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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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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专利代理条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日本法,可參見w:ja:弁理士法
專利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制定40條
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4, 37, 40條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91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37、40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增訂第12之1, 32之1, 33之1, 37之1至37之4條
刪除第35條
修正第5至9, 25, 32, 33, 36, 39, 40條
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53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9、25、32、33、36、39、40 條條文;增訂第 12-1、32-1、33-1、37-1~37-4 條條文;刪除第 35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修正第4, 37, 40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11號令修正公布第 4、37、4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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