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 穗城管规字〔2024〕2号 2024年1月3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有效期:2024年1月3日—2029年1月3日(不含本日) |
第二条 本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指的是《城市容貌规范》(DB4401/T 51—2020)附录A明确的道路和地区名称。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
本办法所称“保持整洁”,指的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日常保洁和定期清洗等行为。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修缮、整饰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刊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增强市民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干净、整洁、美观的意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干净、整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并有权对损害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干净、整洁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发现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干净、整洁现象的,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由各单位分别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由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和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由施工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七条 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整洁总体要求:
(一)无明显污迹、积灰或者严重变色;
(二)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乱搭建;
(三)无其他明显影响城市容貌的不整洁情形。
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保洁频次依照本市的《城市容貌规范》(DB4401/T 51—2020)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进行清洗保洁。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可以自行实施保持整洁工作,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它单位组织实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领域的规定规范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情形的,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清洗材料,鼓励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清洁管理,发现污迹、积灰、乱涂乱画等不洁情形,及时清洗保洁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对城市容貌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通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公告提示、书面通知等方式,督促保持整洁责任人进行清洗保洁。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