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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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于广州市
发布于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2月1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人大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落实最严格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也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当前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市要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依法依规,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坚决遏制疫情蔓延的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

二、市、区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级的要求,统筹、组织、推进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区、镇街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资金保障、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有序、高效。

六、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人群返程的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日常生活用品、防控物资等的及时高效调配,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

七、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分类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各企业应当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政府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有序。

八、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加强周边相关城市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九、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在抗击疫情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执法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充分的物资保障和心理支持;要以开放、包容、务实的精神,做好对返穗人员、重点地区抵穗人员的人文关怀和必需生活保障。

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西医结合防治工作。

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参与科学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加快防疫药品、疫苗的研发和技术攻关,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和疫苗尽快进入临床应用。 十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群防群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输入和蔓延,控制疾病传播。

十二、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群防群治措施,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十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和健康监测,落实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防控措施,对居家隔离人员做好健康管理和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好对辖区内的居住小区(村)及其文化、娱乐等聚集性场所的防控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要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

十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和防护物品,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健康信息申报,督促需进行健康观察的人员落实有关防控规定,按照属地人民政府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十五、企业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要落实对所出租物业的防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地区抵穗人员租住房屋情况等相关信息,主动配合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承租人要主动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履行相关防控义务。

十六、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数字政务服务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十七、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主动支持、配合、参与防控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围绕各自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科学有序专业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十八、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社会氛围。

十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出现发热、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时,应佩戴口罩,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以及从重点地区抵穗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行轨迹等有关信息,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四)了解疫情防护和相关健康教育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群体活动;

(五)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做好垃圾分类,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滞留在重点地区的人员,要遵守我市有关疫情防控期间的返穗规定,不提前返穗。

二十、市、区监察委员会要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责任落实。要严格执纪,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渎职、挪用救援款物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

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挪用、侵占疫情防控款物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二十一、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二、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防控物资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二十四、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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