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省人民政府执行中央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的命令
平原省人民政府命令 办字第二三九号 1952年11月24日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撤销平原省建制,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这是适应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经济与文化建设的新形势与新任务的正确措施。我全省工作人员应当热烈地拥护中央的这一主张,努力把一切工作做好。
平原省建制撤销后,区划的划分,则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委员会的决议:将原属山东省旧辖高唐、清平、博平、茌平、聊城、堂邑、冠县、莘县、朝城、阳谷、东阿、梁山、寿张、范县、观城、濮县、鄄城、郓城、南旺、嘉祥、钜野、菏泽、定陶、城武、金乡、鱼台、单县、复程、曹县等二十九县全部划回山东省属;原为河南旧辖之林县、安阳、邺县、内黄、汤阴、浚县、滑县、淇县、汲县、辉县、新乡、延津、封邱、原阳、获嘉、修武、武陟、博爱、温县、沁阳、孟县、济源等二十二县,新乡、安阳两市及焦作矿区全部划回河南省属;原为河北省旧辖之清丰、南乐、濮阳、东明、长垣等五县,为治黄及建设工作之便,亦划归河南省属。以上所有市、县、矿区及专署的组织机构、干部等,均随区划转移不变,以利今后工作。
遵照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委员会决议,本府已向山东、河南两省进行交代。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即于十一月三十日撤销。自十二月一日始,所有行政事宜均由山东、河南两省分别接收办理。望各专署、市、县(矿区)人民政府遵照执行。
平原省人民政府结束之后,即建立平原省结束、移交工作办事处,专管结束,移交工作之未尽事宜。各专署、市、县(矿区)人民政府,所有属于前平原省之工作结束、移交问题,均可与平原省结束、移交办事处接洽解决。
此令
主席晁哲甫
副主席罗玉川
贾心斋
戴晓东
平原省人民政府(印)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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