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城邑判〈甲將仞邑,乙不從命,比周狗以屬之,損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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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邑判〈甲將仞邑,乙不從命,比周狗以屬之,損乙。〉
作者:鹿慶期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398

自上棟下宇,疆裏井田,度土居人,量地制邑。故墉垣是葺,版築聿修。華元巡功,見謳於城者;子囊臨逝,貢策於荊王。甲何人斯?職茲仞邑。乙不從命,同之鑿坯,趣舍路殊,便為隙末。雖叔孫受縶,每效勤勞;而子騫發言,何必改作?遽營為堞,未崇射隼之規;不憚嚴科,輒嗾夫獒之噬。棄人用犬,何其不臧?既紊風猷,請書霜簡。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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