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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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烈論
作者:牛希濟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846

漢室中葉,戎狄侵軼之患,邊郡略無寧歲。兵連禍積,曆世不已,天下以困,國用不足。榷酤租算之外,方許民間竭產助國,出金贖罪,貨鏹以為郎,以為經世之術,救弊之務。逮至桓靈之世,天子要之百萬,然後用為三公。崔烈常以賄求備位於公輔。問其子「外以我為何如」,對以「銅臭」之說,垂於前史。

然近之人主,無桓靈之僻。自咸通之後,上自宰輔以及方鎮,下至牧伯縣令,皆以賄取。故中官以宰相為時貨,宰輔以牧守為時貨。銓注以縣令為時貨,宰相若干萬繩,刺史若干千繩,令若干百繩,皆聲言於市井之人,更相借貸,以成其求。持權居任之日,若有所求足其欲,信又倍於科矣。爭圖之者,仍以多為愈。彼以十萬,我以二十萬;彼以二十萬,我以三十萬。自宰邑用賄之法,爭相上下。復結駟連騎而往,觀其堆積之所,然後命官。權幸之門,明如交易。夫三公宰相,坐而論道,平治四海,調燮陰陽,為造化之主;方鎮牧伯,天子藩屏,以固宗廟社稷之重;刺史縣令為生民教化之首;率皆如是,不亡何待!度其心而聞其謀,即皆販婦之行。一錢之出,希十錢之入。十萬者望二十萬之獲,三十萬者圖六十萬之報。盡生民髮膚骨髓,尚未足以厭其求。漢之亡也,人主為之。國家之禍也,權幸為之。或曰:「兆其釁者,崔氏之子。」為不朽之罪人乎?武帝開之於前,桓靈成之於後,以至今日,踵而行之而已。且烈之世,不聞教子以義方,不能遺子孫以清白。多藏若是,俸祿之所獲乎?不及於昆弟親戚矣,不施於鄰裏鄉黨矣。其賄賂得之乎?今日用之以遠,不亦是乎?且桓靈之世,國家既危,喪亂日臻。烈能盡用以榮共身,他日之家牒且曰:「烈為相矣。」不如是,亦群盜之所奪,乃積之者過,非用之者罪也。被髮而祭於野者,辛有知其必戎,作俑者其無後乎?仲尼懼其徇葬,蓋知防其漸之日也。明明天子,許而行之,何罪之有?崔子素無異聞,貪榮固利者,小人之常也。不施於親戚,自圖於爵位者,亦小人之常也,何足加其罪。

有國家者,不以仁義,而務財利之道,許而行之,斯不可矣。不許而自行之,而不能知之,又不可矣。是亦覆國家者,不亦過乎?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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