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外观
工商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12月28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12月28日 1949年1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8年1月17日 |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民國4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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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央標準局隸屬於工商部,掌理全國標準事宜。
第二條
- 中央標準局設左列各科室:
- 一、第一科。
- 二、第二科。
- 三、第三科。
- 四、第四科。
- 五、技術室。
第三條
- 第一科職掌如左:
- 一、關於國家標準之呈請公布事項。
- 二、關於合於標準產品及方法之審定檢查及保護事項。
- 三、關於製造標準產品之指導事項。
- 四、關於推行辦法之執行事項。
第四條
- 第二科職掌如左:
- 一、關於國家標準有關法規之草擬事項。
- 二、關於各種標準有關資料之收集研究事項。
- 三、關於標準化之經濟效率事項。
-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標準聯繫事項。
- 五、關於國家標準有關出版物之編輯刊行事項。
第五條
- 第三科職掌如左:
- 一、關於度量衡之推行事項。
- 二、關於度量衡標準器副原器之製造檢定檢驗及鑿印事項。
- 三、關於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之監督指導事項。
- 四、關於度量衡營業之許可及取締事項。
- 五、關於度量衡檢定人員之養成及訓練事項。
第六條
- 第四科職掌如左: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保管事項。
-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三、關於公布局令事項。
- 四、關於庶務出納事項。
- 五、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七條
- 技術室職掌如左:
- 一、關於標準之研究擬訂修改事項。
- 二、關於標準審查意見之彙集研究事項。
- 三、關於協助各起草委員會處理有關技術事項。
- 四、關於實施標準之指導事項。
- 五、關於技術有關方面之聯絡事項。
第八條
- 中央標準局呈准工商部設標準審查委員會,並得按類別分設標準起草委員會。
第九條
- 中央標準局呈准工商部附設度量衡製造所,製造度量衡器具。
第十條
- 中央標準局呈准工商部得附設度量衡檢定人員訓練所,訓練度量衡檢定人員。
第十一條
- 中央標準局對於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有指揮監督之權。
第十二條
- 中央標準局置局長一人,簡任,承工商部部長之命,綜理全局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局長一人,簡任,襄助局長處理事務。
第十三條
- 中央標準局置秘書一人,科長四人,均薦任,技正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十六人至三十人,其中四人薦任,餘委任,檢定員八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薦任,餘委任,科員十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十人,均委任,雇員六人至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室事項,技術室置主任一人,以簡任技正兼充。
第十四條
- 中央標準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統計員一員,會計佐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雇員二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第十五條
- 中央標準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佐理員二人,均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六條
- 中央標準局得聘顧問二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
第十七條
- 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由工商部核定之。
第十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