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人民政府为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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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人民政府为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的指示

1952年9月23日
发布机关:广西省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百四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并 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以后,又批准颁布了“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的 办法”。为了认真的贯彻“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省劳动就业委员会已于本月十五日 正式成立。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一、首先,各级领导必须亲自动手,从思想上重视劳动就业工作,积极地、坚决地、有 步骤地逐步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以求有计划地使城乡剩余劳动力得以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劳动 能力,为国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及其它各项建设的更加向前发 展,迎接即将到来的全国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工作。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 必须很好的完成。

   二、其次,必须立即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迅速建立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我省决定的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 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以市长或副市长为主任委员,并限于九月底以前建立,专、县、区、 镇可不成立专门机构,其工作由专、县、区、镇的民政、文教部门和工会分头负责 (即失业 工人由工会;失业知识分子由文教部门;其他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农村区没有工会,则由 农会办理) 。在劳动就业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和失业人员登记处,并须配备专职人员以进 行正常工作。省、市劳动就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原省、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即行取消, 其机构合并于省、市劳动局。

   三、今年主要是开展劳动就业的准备工作:(1) 首先进行普遍的学习、教育和广泛的宣 传,根据劳动就业决定和人民日报八月四日“有计划步骤地实现全面的劳动就业”的社论, 全面布置,分头负责,利用各种组织,通过报纸、广播、黑板报、干部学习、失业人员代表 会等形式,进行干部思想动员和发动失业人员登记。(2) 要统一和全面的登记,并按业加以 分类以后, 再逐步分批的处理: 由失业人员登记处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 “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和发下的统一登记表和登记证式样,进行全面的登记。专、 县、镇则由民政、文教部门和工会分头进行,区没有工会的则由农会办理。并责成各地土地 改革覆盖工作队协助进行登记。为了避免登记中的流动性,应采用突击方式于短期内完成。 必要时,可由市劳动就业委员会从劳动、人事、民政、公安、文教、财经、工会、妇联、青 联各部门临时抽人进行工作。登记完后,即行按业分类。这一工作,市必须于十一月底,专、 县、区、镇必须于十二月中旬完成,并报省劳动就业委员会。(3) 组织教育:登记分类后, 可采取失业人员代表会形式,按业加以组织,并限于一九五三年以上半年内普遍进行一次政 治教育。(4) 对失业人员中目前生活无着者,则应进行急救,或用“以工代赈”等办法进行 临时救济。(5) 省、市各部门,作出用人计划和预算,交省、市劳动就业委员会,以便统一 解决失业就业问题;逐步实行,进而达到统一调配劳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指示后,必须迅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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