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憲罰判(判由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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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憲罰判(判由闕)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9

分地而經,立儀三市;陳政以禁,會商百族。雖負販而有尊,故質劑以結信,莫不同其度量,別以精粗。荒劄無征,珪璋不鬻。君平閱隱,取給成都之錢;漢武沈魂,即睹茂陵之碗。甲託茲闤闠,徇彼盈虛。耀邊鄙以為心,雜良苦而成務。稱無二賈,未偶跡於神仙;坐陷三章,遂沈名於罪網。至若憲罰徇罰,中刑小刑,既分夥於旗亭,固非謬於圜土。主司董訓,未盡甄明。舉而罰之,雖則罪人斯得;哀而喜也,有爽惟刑恤哉!且播肆之條,誠其過矣!示眾之譴,無乃重乎?在甲薄言,均臘肉之遇毒;主司苛政,實刺骨而成冤。復即命渝,改之為貴,義不可辱,事當小懲。宜麗本愆,用申典正。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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