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法通则的决议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法通则的决议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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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民法通则的决议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加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省虽然进行了学习、宣传,但是,目前还不够广泛深入,有些地方至今没有进行学习。省六届人大常委会认为,由于距离民法通则施行的时间已很紧迫,要保证民法通则正确贯彻执行,必须在实施前后,进一步组织全体公民进行学习,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民法通则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民法通则作为向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检查落实学习规划,认真组织好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学习。宣传、新闻、广播、电视、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要把宣传民法通则列入工作议程,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通俗、准确、生动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使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使所有公民、法人明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够自觉地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民事活动。
二、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和遵守民法通则,增强法制观念。在民法通则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和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民事纠纷,不要横加干预,强制他们按照自己的意图办事,自觉维护民法通则的杈威。有关执法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联系业务工作实际,结合其他民事法规和政策,深入学习研究,尤其要学好与本职工作关系密切的章节条文。同时,要做好民法通则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级司法机关和各级工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做好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后,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处理各类纠纷和案件。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正确运用民法通则处理各类纠纷和案件,从而不断把民事审判、调解等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在民法通则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必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应认真研究解决。要注意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重视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努力做到组织、工作、报酬等方面的落实。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检查督促民法通则的学习、宣传,做好民法通则实施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民法通则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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