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国家重大外事活动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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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国家重大外事活动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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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山東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8年3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3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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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国家重大外事活动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

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2018年在我省举办的国家重大外事活动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在重大外事活动筹备、举办和延后期限内,省及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采取常规管理措施尚不能满足保障重大外事活动顺利举办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必要、适度原则,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通过决定或者命令等形式,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环境优化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或者命令,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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