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治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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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院[编辑]

(1-6章缺一一编者)

第二十五条,地方以下各审检厅,以省长及司法厅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第二十六条,推事独立审判,不受厅长及上级机关之干涉。

第二十七条,推事检察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任非法官之职权,推事检查官,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第八章 县及市[编辑]

第二十八条,县置县长一人,由省长于该县人民选之三人中怿一人任命之。

第二十九条,凡有十万以上人口之市置市长一人,由该市人民直接选举呈请省长任命之。

第二十条,县长、市长为执行职务,发布命令,须经县议会之同意。

第三十一条,县市该设议会,及组织及选举另以法律定之。

第九章 警备队[编辑]

第三十二条,本省设警备队不得过一百营,每营三百人,以保卫全省地方,由省长统率之。

第三十三条,警备队之征集及营数编制,由省长咨交省议会议决之。

第十章 附则[编辑]

第三十四条,本法由省议会议决后,咨交省长公布之。本法施行之日期另定之。

第三十五条,本法俟民国宪法公布或全省县议会成立后,经省议会议员三分二以上,或全省县会议四分一以上之提议修改,付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