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朝實錄/卷之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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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十八年。己丑。九月。戊辰朔。上駐蹕克木爾特昂阿地方。

  • 己巳。上駐蹕永安拜昂阿地方。
  • 庚午上駐蹕齊老圖地方。
  • 辛未。上駐蹕烏闌哈爾哈地方。
  • 河南巡撫汪灝、以疾乞休。允之。
  • 升四川按察使侯居廣、為山東布政使司布政使。
  • 壬申。上駐蹕哈瑪爾孟克地方。
  • 甲戌。上駐蹕伊瑪圖畢喇地方。
  • 乙亥。上駐蹕烏裏雅蘇台。
  • 丙子。上駐蹕博洛和屯。
  • 賜來朝科爾沁、烏朱穆秦、喀爾喀、厄魯特、鄂爾多斯、阿霸垓、阿祿科爾沁、紮賴特、蘇尼特、郭爾羅斯、四子部落、阿霸哈納、紮魯特、土默特、敖漢、柰曼、蒿齊忒、王、貝勒、貝子、額駙、公、台吉等、衣帽銀兩緞疋有差。
  • 賜隨圍蒙古官兵、銀兩布疋有差。
  • 丁丑。上駐蹕西中關地方。
  • 吏部遵㫖察議、安徽巡撫劉光美、於地方災傷、隱匿不報、應照溺職例革職。得㫖、劉光美、著降五級調用。安徽巡撫員缺緊要、著四川巡撫葉九思調補。
  • 以三等、公馬爾賽、為正黃旗護軍統領。
  • 戊寅。上回駐熱河行宮。
  • 以兵部左侍郎鹿祐、為河南巡撫。
  • 升陝西驛傳道包太隆、為四川按察使司按察使。
  • 庚辰。以禮部左侍郎胡會恩、為武會試正考官。都察院左僉都御史江球、為副考官
  • 甲申。上自熱河回鑾。駐蹕喀喇和屯。
  • 遣官祭歷代帝王
  • 遣官祭城隍之神。
  • 以內閣學士年羹堯、為四川巡撫。
  • 轉兵部右侍郎李先復、為左侍郎。升左副都御史宋駿業、為兵部右侍郎。
  • 乙酉。上駐蹕鞍子嶺。
  • 丙戌。上駐蹕兩間房。
  • 丁亥。上駐蹕遙亭。
  • 免江南高郵山陽等十一州縣、本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 偏沅巡撫趙申喬疏參提督俞益謨、抽調衡協兵丁三十五名、以致營伍空缺得㫖、著俞益謨明白回奏。
  • 刑部題、京城民人重犯例于刑部監內收禁、官飯官衣、按時給發。惟旗人犯罪者、交該旗門上收禁、刑部審問時、道路往返或遇雨水寒冷、感冒患病、受刑者不能動履、膝行而前、殊屬可憫。查督捕衙門、業經歸併刑部。其督捕監禁之地、與刑部衙門接壤。請嗣後旗下人犯、停其分送各門收禁即於督捕監中看守、以便審理、則犯人少往返之累、而審問之事、亦易按期完結。從之。
  • 戊子。上駐蹕密雲縣。
  • 己丑。上駐蹕南石槽。
  • 予故領侍衛內大臣博定、祭葬如例。
  • 庚寅。上回駐暢春園。詣皇太后宮、問安。
  • 癸巳。升通政使王度昭、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
  • 甲午。孝慈高皇后忌辰。遣官祭福陵。
  • 諭大學士等、工部、光祿寺、每年所用銀兩、奏請預為儲備、赴戶部支領、用完復奏。一年之中、光祿寺、用二十萬餘兩、工部、用四五十萬兩、至百萬兩不等、俱造黃冊奏閱。所用數目、雖較前略省、而動工之處、奉委官員、于未估計之先、即已領銀備用、以致浮支肥已之弊不絕。嗣後工部、光祿寺、著十五日一次、將所委官姓名、及支給銀數、具摺奏聞。如是、則事務清而奢用之端絕矣。又凡督工人員、于工竣後銷算、延挨時日、至十年銷算者有之、至二十年銷算者、亦有之。凡工作物料、俱登冊籍何故稽遲若此、此不過欲從中作弊耳。工上錢糧、朕常核算、極其簡易、數日可畢。嗣後官員銷算、如有踰年者、立即奏聞罷斥。
  •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于准疏言、丹陽縣練湖一區、冬春可洩水濟運、夏秋可分灌民田。自康熙二十年間、撫臣慕天顏、題請上湖之地、佃種升科、部議准行、歷年以來、奸民圖利、將下湖之地、亦漸次佃種升科、練湖涓滴無存、湖旁民田、悉成荒瘠矣。今請改下湖升科之田、復令蓄水為湖、可資千頃灌溉。利益民生、兼濟漕運。應如所請。從之。
  • 乙未。河南巡撫鹿祐陛辭。上諭之曰、為督撫者、不畏懼人、奉職循理、本無所難。每因部費繁多、以致不能潔已、誠使實心任事、專意民生。一切情面、俱不宜瞻顧。近來科道糾參、皆受人指使、並無從公、出於已見者。督撫亦然。明知某州縣居官不善、必私計其人、曾有權要相托與否、如有囑託、便不敢糾參。賢否混淆、不能辨別、皆此故耳。河南俗樸民淳、易於為治。比年以來、五穀豐收、今年開歸等處、雖少被水、已經蠲免錢糧、令地方官賑濟矣。嗣後一有災傷、爾即當據實奏聞、不可隱匿。亦不可過實。積穀備荒、最屬緊要、但各處積穀、未必皆實。推陳易新之說、聽之雖美、而行之甚難。當青黃不接時、將倉穀散去、倘值秋成歉收、便不能還倉。若再如此一年、則倉穀必多虧缺。雖遇災荒、將何賑濟。爾等漢官、一見倉庫虧空、心中張惶、因而有托人打點安排之事、聲名便不能好。巡撫、乃地方大吏、不在徒務虛文、宜實心籌畫、思有益於民者為之。況清廉不專在一已、必使布按以下、一併為廉吏、始能有益於民。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其實系貪黷無忌者、自當參處、若一概從苛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至於刑獄、關係民命、凡錢糧等事、有不合者、部院可以駁查、惟刑獄之事、定案達部、部院亦難更改。爾于疑獄、應詳慎駁審。朕即位五十年、於刑名最加慎重。凡督撫陛辭之時、每以欽恤刑獄、訓諭再三。爾可加意詳究、以仰體朕矜恤庶獄之心。至地方文武共事、每多不和、總兵等官、私扣月糧、未足深罪。文官雖極潔清、尚足自給。武職有何所入。倘地方有事、文臣可以坐鎮、武官須有身臨鋒鏑之苦、自唐以後、文武始分、從前文武相兼之時、可雲我非武臣、亦推諉他人耶。爾蒞任後、須文武和衷、兵民一體為要。
  • 天津總兵官杜呈泗陛辭。上諭之曰、朕巡幸陝西時、見西省兵卒、操練有方、直隸、山東、江南、浙江、皆不逮也。但禦之過嚴、軍士易怨。爾蒞任後、可漸次訓練。天津甚近、便於請㫖、更無多言也。前師懿德居官甚優。凡事循彼所行可耳。
  • 諭九卿等曰、江浙連年水旱、湖廣江西、米至安慶、地方官輒遏止之、不令南下又江蘇等處、被災百姓甚苦、地方官匿不奏報。如安徽布政使李法祖、四川布政使何顯祖、皆年老龍鍾、不能治民、調取來京、令爾等見之、可知其不足任事也。江浙水旱、朕連免兩年錢糧、聞有私徵、不行豁免者、科道官並未參劾一人。即有參劾、皆受人指使、並非出自己意。督撫於屬官中、亦計較某人門生、某人保舉、及其人所托之官、分毫不爽、其所舉劾、亦非從公起見。此等情弊、朕已熟聞之矣。
  • 丙申。以散秩大臣公鄂倫岱、為領侍衛內大臣
  • 丁酉。上自暢春園回宮。
  • 升少詹事潘宗洛、為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光祿寺卿劉謙、為太常寺卿。左通政戴璠、為太僕寺卿。
  • 吏部右侍郎杜敏、以啟奏錯誤、命革職。

冬。十月。戊戌朔。享太廟。遣領侍衛內大臣公傅爾丹行禮。

  •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暫安奉殿、孝陵、仁孝皇后、孝昭皇后、孝懿皇后陵。
  • 頒康熙四十九年時憲曆
  • 己亥。上幸暢春園。
  • 以詹事府少詹事喇薩理、充經筵講官。
  • 庚子皇太后聖壽節。上率王以下文武大臣、侍衛等、詣皇太后宮行禮。遵懿㫖、停止筵宴。
  • 辛丑。策試天下中式武舉、於太和殿前。
  • 以左春坊左中允張明先提督廣東學政。
  • 升右通政左必蕃、為光祿寺卿。翰林院侍讀學士那漢泰、為光祿寺卿。
  • 升陝西漢興道何士毅、為安徽按察使司按察使。
  • 予故原任都察院左都御史吳涵、祭葬如例。
  • 壬寅。上御暢春園內西廠閱試武舉騎射技勇。諭大學士、及兵部大臣等曰、八旗漢軍、以文職用者多、以武職用者少、嗣後武科鄉會試、當令八旗漢軍應考、即增額無多、而精壯技勇者可得矣。
  • 上率善射侍衛等射。上親發五矢。皆中。
  • 癸卯。上御暢春園內西廠、閱試武舉。騎射技勇畢。選田畯等二十三人、復試以步射。又選八人、再試以騎步射。召禮部侍郎胡會恩近前。問曰、爾觀會元田畯、文章何如胡會恩奏曰、文章頗佳上曰、從前以武會元為狀元者少今田畯騎射俱優而文章又佳其以田畯為第一名。官祿為第二名。韓光愈為第三名。上率善射侍衛等射。上親射二次每發必中又令八旗善射人員射以示諸武舉。上命貝子允禟、往翁牛特、送和碩溫恪公主殯。
  • 諭大學士及兵部大臣等曰、考試武舉進士、乃國家大典。視近科所取之人、武藝勇力、漸不如前。此事所關甚大。當擴考試之典、以備錄用。即今在內部院司官、筆帖式、兼武職而曆升堂官者不少、在外提督總兵官、由行伍出身者甚多、何地無才、現今八旗監生、為護軍驍騎者、俱有入文場考試之例。直隸各省綠旗營兵、千總把總、及年滿千總、不但人才壯健、善騎步射、其中有通曉文藝、願入場就試者、可分別令就武鄉會試、即于某人充伍為弁之地、就近鄉試不必令回原籍。至雲南、貴州、廣西等遠省、赴京會試者、亦酌定中額、不使虛費跋涉、以示鼓勵。如此、則綠旗官兵內、有才力者、俱得入彀、而武舉進士、亦得實有才力之人、其于武鄉會試、大有禆益矣。至福建廣東兩省、不拘舉人進士生員監生兵民內、深諳水性、熟習水師營務之人、有願附巡哨船艦、出洋效力、擒斬盜賊、建立功名者、著該督撫查明保奏。
  • 甲辰。傳臚。賜殿試武舉田畯等。一百一人。武進士及第出身有差。
  • 丙午。諭大學士等曰、趙申喬為人苛刻、參劾武官甚多。武官與文官不同、即爾等文官、能一無所取乎。已即不取、能禁家人一無所取乎。故抑武人、乃明代陋習武人粗鹵、不宜抑之太甚。大凡治天下之道、當以和平為貴也。
  • 又諭曰、近來科道言事、必有所倚藉、方始上疏。至有關國計民生者、全不念及。如朕因江浙年歲歉收、米價騰貴、令江西湖廣米商報名、不許積囤、沿海一帶、禁約不許出洋、聞江浙米價。皆平矣。科道何不言及耶。朕凡遇饑荒、即蠲本年錢糧、及歷年逋欠、又留漕賑濟、但恐民未必得沾實惠、聞江南有催徵蠲免錢糧、以償已之虧空者、科道何以不行指參。又諭曰、人難求全責備、即如翰林官、有工詩賦者、有工文章者、亦有講理學者、若一一責其全備、則無地可容矣。然人當以立品為主、學問次之。從前韓菼、作時文、甚佳、而為人不稱所學。有學問而無人品、其所學亦何足道哉。
  • 升太常寺卿劉謙、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 以鄂爾多斯故固山貝子根都西希布子羅卜臧、襲爵。
  • 戊申。以公海金、為右翼前鋒統領。
  • 浙江黃岩總兵官韓祖蘄、丁母憂。命離任守制。
  • 己酉。上詣皇太后宮、問安。
  • 四川巡撫年羹堯陛辭。上諭之曰、四川苗民雜處、性情不一。務須殫心料理、撫綏得宜、使之相安。比年湖廣百姓、多往四川、開墾居住、地方漸以殷實。為巡撫者、若一到任、即欲清丈地畝、增加錢糧、即不得民心矣。湖南因丈量地畝、反致生事擾民當年四川巡撫噶爾圖、曾奏請清丈、亦未曾清楚。爾須使百姓相安、錢糧以漸次清查可也。此為四川第一要事至於刑名。尤宜慎重。人命關係至大、審結之事、達部亦難更改、若有疑處、即須駁審。爾當留心。地方武官、每獲一小賊、輒張大聲勢、自以為大有勞績。盜賊何處無有、但須嚴行巡緝。不可將小事看大了。武官當勿令生事、然亦須稍留餘地、使伊等養給其家。爾為巡撫、須文武和衷、不可偏刻。又諭曰、為督撫者、不請托在京之人便是好督撫。漢軍中督撫、如張長庚、白如梅、屈盡美、張自得、韓世琦、賈漢復等、皆以貪污致富。五十年來、朕所目睹。今伊等子孫零落殆盡、可見做官不善之報。汝須念一絲一粒、民脂民膏。得一錢、須知從何處來、爾不可學從前漢軍行事、總之以安靜為要耳。
  • 廣東副都統何天培、入京陛見。上問之曰、爾在廣東年久、綠旗各營兵糧、有冒支者否。何天培奏曰、總兵名下、有空糧百名、余營各官、俱有額規、無敢冒支者。上曰、為將者、不徒在一已奮勇。須平時鼓勵士卒、使同心協力、勇於戰鬥為是。
  • 庚戌。升江蘇按察使馬逸姿、為安徽布政使司布政使。
  • 辛亥。上回宮。
  • 壬子。上幸暢春園。
  • 諭內務府、張家口每年解送羊皮等物、聞地方官將彼處居民、及旗人、派供解費、恐多騷擾。嗣後應于出差回京官員內、派一員前往解送。事既易辦、而民間苦累、亦得免矣。爾等會議具奏。尋議、張家口解送羊皮等物、向系地方、官起運、派累民間、應遵㫖停止地方官解送。嗣後每年于差回官員內、派一員前往、協同內務府司官、並匠役人等、揀選羊皮、及馬牛皮等物、俱令解送來京。其不堪用之皮、即於張家口變價交庫。得㫖、嗣後揀選皮張、仍照舊揀選。其揀遺之皮、著變價賞牧馬場貧窮蒙古。餘依議。
  • 諭大學士九卿等、江南浙江、連歲災荒、地方困苦。今年兩省疾疫盛行、人民傷斃者甚眾。雖該省督撫、未經奏聞、而朕訪知災病之狀、深用惻然。民命至重、朕宵旰孜孜、惟以矜全百姓為念。一切刑獄奏讞、尤加矜恤。比年因江浙盜案疊見、凡犯盜劫者、悉依律坐罪。今閱秋審情實各案、所議情罪、俱屬允協。但念災荒疾病之餘、復將數十罪犯、一時正法、朕心殊為不忍。江浙兩省應處決情實人犯、俱著停止一年。
  • 癸丑。上詣皇太后宮、問安。
  • 以和碩康悼親王椿泰子沖安、襲封和碩康親王。
  • 甲寅。升廣東雷瓊道焦映漢、為江蘇按察使司按察使。
  • 以翰林院編修俞長策、充日講起居注官。
  • 丙辰。上詣皇太后宮、問安。
  • 免山東東平等四州縣、本年分旱災額賦有差。
  • 戊午。冊封皇三子多羅貝勒允祉、為和碩誠親王。皇四子多羅貝勒胤禎為和碩雍親王。皇五子多羅貝勒允祺、為和碩恒親王。皇七子多羅貝勒允祐、為多羅淳郡王。皇十子允䄉、為多羅敦郡王。皇九子允禟、皇十二子允祹、皇十四子允禵、俱為固山貝子。
  • 調鑲藍旗滿洲副都統羅察、為右衛副都統。
  • 喀爾喀車臣汗、澤卜尊丹巴胡土克圖、遣使進九白年貢、宴賚如例。
  • 辛酉。上奉皇太后、自暢春園回宮。
  • 升左僉都御史江球、為太常寺卿。
  • 壬戌。上御太和殿視朝。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 諭戶部、今歲入夏以來、朕因南方二麥不登、北地微潦、宵旰軫念、甚切焦勞。繼而畿輔稔收、三吳秋熟、兼以四方奏報、咸獲有年、朕心始為稍慰。夫水旱災傷、雖事所時有、而小民皆如赤子、一以疾苦見告、即不忍恝置於懷。今念江南淮安府、揚州府、徐州三屬、地卑水積、被災獨重、秋禾未播種者甚多。本年錢糧、業經全免、又遣官分賑、而失業之民、更宜加格外之恩、以弘愛養。康熙四十九年、淮揚徐三屬之邳州等二十二州縣衛、額徵地丁銀五十九萬三千八百兩有奇、著通行蠲免。又河南省歸德府屬商邱等六縣、山東省袞州府屬濟寧等四州縣、或被夏災、或被秋災、雖已各依分數、例免額賦、並宜更施膏澤、用厚民生。康熙四十九年、商邱等六縣、應徵地丁銀二十萬二千四百兩有奇。濟寧等四州縣、應徵地丁銀一十四萬六千六百兩有奇。俱著通行蠲免。其蠲免州縣、有舊欠未完錢糧、亦著停徵一年。諭㫖到日各該督撫、務嚴飭有司體朕殷殷恤災至意、張示遍諭、悉心奉行、俾窮鄉僻壤、均沾實惠。如有不肖官吏、藉端私徵者、即行察參。爾部即遵諭行。
  • 琉球國中。山王尚貞、遣陪臣向英等、表貢方物。宴賚如例。
  • 升浙江台州副將王文煜、為浙江黃岩總兵官。
  • 甲子。升監察御史阿米達、為甘肅布政使司布政使。
  • 乙丑。先是、致仕大學士熊賜履奏遺本、內有薦舉伊侄翰林院編修熊本清廉謹飭可用之語。上曰、熊賜履學問既優、人品亦端。此遺疏內薦舉熊本等語、必系虛偽。著行文地方官確查。至是、查取熊賜履疏稿進呈。上諭大學士等曰、熊賜履遺疏稿內、並無薦舉熊本之言。觀此、明系被人將遺疏更改、增入熊本一段。著該部嚴審具奏。尋部覆、臣等審訊熊本、串同熊賜履家人、將遺疏私行添改是實。應將熊本革職、擬斬秋後處決。從之。
  • 免直隸薊州武清等十州縣衛所、本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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