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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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决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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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山東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88年5月2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决定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四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规定自今年六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这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八亿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是做好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准则。这一法律的颁布试行,对于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调动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在全省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入学习、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学习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条文规定,深刻认识在我国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自治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全面领会和掌握《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文艺宣传等各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讲《村委会组织法》。务使在农村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村民的权利义务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认真全面地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是全省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从今年六月一日起,各市、地、县都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在贯彻实施中,要组织力量进行试点,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搞好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典型,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在适当时机,制定出山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逐步把我省村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要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设的组织,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人负责,切实发挥作用。要继续做好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搞好模范村民委员会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制观念和工作能力,促进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全面发展。要认真研究解决村民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那些至今无人负责,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有力措施,使其尽快地健全起来。

四、加强对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工作的指导。各地要把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具体指导,支持他们实行民主自治。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要帮助基层干部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扬民主,遇事同群众商量,切实对村民负责。同时要教育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自治,协助政府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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