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家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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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家族主義
作者:劉師復
1912年5月
本作品收錄於《師復文存

吾人常宣言曰:家族者,進化之障礙物也。家族之起源,由於婚姻,家族之界域,成於族姓。故廢婚姻,所以去家族之根源,廢族姓,所以泯家族之界域。二者相爲表裏者也。

自有婚姻制度,乃有家庭。己所生者謂之子女,同族系者謂之宗族。親疏之見,如鴻溝然。相沿既久,習以爲常。由一家而至於村於邑於國,重重畛域,聯環而生。國界種界於是乎起。

世界進化,國界種界,不久將歸於消滅,故家庭必先廢。

社會者,當以個人爲單純之分子者也。自有家族,則以家爲社會之單位。個人對於社會,不知有直接應負之責任,而惟私於其家。人人皆私其家,而社會之進化遂爲之停滯。

財産者,世界之公物,非人所得私有也。自有家族,老者計積蓄,少者冀承産,無人無日不以私産爲念。競爭既久,遂成今日貧富懸絕黑暗悲慘之社會。

人人平等,無能相轄。自有家族,而青年男女遂皆卑屈服從,無復獨立之人格。支那人有恆言曰:有夫婦而後有父子,有父子而後有君臣。故家族者專制政體之胚胎也。

歐洲古代男子待其家人如俘虜,及乎中世,猶有罰妻殺子之權。法國大革命後,家庭權力乃漸减縮。將來必低至零度而後已。若在支那,則今日仍爲家長跋扈之時代,所謂大族大家者尤甚。以綱常名敎之毒中之最深故也。

吾常謂支那之家庭,非家庭也,一最黑暗之監獄耳。此監獄由婚姻爲牆基,族姓爲磚石,而綱常名敎則爲之泥土,黏合而成一森嚴牢固之大獄。家長其牢頭,多數可憐的青年男女其囚徒也。此等獄囚,既飽受牢頭之苛待,復習熟於牢獄的生活,一旦牢頭既死,即繼之而爲後此諸青年男女之牢頭。數千百年,蟬聯遞演。支那之男子遂無一人非囚徒,亦無一人非牢頭。其女子則始終爲囚徒之囚徒,噫,可憐不可憐!

欲破此大獄,其惟婚姻革命乎,族姓革命乎!而助此二者之實行,則綱常名敎的革命也。談綱常革命者,莫善於某氏之「三綱革命」。附錄於後,以代吾說。

去迷信與去强權,二者皆革命之要點。因此二者互相維持以圖保存者也。所謂三綱,出於狡者之創造,以僞道德之迷信保君父等之强權也。

迷信與宗敎爲一流,與彼相反者,則科學之真理。若取迷信與科學比較其異同,則是非易决矣。

(甲)宗敎迷信:(一)君爲臣綱;(二)父爲子綱;(三)夫爲妻綱。綱領者猶統轄之意也,是臣子妻皆被統轄者也。

(乙)科學真理:(一)人人平等;(二)父子平等;(三)男女平等。以真理言之,孰有統轄之權,孰有服從之義,故一切平等。

(甲一)君爲臣綱(略)

(乙一)人人平等(略)

(甲二)父爲子綱

就僞道德言之,父尊而子卑;就法律言之,父得殺子而無罪;就習慣言之,父得毆詈其子,而子不敢復。

因强弱之異勢,迷信之謬誤,故父尊而子卑,父得而統轄其子,於是父爲子綱。父之知道明理者,固不肯恃强欺弱,侵其子之權,其他則以此僞道德爲保護權利之具,侵侮其子,無所不至。故綱常之義,父之明理者固無所用之,而用之者皆暴父而已。

至子之惡者,虐待其父母,偶或有之。然彼固無畏乎所謂聖賢,所謂綱常。至良善之子,必善養其父母,固無所用於聖賢與綱常者。

就暴父言之,綱常僞義,徒以助其暴。就惡子言之,則不足以减其惡。

且惡子較暴父爲少,偶有之,安知非因累世之惡感情所致耶?總之三綱之僞德,有損而無益。

暴父之待其子也,當其幼時,不知導之以理,而動用威權,或詈或毆,幼子之皮膚受害猶輕,而腦關之損失無量。於是卑鄙相習殘暴成性。更使之崇拜祖宗,信奉鬼神,以成其迷信,而喪其是非,更敎以敬長尊親習請安拜跪,鍊其奴隸禽獸畏服之性質。及其壯也,婚配不得自由,惟聽父母之所擇。夫男女乃兩人之事,他人亦竟干涉,此乃幼時服從性質之結果而已。及其父母死,而復以繁文縟節以累之,臥草食素,寬衣縛其身,布冕蔽其目,逢人哭拜稱曰罪人。

嗚呼,父母之死也,其子哀傷,出於自然。然其死也,乃機體衰老生理之關係,子何罪乎。其子當哀傷勞苦之際,奈何反使之背於衞生瘁其精力。

夫哀傷與眠食不安,乃出於自然,本不必他人敎使。而彼狡者自以爲聖賢,從而制禮以提倡之,而彼愚子暴父,自以爲尊崇聖賢,從而效之於幼敎之於長,相習成風而其結果則爲子孫加此一種迷信。此迷信所以保存父母死後之餘威也。

總之爲子者,自幼及長,不能脫於迷信與强權之範圍。己方未了,又以敎人世世相傳,以阻人道之進化,敗壞人類之幸福。其過何在?在人愚。乘其愚而長其過者,綱常倫紀也。作綱常倫紀者,聖賢也。故助人道之進化,求人類之幸福,必破綱常倫紀之說。此亦即聖賢革命家庭革命。

(乙二)父子平等

就科學言之,父之生子,惟一生理之問題,一先生,一後生而已,故有長幼之遺傳,而無尊卑之義理。就社會言之,人各自由,非他人之屬物。就論理言之,若生之者得殺被生者,則被生者亦得殺生之者。既子不得殺父,故父亦不得殺子。

父之殺子與毆詈其子,非出於理,而出於勢力。勢力即强權,乃反背真理者也。科學真理,一本於自然,不外乎人道。父人也,子亦人也。故父子平等。子幼不能自立,父母養之,此乃父母之義務,子女之權利。父母衰老不能動作,子女養之,此亦子女之義務,父母之權利。故父母子女之義務平,權利等,故父母之於子女無非平等而已。此即自然之人道也。人生於世間,以世間之物爲生活,此物非屬於甲,亦非屬於乙,非屬於父,亦非屬於子,惟屬於衆人而已。此至公也。既有家庭,則易公而爲私,愛己而忌人。曰我之子,故我愛之。於是慈之說出。推此以求,則人之子遂不愛。曰我之父,故我愛之。於是孝之說出。推此以求,則人之父遂不愛。所以愛我之父,我之子,是因其與我近。慈父之與我近,子之與我近,究不若我之與我近。故孝也,慈也猶不若其自私之爲甚。故父願其子孝,且用强迫威駭以得之,而子變爲奴隸禽獸矣。故孝者父之私利也。子欲其父慈,欲其有利於己(産業),用媚以求之,或以孝之美名爲升官發財之運動法。於前之說(遺産)則父母爲馬牛,於後之說(孝之美名),則父母爲傀儡。故慈者子之私利也。若順乎科學公理,人當本於構造生理,各盡所能,各取所需。

若路人有所需,不能因其爲路人,不與之不助之。若父母或子女無所需,不能因其爲父母或子女遂奪他人之分,而特別與助之。

慈孝者,私之別稱也,若世人不私,則無所用其慈孝,即世人慈孝(博愛)世人也。

博愛平等,公之至也。慈孝與博愛,及公與私,皆成反比例。然慈孝有害博愛平等,而博愛平等無損於慈孝,且有益之。因慈孝只利於我之近者。推而及於自利,博愛平等是利衆人。衆人利我與我之近者自在其中矣。

人道進化之程度愈幼稚,慈孝之風愈盛,而博愛之力愈薄。因各私其私也。今之世界,純然自私之世界也。經濟問題,其一大阻力。若經濟平等,(共産實行)人人得以自立,互相協助而無所用其倚附。是時也,有男女之聚會,而無家庭之成立,有父子之遺傳,而無父子之名義。是時也,家庭滅,綱紀無。此自由平等博愛之實行,人道幸福之進化也。

今其時雖未至,而進化之趨向已進矣。

家庭革命,聖賢革命,綱紀革命,所以助人道進化者也。

(甲三)夫爲妻綱

就僞道德言之,夫尊妻卑;就法律言之,夫得出妻,妻不得離夫。夫執姦(兩人之真愛情,反謂爲姦。)殺妻無罪而得獎,妻殺夫則爲凌遲之罪。(妻之殺夫因愛他人不得而爲之者百之九九,阻妻之愛他人者夫也,妻之殺夫非妻之罪也。)

就習慣言之,夫嫖則爲當然,妻與人交,則爲失節。(因夫得嫖,且得有多妻,故無殺妻之事。然非夫之性善也。)

因强弱之異勢,迷信之誤謬,故夫尊而婦卑,夫得而統轄其婦,於是夫爲妻綱。夫之知道明理者,故不肯恃强欺弱,侵其妻之權,其他則以此僞義,爲保護權利之具,侵侮其妻,無所不至。故綱常之義,夫之明理者固無所用之,而用之者皆爲暴夫而已。是故綱常之義,不外乎利於暴夫而已。

雖有知道明理之夫,而其妻不得脫於迷信之習慣,此非夫妻一部分之問題,乃男女普通之問題也。

(乙三)夫妻平等

就科學言之,男女之相合,不外乎生理之一問題。就社會言之,女非他人之屬物,可從其所欲而擇交,可常可暫。就論理言之,若夫得殺妻,則妻亦得殺夫,若婦不得殺夫,則夫亦不得殺妻。若夫得嫖,則妻亦得嫖。此平等也,此科學真理也。

科學真理,一本於自然,不外乎人道。夫人也,婦亦人也,故夫婦平等。

人生於世間,各有自立之資格,非屬於甲亦非屬於乙,婦不屬於夫,夫不屬於婦,此自由也。既有家庭則易自由爲專制,曰我之妻,我愛之而忌他人愛之,曰我爲爾夫爾當愛我,而禁其愛他人。是以玩物産業待女人也。自私也專制也。

若順於科學公理,人當本於構造與生理,各從其欲,各爲其所宜。

人道進化愈幼稚,女人愈不自由,愈進化,男人專制愈减,今之世界,純然自私之世界也,經濟問題其一大阻力。若經濟平等,則人人得以自立,聚散自由,有男女之聚處,而無家庭之成立。是時也,家庭滅,綱紀無,此自由平等博愛之實行,人道幸福之進化也。今其時雖未至,而進化之趨向已進矣。

家庭革命,聖賢革命,綱常革命,所以助人道進化者也。

實行政治革命,經濟革命,皆不能免激烈之作用。因革命之主動者,與反對黨性質正反,必有衝突故也。

至家庭革命則無激烈之作用,惟改革其思想可也。因今之父母,即昔之子女。若其回思昔日所受之壓制,不合於人道,則其將行恕道,不以己所不欲者施之於其子女也。今之子女,亦即後日之父母,若其知父母不當以某事壓制之,則當彼爲父母之時,亦當行恕道,不以己所不欲者,施之於其子女也。故父母子女皆得而作家庭革命黨,助此革命之實行者。

一曰尚真理以去迷信,此思想之革命也。(直接)

二曰求自立以去强權,經濟革命與有切要之關係也。(間接)

(一九一二年,五月。)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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