭於本廟也。此則禘爲夏祭之名。與大傳王者祭始祖所自出之文。不同。豈周公以義起之。而因謂其祭爲禘。故改春夏祭名。然則此下。闕周制一簡矣。大夫士但言祭。不言祫。而儀禮少牢特牲。卽大夫士時祭之文。豈四時皆特祭。而祫非省於君。不得行歟。

虞夏喪畢而祫。明年春特禴。夏特禘。秋特嘗。冬特烝。又明年春特禴。夏祫禘。秋祫嘗。冬祫烝。殷同。但改春禴曰禘。又改夏禘爲禴。喪以奇年畢。則祫亦常在奇年。偶年畢則祫亦常在偶年。周喪畢祫。明年禘。五年再殷祭。一禘一祫。禘以夏。祫以秋。通典。

按此喪畢而祫。明年四時。皆特祭。至又明年。春特祭。而三時祫祭。豈春則每歲特祭。而夏秋冬則一特一祫。如王制所云歟。各祭本廟。未爲無其文矣。又周制禘祫之外。四時常祀。未應無之。而不禘不祫。則只得名禴祀烝嘗。各祭其廟。又可意會矣。

天作祭太王之詩。淸廟祀文王之樂歌。載見祭武王廟之詩。詩頌集傳。

按通典。以此諸詩。爲禘祫時逐位獻尸之樂歌。然今詳詩意及集傳。似是專祀本廟也。

各於其廟。則無以異四時常祀。不得謂之殷祭。通典王肅說。

按此難鄭氏禘祫志也。鄭志見下四時常祀。各於其廟。必有所據。故其言如此。

常祭甚衆。合祭甚寡。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韓文公禘祫議。○朱子曰。獻祖爲始祖。居初室。太祖列於諸室。四時之享。則各祭其室。不相降壓。所謂所伸之祭常多也。禘祫則獻祖東向。而太祖序昭穆。所謂所屈之祭常少也。韓公學禮精深。深得孝子慈孫不忘其所生之本意。眞可謂萬世之通法。

按此分享與祫如此。而中庸或問。有謂四時之祫者。大全又有周時祫圖。是謂四時皆合于太廟。而不各祭其廟也。今以此所論者觀之。唐之祀獻祖。猶周之祀后稷也。唐之祀太祖。猶周之祀文武也。時享爲太祖所伸之祭。則周之時享。疑亦各祭其廟。而爲文武所伸之祭。至於禘祫。則獻祖東向。而爲太祖所屈之祭者。實周三年大祫之禮也。乃是后稷東向。而文武屈而序於昭穆之日也。朱子旣言此。而謂韓公禮學精深。眞可謂萬世之通法。則其義豈偶然而已乎。

又按祧廟議狀云。三歲合享。則僖祖東向。而順祖以下合食。又引韓議請四時各祭。而三年一祫。與或問大全。又不同矣。

又按如此。則所屈所伸。不獨太祖。雖四親。亦祫而屈於太祖。常祀而伸於本廟。其義實相通矣。

又按或問論同堂異室處曰。合爲一廟。則深廣之度。不足以容鼎俎之陳。是葢謂各爲一廟。則鼎俎之陳。備物之享。有其禮矣。與每祭祫于太祖之廟者。又似逕廷矣。

又按鄭康成禘祫志。王季以上遷主。祭於后稷之廟。文武以下穆之遷主。祭於文王之廟。昭之遷主。祭於武王之廟。趙氏以或問羣昭羣穆。入列于牖下爲誤。其說葢本於此。今見於或問小註中。然果爾則大祫之祭。文王武王。不合食於后稷矣。此王肅所難以爲不得謂之殷祭者也。且昭祭昭廟。穆祭穆廟。雖得孫從王父之義。而更無父子合食之日矣。此皆可疑者也。又謂二十餘尸。非一日所能行也。則豈有各祭則昭一尸穆一尸。而合祭則必代各一尸乎。其說又矛盾矣。

大抵古者。代各異廟。廟以藏主。以神道事之則有祭。寢以藏衣冠。以人道事之則有薦。所以追養於此。繼孝於此也。祫之爲祭。又所以追先繼志。序列昭穆。諧和神道於一堂。其禮合升羣廟之主於太祖之廟矣。若每祭。皆祫於太廟。則是設爲異廟。但如夾室之藏毁主。而無所事矣。無是理也。若三年大祫。已毁之主。亦且合升。而文王武王。各祭其廟。又無其理矣。謂時享必於太廟者。恐非代各異廟之義。謂大祫各祭世室者。又失昭穆畢陳之義。必也四時。則各祭本廟。以盡專祀之道。三年則祫于太廟。以序昭穆之次。方可以兩無所失。而爲天子諸侯盡孝追先之至意。所謂常祭甚衆。合祭甚寡者也。至於大夫士祫祭。旣無可據。而大傳干祫之文。愈見其禮不可爲常。豈以祫之爲祭。體面甚大。非有國者不可許耶。又疑大傳兩解。皆未爲至。或意大事喪事也。所謂先王有大事。必有禮以哀之者是也。省。猶朝也。干。猶請也。言大夫士有喪事。旣免喪。朝於君而請祫。然後及其高祖也。是世一擧也。如此則天子有五年之禘。及於始祖所出之帝。三年之祫。及於太祖。諸侯無禘。而有三年之祫。止於太祖。大夫士一世一祫。而及於高祖。可爲常制。而有等差。又與夏殷周喪畢而祫同義。或非大傳之意歟。

因以攷禘祫。如禮記諸篇。文字交互。不可典要。通典諸儒。爲說各異。葢自漢以後。所祀之祖。流澤未遠。所及者近。曰禘曰祫。固無可準。故朱子亦以禘祫。通謂之獻祖東向之祭。而不分別言之者此也。今但以周制言之。禘爲始祖所自出之祭。而始祖屈而居配食之位。祫爲合升羣廟之祭。而始祖伸而居東向之尊。其義各不同。而又有兩說。五年再殷祭。一禘一祫者。公羊說也。五年一禘。三年一祫者。禮緯之文也。所謂禮緯。未見其書。而竊意其言爲是。葢禘之所及者遠。遠則宜疎。祫之所祭者近。近則宜數。不應一禘一祫。都無遠近踈數之異也。鄭玄徐邈。幷擧公羊排列禘祫年月。而徐議更似詳密。然恐於禮意。皆未爲盡。今爲一禘一祫圖。以見議論本末。更爲五年禘三年祫圖。以見兩書得失。未知自識者觀之。又以爲如何也。

舊嘗疑中庸或問。言昭穆末端。高祖有時而在穆。則特設位於祖之西。終未脫於昭尊穆卑之意。與不以昭穆爲尊卑之義。不協矣。今若四時各祭其室。祫則始祖東向。而太祖序昭穆。如朱子論韓公禘祫之旨。則是四時之祭。旣不偶坐而相臨矣。三年之祫。又已毁未毁之主。畢陳而無所易。自無穆獨爲尊之日。此似可以解或問之疑耶。

又按大夫士無三年大祫。已毁畢陳之祭。則又有穆獨爲尊之日。不得以此而通上下言之。恐只得以第二位上座。卑於第一位下座之義。決之耶。

公羊五年再殷祭一禘一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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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緯五年一禘三年一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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禘祭於始祖廟。而以始祖配所自出之帝。祫以四親。皆升合食於始祖廟。
乙祠禴嘗烝 禘與祫。各自計年。不相通數。
禘捨前禘爲五年。祫數前祫爲三年。不害爲疎數之異。亦以不若是。則踰越後甲。不能齊整。
丁祠禴嘗烝 禘之月。四親之禴。自當依行。以所祭異也。若始祖旣祭矣。恐不疊祭。
禘與祫。冬夏異時。禘年。始祖又當祫。
嘗烝 祫之月。烝之時也。祫則更無烝。
新君喪畢則祫。明年禘以卽位。祭告爲急。不問先君禘祫在何年。
辛祠禴嘗烝 喪以奇年畢。則祫亦在奇年。偶年畢。則祫亦在偶年。不必甲巳爲禘。甲丙戊庚壬爲祫。
不禘不祫。則皆祭於本廟。亦必及於始祖。
癸祠禴嘗烝 禘與祫大字書。以別於常祀之各於本廟。

祭祀鬼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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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死也。神魂化而無有矣。萃聚昭格之理。實有未易明者。常以朱夫子所訓。認取大義。而殊未能領會其旨。竊嘗因其語而得一說焉。夫鬼神。乃氣之屈伸也。屈中之伸。伸中之屈。相推於無竆者。其良能也。人之死也。其氣已屈。而屈中之伸。有感必應者。理之常也。是以雖其化而無有矣。而必有感應之妙。如天地寥廓。而將雨之際。陰陽交感。生於無有。聚於無物。溶溶乎出雲。沛然下雨。旣又復於無有。散於無物。廓然而無所見矣。祭祀之鬼神。固亦無有矣。及其將祭。而誠敬貫徹。神人相感。則焄蒿悽愴。洋洋乎如在矣。及其旣享。則神保聿歸。又窅然而無物矣。子孫之於祖考。氣類之感。其理尤著。雖於外神。苟其當祭之主。則亦此一氣相感矣。聖人固不爲致死而必其無。亦不爲致生而必其有。制爲報本之禮。使人盡其誠。葢天地間。元有此理。元是一氣。雲之興滅。神之有無。可因彼而悟此。不但取譬而已也。

古人自始死。招魂復魄。設重立主。必以旣化之神。亦有萃聚之理。朱夫子亦曰。便是接續他些子精神。在這裏。是亦不待將祭盡誠而後有也。曰。人死之際。精神亦未遽散。如火滅而有餘熱。日沒而有餘熏。聖人所以萃聚之者。因其未遽散者。而求以接續之。孝子之至情也。然而旣化之魂。終必歸於消散。亦其理也。但爲之招呼依附之者。旣誠積而日久矣。將祭而又求之著存也。則已散之神。又於此乎在。如夜復朝。如寐斯覺。而實有顧歆之者矣。斯不亦屈中之伸。而有感必有應者乎。

祭之齊也。思其志意。思其笑語。然其求神也。卻爇蕭灌鬯。求之陰陽。又始死旣殯。而朝奠出日。夕奠逮日。陰陽之交。庶幾遇之。可知人死之後。卽是陰陽屈伸。更無如人立嘯樑之怪矣。

後看西厓年譜。先生於經席。講鬼神之說曰。當天日開朗。未有一點雲氣。忽然山川出雲。雨澤流注。少頃雨止。則廓然歸於無物。子孫當祭祀之時。以誠意感召。祖考來格。洋洋如在。祭祀旣徹。還復于無。所謂有誠則有物。無誠則無物。古人已有此說話。自此可據以自信耶。

祭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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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之有饌。所以享神也。若生人爲饍羞。苟非其宜。不食之矣。故祭之亦有所宜。今人極口腹之所嗜以祭者。婦孺之見也。夫人得氣之湛一者以生。而文王之昌歜。曾晳之羊棗。屈到之芰。乃形生而有所偏於口者。及其死而復於湛一。則形旣化矣。更安有口腹之嗜哉。周公不用以祭。曾子不聞以薦。屈建命去。推是以往。凡俗味之悅口者。皆不宜用也。記凡糗不煎。註以膏煎之。則褻非敬。皆此義也。然古人言大體。不盡言。若極而言之。非惟不敬。實不使饗。夫以神之湛一而調以酸鹹。適以脂滑。悅生人之口以進之。其不相入甚矣。故凡天之所生。地之所養。略用食道以饋之可也。古人大羹玄酒。後王陳之。夫豈重古而已。交神之道當然也。故味宜尙淡。品宜有數。簡潔而靜嘉。庶幾可顧歆矣。

深衣考定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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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君鎭嵩。以習於禮聞。獨未一識其面。或傳寫其所爲深衣考定者。間得閱而觀之。儘乎其用心之專而考究之博也。深衣雖先王法服之一。而衣章末也。不必過費力。然余亦嘗究其法制。而未敢自信。今其言多與余合。竊喜迷見之或不謬。而其不合者尤多。則又惝然以惑也。咸君遊京都士大夫間。得見竆鄕所未見之書。旣富且多。余固有望洋之歎。而抑其所見。得無爲其所蔽。而不自擇耶。嘗見淸儒黃宗義者。有深衣考。大抵與咸說略同。旋被紀盷所駁。未知咸君取舍之問。必有分金妙秤。可以服衆說之參差。而會于一者耶。以愚而見。未論他說之有出入。卽其主見立意。恐失古人之意也。大抵上古穴處。而衣羽皮。及其易之以布。則但先知爲上。後知爲下而已。後世聖人稍加裁制。而衣裳始備。屬連衣裳。而深衣乃製。與大羹玄酒。而同其朴質。其勢固未及於便巧也。又况寓之以法象。而爲範圍禁戒之具。則欲其博大。而不欲其狹小。欲其寬偉而不欲其便捷。與履之有絇而爲行戒。冕之有旒而爲視戒。同一法制矣。安有所謂求其稱身與便巧者哉。自漢以降。其制寢變。猶不至一反於古。後周武帝始令百官。戎服從駕。以便騎射。卽今之團領是也。唐人指爲便服。又謂之從省服。言其便於體而從簡省也。此其稱身之所由始也。衣服之變古而用夷。此爲一大變。故朱子謂其紕繆鄙陋。必欲革而去之。以爲一王之制。咸君乃以古服爲不合身度。而求爲稱愜。無乃狃於便服。而不自覺耶。此其大體之未安。而若其小節之可疑者。亦具在左方。

書名

定之爲言。非深有所得而一衆見者。不足以當之。今以猶有可議之見。遽以考定爲名。無或疎率否。

度用周尺。當東國布帛尺五寸二分。

市肆模刻。只是要爲利售。未必知作者苦心。故多因版面長短而爲之。所謂古尺已難準信。且今布帛尺長短不一。何可據爲定本。說文周制寸尺咫尋。皆以人之體爲法。此家禮指尺之所由本。而各自與身相稱也。今所謂周尺。患於太長。所以衣製多礙。恐不若用指尺。指尺一尺。當今布帛尺四寸强。其有長短不齊者。亦各稱身。不拘一例也。

袂之長短。疏云云未詳。

凡用布爲衣。皆除縫削一寸。惟袂盡其幅而不除縫削者。欲縱橫皆正方也。所謂屬袂不削是也。疏所云苟非縫殺。不除縫賸一寸者。似謂此也。

衽用布一幅。交解爲內外衽。三分要中。減一以益下。明是有衽之衣。

衣襟有衽之說。從來不勝其多。皆狃於循襲。求爲稱身者也。咸君又以減要益下之文。爲衣衽上添之證。可謂失其類矣。且減一益下。卽所謂要半下也。以要半下。爲裳之狹頭在上。則說自不差。何故又將作添衽之證。而自相反戾乎。

袷裁肩左右各四寸。縱割而下。盡六寸。又橫割去之。用布廣五寸。疊以爲袷綴。自內衽方折。繞項至肩。設紐以鉤之。

曲袷。鄙亦嘗疑及此。但繞項設紐。卽上領也。溫公之所討究而不用者也。朱子之欲革而去之者也。今乃復申其制。無乃未安乎。愚意袷字。從衣從合。以古人爲領。在兩衽之交。而取左右交合之義也。今之衰服前闊中裁入四寸。政在交衽。而袷亦如其廣袤。此則凡古服之所同也。獨深衣取抱方之義。就此而曲之。故深衣曰。曲袷如矩。玉藻曰。袷二寸。其制可知也。葢裁肩左右各四寸。而袷用其半之廣者。以其爲曲也。循自項後縱綴之不足。而復方折緣之。以盡橫割四寸之廣。此所謂曲袷如矩者也。兩衽皆然。交而正方。此所謂頷下正方。如小兒衣領者也。前此諸家不察。而泛以袷爲衣領之名。司馬氏謂旣交自方。而遂失曲袷之制。丘氏謂長如衣身。而又失袷在交會之義。咸君又繞項設紐。而類於上領胡服。一字之義不明。而左右窒礙乃如此。盍亦反求袷之所以得名。而因以究其形制也哉。

續衽鉤邊。似指是也。鳥喙必鉤。兩衽鉤掩之謂。

此句鄭註之爲疏家所亂久矣。然疏家誤解鄭意。而咸君直去鄭說。無乃未安乎。葢深衣者。取冕服之衣裳而屬連之者也。故深衣一篇。大抵皆就冕服而言。其爲深衣之法。而續衽鉤邊一句。又其大者也。葢冕服之衣裳不屬。前後相殊。深衣乃取衣裳而屬連之。又取裳之前後而縫合之。故曰續衽。註曰。衽。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此又當有屬連衣裳之文。鄭氏於此。恐有未察也。其屬連也。必有箴功以曲其布邊。故曰鉤邊。註曰。鉤讀如鳥喙必鉤之鉤者。鄭恐後人以鉤邊爲鉤引其邊。故言此當作曲字意讀之也。故繼之曰鉤邊。若今曲裾。謂若曲裾之鉤曲其邊也。疏家不察。制爲曲裾。尖曲其末。以象鳥喙。解經豈不難哉。咸君又別生異見。作添衽上領之義。未論此句之失其旨。其於衽領之非其制。何哉。且旣以鉤邊爲至肩設紐。而又以爲兩衽鉤掩。是何一箇鉤邊。隨處而義有不同耶。

上領結紐。本黃帝以上。句領繞頸之制。

鄭目錄疏。按略說云。古人冒而句領。註謂三皇時。以冒覆頭。句領繞頸。世本云。黃帝造冕旒。葢前此。以羽皮爲冠。至是乃用布也。詳其文義。乃黃帝以上冠之所由始也。今移就以爲衣領之證。不亦異乎。

袼衣廣稱身爲度。衣幅當腋處。自下斜裁。留上尺二寸而止。兩腋之間二尺。衣端二尺二寸。

此則不暇他說以證之。只以尺寸言之可乎。咸君用周尺。周尺一尺。當東國布帛尺五寸二分。然則當腋所留尺二寸。當布帛尺六寸二分四氂矣。兩腋之間二尺。當布帛尺一尺四分矣。今人俗制。上衣其爲稱身至矣。而其有肥大者。袂之當腋處。有七寸八寸者矣。兩腋之間。有一尺二三寸者矣。今爲六寸之腋一尺之廣。則雖有餘分之賸。其爲便捷輕儇。將成何等模樣乎。非惟駭見而已。且將有脫著不得者矣。况又用指尺。則其爲狹小也尤甚矣。是果可以爲制乎。

因其斜裁爲圓縫。是謂袂圓以應規。

不必斜裁而自屬衣處。漸圓殺之。以至兩袂之口。則不患於袂之不圓。而不應規也。如欲全袂應規。則雖裁破腋下。亦恐其不圓如中規也。

註曰。袼衣袂當腋之縫。經文又有厭髀厭脅之戒。明是腋下裁縫之衣。

袂之屬衣處。雖有分寸移易。不害名爲當腋之縫矣。今曰袼之高下。可以運肘。是不裁腋之明文也。苟其裁腋。如上所云留上尺二寸而止。則何以運肘乎。若夫厭髀厭脅之戒。又是腋下不破之證。而今反以爲裁腋之明文。儘乎人見之不同也。咸君用周尺二尺二寸之長。誠有厭髀之慮。而更不思裁破一尺。反有厭脅之患乎。今用指尺。則二尺二寸。適當無骨。而上不厭脅。下不厭髀矣。

袂之反詘及肘。以長短言。幷計衣幅。

幷計衣幅者。是矣。然計之當如何。以上文衣端二尺二寸之語觀之。則衣亦不除縫削矣。以二尺二寸之布幅。而一尺爲衣廣。一尺二寸幷計於袂。袂又不削幅。則合爲三尺四寸矣。人臂節上下共二尺四寸。將齊手而反詘乎。則患於太長而過於肘矣。將謂過手而反詘乎。則又患其短而不及肘矣。葢衣幅二尺二寸而除縫削二寸。則餘二尺矣。二尺之衣而屬裳三幅共尺八寸。則餘二寸矣。袂幅二尺二寸而不削幅。又益衣餘二寸而計之。則爲二尺四寸。與臂長二尺四寸。適足無餘欠。而反詘之可及肘矣。知其然者。鄭註曰。袂肘以前尺二寸。更不言肘以後之不足二寸者。以要中之餘。可以取足也。大抵用布爲衣。皆除縫削一寸。而惟袂不削幅。此所以恰恰相符。妙不可言者也。今衣又不削幅。非用布之法。又幷計一尺二寸之多。此其袂之太長。而不中於反詘及肘也。

每衣一幅。綴裳二幅。每衽一幅。亦綴裳二幅。

此卽黃宗義之說也。然衽不可爲。則此說當在所廢矣。

領緣表裏各二寸

古人衣領。不用衣材。而用所緣之采。葢領與緣。雖有廣狹之分。而以其共爲衣之邊飾。故與緣同名而通用一物。丘氏用布爲袷。加緣寸半。失之矣。咸君準二寸之廣則得之。而不知此二寸之緣。卽是袷也。爲未盡耳。

朝祭服皆腋下裁破。衰服亦失制之衣。

朝祭服無經文制度之可據。惟周禮司服註。士之衣袂二尺二寸。大夫以上侈之半。而益其一袂三尺三寸。及喪服記註。祭服朝服辟積無數。此數句而已。喪服記疏曰。唐虞以上。吉凶同齊則緇之。梁陸瑋謂冕服其制如喪。是朝祭之服。皆當以喪服記求之。今徧考喪服記。無腋下裁破之文。而咸君直以爲裁破。何其言之輕快耶。又以爲衰服亦失制。又恐其言之太快也。今惟有燕尾爲四條。及楊氏領必有袷之說。爲可疑。咸君或指此爲言耶。不然。衣帶下尺一句。無乃爲其證左耶。其說倘謂衣長二尺二寸。而裁破一尺。留上尺二寸。則衣之居帶下者。爲一尺云爾耶。然則註疏之言。皆將不槩於意矣。難以口舌爭也。

鄭司農。乃鄭衆也。今往往指鄭註。爲鄭司農說。亦似有未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