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审计署公告2008年第4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审计署公告2008年第4号
2008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文件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党委、政府带领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及时实施各项救助、安置措施,全力抢救伤员和安置受灾群众,努力恢复灾区生产,抗震救灾工作取得了重大胜利。从5月14日至11月底,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18个中央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289个省级部门和单位、5384个地级部门和单位、24618个县级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审计,延伸审计了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5省(市)的3845个乡镇、9526个村,并对76709户受灾群众进行了调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过程中,审计署已发布3次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要求,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总体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救灾款物筹集、使用和结存的基本情况

  (一)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救灾资金的基本情况。

  1. 截至11月底,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抗震救灾资金1287.36亿元。

  中央财政共安排抗震救灾资金382.42亿元(其中:直接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64.96亿元,通过交通部、卫生部等中央部门和相关单位安排资金109.3亿元,其他用于灾区粮食调拨、灾区市场供应及教育抗震救灾);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651.71亿元。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安排财政性救灾资金253.23亿元。

  2.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和云南5个地震受灾省市收到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性救灾资金共计1166.48亿元,已支出480.17亿元,其中:综合财力补助支出20.41亿元,民政救济支出266.07亿元,卫生支出13.22亿元,物资储备和调运支出13.13亿元,基础设施抢修支出79.7亿元,公安、教育、广电等支出49.63亿元,其他支出38.01亿元。

  (二)社会捐赠救灾款物基本情况。

  18个中央部门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接受救灾捐赠款物640.91亿元,其中:18个中央部门单位直接接受救灾捐赠款物127.81亿元,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接受救灾捐赠款物513.1亿元;支出231.76亿元,主要用于民政救济、物资储备和调运、基础设施抢修等方面;转入灾后恢复重建结存款物409.15亿元(其中资金402.36亿元,物资6.79亿元)。

  在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基金会中,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红十字基金会接受46.9亿元,支出19.97亿元,结存26.93亿元;中华慈善总会接受9.2亿元,支出8.37亿元,结存0.83亿元;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接受6.73亿元,支出6.73亿元(含转交民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接受3.26亿元,支出3.26亿元(含转交民政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本级接受0.56亿元,支出0.56亿元(含转交民政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接受0.42亿元,支出0.15亿元,结存0.27亿元;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1.95亿元,支出0.51亿元,结存1.44亿元;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1.72亿元,支出1.02亿元,结存0.7亿元;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接受1.89亿元,支出1.52亿元,结存0.37亿元;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0.26亿元,支出0.06亿元,结存0.2亿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1.34亿元,支出0.34亿元,结存1亿元;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2.31亿元,支出0.64亿元,结存1.67亿元;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接受0.15亿元,支出0.1亿元,结存0.05亿元。

  截至11月底,承诺向灾区捐款但由于按捐赠协议应分期捐赠、捐赠项目未确定、部分认捐单位资金周转困难以及无法与认捐单位和个人取得联系等原因,未到账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共有89个,这些承诺捐款总计为2.78亿元。

  (三)“特殊党费”基本情况。

  全国共有4559.7万名党员缴纳“特殊党费”97.3亿元,其中汇缴到中央组织部“特殊党费”专户91.89亿元(不含专户利息),留存四川、陕西、甘肃等5.41亿元。中央组织部已从“特殊党费”专户向灾区拨付12亿元,其余部分(不含专户利息)已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使用管理办法,转缴到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将用于支援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5个灾区省(直辖市)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审计评价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所有款物要及时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向人民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的要求,民政部、财政部等救灾款物主管部门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救灾款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提高了救灾款物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灾区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各项政策,在全力开展抗震抢险、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工农业生产的同时,根据灾区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对救灾款物的管理,努力实现分配使用的公开透明,不断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效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受救灾捐赠款物主要机构,严格对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制约机制,确保了救灾款物筹集及时、管理安全与使用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介入,密切配合,形成了监管合力,通过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纪和管理不规范问题,有效预防了问题的发生和蔓延,确保了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审计结果表明,救灾资金和物资基本做到了筹集合法有序、拨付及时到位、分配公开透明、管理严格规范、使用合规有效、存放安全完整,各类救灾资金和物资账目比较清楚。审计中,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截至11月底,审计署共接到群众举报1962件,其中有176件有较明确的问题线索,已批转审计机关核查168件,转地方政府处理8件。批转审计机关核查的已全部办结,对于核查属实的违纪违规事项,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按照边审计、边规范的要求,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提出建议,随时督促整改,以多种方式提出了在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救灾政策,强化对救灾款物接受、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和防止损失浪费等方面的审计建议3640多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对审计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已采纳2940多条,根据审计建议出台了570多项规定和制度,确保了救灾款物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如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为解决审计反映的6个重灾市州大量救灾物资积压问题,制定了《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处置意见》;汉源县根据审计建议,纠正了部分乡镇将必须拆除自家危房作为向“三无”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不正确做法。

  (一)8月4日前审计情况公告反映救灾款物管理使用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署6月24日发布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第2号公告中,揭示了财政安排的救灾款物管理不够规范、政策不够完善、执行不完全到位等问题。对此相关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制定和完善了政策规定,全面规范,认真整改。对于揭示的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救灾捐赠款物筹集、管理、分配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强化了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管,规范了救灾款物的管理,确保了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审计署8月4日发布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第3号公告中,反映了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结存于一些部门、单位,个别地方抗震救灾物资积压和不适用,少数地方和个别单位在发放补助时搭车收费、自行提高标准,个别地区活动板房建设与灾区实际需求衔接不够等问题。相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出台了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大了对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的整合、统筹力度,及时调剂、处置不适用和积压的物资,全面纠正搭车收费、自行提高标准的行为,调整活动板房建设计划,提高了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避免了损失浪费。

  (二)8月4日后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8月4日至10月底的审计中,发现个别地区、单位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存在以下问题:

  1. 个别地区灾情上报不准确。

  由于震后交通、通讯不便,难以实地核实灾害数据和情况,部分地区、单位依据局部灾情对本地区、本单位损失情况进行推算、估算,以及对相关政策、要求的理解有偏差等原因,导致了在抗震救灾初期上报的受灾损失和受灾人数不准确。如四川省崇州市旅游局、交通局将通往九龙沟和鸡冠山景区的47公里公路受灾损失作为各自行业损失同时上报,造成数据汇总重复,多列受灾损失12.34亿元。甘肃省天水市报表反映的“三无”人员数大于县乡两级汇总数,存在填报“三无”人员数不准确的情况。上述两市的问题经审计指出后,崇州市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受灾损失重新进行了核定,纠正了多报损失的问题;天水市政府组织人力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共核减“三无”人员71419人。

  2. 少数地区救灾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

  一是救灾资金拨付不及时。如四川省财政厅将收到财政部安排的地震引发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经费2000万元未及时拨付到位,造成省地矿局等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不自行垫支经费开展工作。审计指出后,省财政厅已于9月5日将上述经费拨付给有关单位。

  二是救助金发放不及时。截至9月底,陕西省财政厅共下拨给市县救助金46000万元,市县未发放18514.15万元,占40.25%。安康市收到省财政厅下拨的灾民救助金4476万元,未发放4403.28万元。对于审计发现的上述问题,陕西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市县落实整改,截至10月20日,全省各市县发放救助金已占应发放数的82.06%,其中,安康市的发放比例已达83.46%。

  三是个别地区地震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缓慢。截至9月20日,四川省茂县尚未兑付3862名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审计指出这一问题后,该县在组织对遇难人数核查的前提下,加快了抚慰金发放。

  四是资金开支范围、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资金结存大。四川省阿坝州财政局5月和6月拨给黑水县的抗震救灾资金共1259万元,至9月17日作为借款仍留存在县财政局。彭州市建设局6月和7月收到财政拨给的抢险救灾资金490万元,至8月4日仍未使用。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地区和单位正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3. 个别单位救灾物资管理不规范。

  一是个别救灾物资未纳入统计。截至8月20日,四川省彭州市抗震救灾抢险指挥部、市公安局接受捐赠的302万元移动电话充值卡收、发、余情况,未纳入救灾物资统计,也未对外公示和上报。根据审计意见,上述物资已于10月21日全部纳入救灾物资统计。

  二是部分接受物资未入账核算。由于接受物资的资产权属不清、缺少发票等原因,截至8月16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等31家医疗机构接受了捐赠和上级调拨的320台(套)X光机、监护仪、越野车等物资,绵阳市交通局、建设局、水务局等单位接受了捐赠的124台设备、260辆汽车、78台(套)精密仪器,上述固定资产均未及时入账核算。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彭州市相关医疗机构已于8月31日完成了固定资产入账工作,绵阳市相关单位也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物资进行评估,履行入账核算的必要程序和手续。

  4. 少数单位救灾物资未按需采购,部分物资价格偏高。

  一是由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导致救灾物资重复采购。四川省卫生系统截至7月31日库存消毒杀菌药品1700余吨、喷雾器7800余台。在此情况下,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于8月13日又采购消毒杀菌药品300吨、喷雾器12500台。

  二是采购价格明显偏高。四川省医药公司在根据省卫生厅通知对省内8家企业生产的消毒杀菌药品实行临时统购措施时,仅按照生产企业报价进行结算并支付价款2044万元。后经审计抽查成都奥凸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供应给四川省医药公司的两类消毒杀菌药品,其价格比地震前批发价分别高出16%和32%。天津市红十字会和陕西省民政厅因采购时间紧迫,在未进行市场调查或询价的情况下,于5月分别向蓝通工程机械(天津)有限公司采购照明灯车45台和100台,其价格比该公司2008年1至6月同型号产品平均售价高40%以上。

  对于审计发现的上述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建立健全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出台了严格物资采购的办法,加大了价格监管力度,并责成相关单位核减了物品的价款。

  5. 个别单位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

  一是个别单位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四川省茂县卫生局将县财政拨入的捐赠资金2.02万元以会务费的名义列支,用于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励。审计指出此问题后,该局已使用办公经费抵顶了在抗震救灾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奖金。

  二是共青团甘肃省委将上级拨付给以及自行接受的救灾捐赠资金下拨至基层单位用于工作经费86万元。根据审计意见,团省委已下发通知,将下拨的经费全部用于组织灾区重建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动。

  三是甘肃省陇南市交通征稽处将省交通征稽局下拨的抗震救灾专项补助款用于奖励、发放职工补助和防暑费4.96万元。目前,该处已纠正上述不合规资金支出,调账归还了抗震救灾专项补助款。

  6. 部分行业募集的本系统内职工捐款大量结存。

  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铁路局等7家中央在川单位组织本系统职工为灾区群众和本系统内受灾职工捐献的救灾资金,截至8月底,尚有2640.43万元存放在这些单位。审计指出此问题后,这些单位正按照规定渠道安排使用募集的捐款。

  针对审计发现的少数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移送给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案件146起,涉案人员162人;相关责任人已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计署组织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跟踪审计任务已顺利完成,下一步将全面转入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审计署将跟据国务院同意的《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重点审计恢复重建物资和资金筹集、分配和管理使用,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和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等情况。同时将按照“谁审计、谁公告”的要求,由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分别适时向社会公告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情况。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