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编辑]

第1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建华
2015年1月1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编辑]

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