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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錢授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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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錢授官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9

〈得楊甲選以錢十萬、金三十斤求山乙得官,後被告。大理以甲選數合留,官不越次,會恩洗滌。甲不解任,錢金不追。刑部斷甲解見任,徵乙金錢。〉

學古入官,不聞黷貨。以賢制爵,安可非材?楊甲人實妄庸,謬參調選;山乙志惟貪冒,多受金錢。良以職謝巨源,賢慚伯起。鴻猷載黜,是則難容!大理同拘,自貽伊戚。承恩合免,雖則棘署守文;會赦獨徵,實亦仙臺直筆。請依省斷,竊謂為宜。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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