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萊田不應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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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萊田不應稅判
作者:張調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57

〈勸農使稱萊田舊不應稅,州縣令有徽納為例。各自不同,或據畝數均收,或隨上下加減,百姓紛訴。使司科均收以不應為從重,科加減以非法均賦斂。州訴恐年饑無以給貸,且使司法例不平,不伏處斷。〉

讚王理,制國用;稽諸縣籍,抑有彝典。故命敷土,聿興五員之規;用師頒田,式均三易之賦。曆選列辟,率由舊章。國家大責四瀛,咸則三壤。穀出不過籍,所以豐財;萊田不致徵,實惟饒衍。麟書是紀,象魏攸懸。浹日使觀,先庚以令。何彼谘嶽,猶大禁之因循?孰謂法雷,亦小東而杼軸?既徵求之無藝,翻給貸之是憂。皮之不存,毛將焉傅?百姓不足,九式何施?外台則驅雞善嚴,使司則害馬巳去。雅符中典,無勞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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