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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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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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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温国辉
2017年11月17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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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以下22件政府规章:

(一)《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穗府〔1994〕59号发布,2005年1月13日市政府令〔2005〕第1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7月1日市政府令第126号第二次修改,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第三次修改)。

(二)《广州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穗府〔1996〕98号发布)。

(三)《广州市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市政府令〔1997〕第3号发布)。

(四)《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12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五)《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3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六)《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00〕第4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七)《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1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八)《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5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九)《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12号发布,201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8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改)。

(十)《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18号发布,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令〔2003〕第3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改)。

(十一)《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7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十二)《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市政府令〔2004〕第3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十三)《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3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十四)《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6号发布,2015年7月1日市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改)。

(十五)《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十六)《广州市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十七)《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十八)《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发布)。

(十九)《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二十)《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二十一)《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发布)。

(二十二)《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发布,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改)。

二、对于2016年2月1日前应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2017年1月1日前应缴纳的车辆年票通行费的缴纳及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的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届满,自2017年10月1日起自然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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