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犯徒訴家無兼丁,縣斷加杖。人告其有妻,年二十一以上。〉
麗刑務輕,罰懲非死,若膚受之訟,則哀敬難原。乙何人哉?有恥未格,不化厥訓,自貽伊咎,當從傅氏之策,若赴驪山之徒。謂無兼丁,則合加杖;而有配偶,應是克家。來訟無情,未宜易法,縣且失律,豈曰「能官」。人之糾謬,斯謂不直。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