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解鵲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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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解鵲語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3

〈乙被告殺夫,縣執之。訴稱鄰婦,不伏其罪。郡以鵲來相告,將可為徵者。〉

道存皆應,感至必通,能分禽獸之言,豈專夷貊之隸?公冶長之縲絏,鳥語知非;介葛盧之犧牲,牛鳴辨數。始由人聽,終見物情。乙以氣烈剛腸,冤深反目,素不謹於帷薄,終取敗於嫌疑。行茲亂風,自抵邦憲,徒嫁禍於鄰婦,冀逃刑於我躬。屬郡縣察微,輕重不濫。比夫窶數知來,頗類乎方朔;驗茲鳱鵠取效,何異於公明?古而有徵,今也寧惑?殺人之罪,按律可求。孽乃自作,死將誰緩?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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