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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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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
市监特〔2018〕37号
2018年7月30日
发布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

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

市监特〔201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新版检规)附件A中8.7(2)项对于电梯紧急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的规定,按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的电梯,通往电梯的每个服务层站的通道都应当符合附件A中8.7(2)项的要求,其以后的定期检验也应达到上述要求。

二、对于新版检规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或者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难以整改达到附件A中8.7(2)项要求的,使用单位应采取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通过钥匙或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服务层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救援措施涉及相关业主利益的,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使用单位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检验机构可以判定该项目符合要求。

三、被检电梯原本满足新版检规附件A中8.7(2)要求,通往服务层站的通道被人为封闭的,必须整改达到符合要求。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报我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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