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喜式/卷第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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弾正台

凡台弾人者。詞容端厳。依理糺弾。其受弾者。敬慎容止。恭声稱唯。乃陳所問。違者復弾。

凡台糺弾不当者。即有得弾之官。其台弾不論〓合不。慎須受弾。

凡弾正不得弾太政大臣。太政大臣得弾弾正。其左右大臣與弾正。若有非違者。各得互弾。

凡弾親王及左右大臣者。弼已上在台座。而遣忠一人於堂上弾之。諸王諸臣三位已上及参議者。就其前

座弾之。/預仰所司/令設座。∥四位已下不問王臣。皆喚其身於台弾之。/五位已上/設座。∥其被弾人者。起座稱唯。弾竟之後。亦起

稱唯。若不起者亦弾之。

凡弾大納言以下者。就第二堂座弾之。太政官廳不得。

凡為弾参議已上。差忠一人令度馳道。/厳敬/徐歩。∥

凡親王。諸王。諸臣威儀進退不合禮。若式部不糺者。喚省而弾之。

凡三位已上有可糺弾而其身不在朝座者。台喚家令勘問。若家令告於本主。猶不肯答。如此之類。遣

忠已下。就其家対弾。若事大者奏聞。

凡台奏弾事者。不経太政官而直奏聞。/将奏事者。忠詣閤門。告大舎人令伺奏事状。有可召者。尹已下忠已上共入上聞。/若御大極殿者。忠就大舎人処伺奏事状。舎人召台者。准前上聞。但臨時奏事者。∥

/忠以上一人詣内侍/所。令内侍奏聞之。∥

凡台聞官司枉判及閭里犯法者。追所由人勘問。其由得実応奏者。随即奏聞。

凡弾官人及雑色人者。具録犯状。移刑部省。令断罪状。応附考殿。即移本司并式兵部等省。

凡諸司人等就台版位。皆向正北。

凡尹若有犯者。弼以下忠以上。共判奏弾。/弾当理者。/下座而退。∥其弾正之内。有非違者。各相弾之。

凡親王。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入朝堂者。諸司皆起座。/親王。太政大臣/者。磬折而立。∥坐定乃以次復座。退出亦同。

凡開門時者。令忠已下立宮閤門糺弾非違。

凡親王就廳座者。前階後階随便。但五位以上。初終必自前階。

凡申政於太政官者。外記立於弁官史上。八省丞亦立史下。唯依考選事。被率之日。外記。史並立式部下。

凡含嘉堂并顕章堂官人。不得従暉章堂。修式堂後通東門。承光堂官人。不得通西門。

凡官政未竟。諸司不得退座。若有違者。即糺弾之。

凡諸司官人。開門以後就朝座者。即加糾弾。但参議以上。左右大弁。八省卿。弾正尹不在弾限。

凡諸司官人等。未閉門之間下去。宜厳糺之。

凡京官五位已上。先参朝堂。後赴曹司。或三日頻不参。而式部不勘者。台喚式部勘之。

凡諸司或空朝座。台即弾之。

凡朝庭容儀。若有怠緩者。可弾弾之。可笞笞之。

凡致敬禮者。三位已下拝親王。大臣及一位。/参議已上唯拝/親王大臣。∥四位拝二位并三位参議已上。五位拝三位并四位

参議。六位拝四位。七位拝五位。神祇官祐史拝次官已上。太政官外記拝少納言。左右史拝弁。省。台。職。坊。

使。寮。司判官。主典。諸衛府監。曹。尉。志。太宰監典拝次官已上。助教。直講拝博士。東宮官人拝傅。六位已下

拝学士。国介拝守。鎮守監曹拝将軍。官人見本国守。官卑者致敬。位同者不拝。若就国見猶拝。/諸司。諸国史/生。及諸衛府∥

/府生已下二宮舎人等。於判/官已上。不論位高卑皆拝。∥以外任随私禮。不拘此制。

凡親王。大臣及一位。二位於五位以上答拝。於六位以下不須。五位以上於六位以下答拝。/低頭高下/亦同上。∥

凡三位已下於路遇親王者。下馬而立。但大臣斂馬側立。

凡四位已下逢一位。五位已下逢三位已上。六位已下逢四位已上。七位已下逢五位已上。皆下馬。余応致

敬者。皆不下。/其不下者。/歛馬側立。∥応下者。乗車及陪従不下。/中宮。東宮/陪従准此。∥

凡無位孫王逢三位已上下馬。六位已下逢無位孫王不下。

凡元正之日。糺弾五位以上諸王諸臣威儀。并著用物色違制。及朝拝刀祢等非違。/諸節准/此。∥

凡朝拝之時。式部省引刀祢列朱雀門外。訖忠以下左右分列糺弾非違。

凡正月十五日。忠以下向主殿寮。糺検文武官人等進薪違制。

凡春秋釈奠。検察祭儀。

凡二季大祓日。/六月。十二/月晦日。∥忠以下向祓所。糺弾非違。

凡京中弼以下毎月巡察。勘弾非違。/東西市并諸寺非違。及/客館路橋破穢之類。∥

凡巡検之日。京職若承勘当者。依下馬法行之。其史生坊令。不論位階皆下馬。

凡宮城内外非違及汚穢者。毎日忠已下糺察。但禁中者不須。

凡諸国調宿処者。忠已下執問非違。

凡賜位禄季禄者。向大蔵省検察非違。若有五位以上不参者。台即勘録移刑部省。但左右近衛不在此

限。

凡台疏以上。自非別勅。不得権任他務。

凡台召式部省者。只可稱省。若省召台者可稱疏名。

凡新有立制宣旨者。告示検非違使。

凡宮中諸司。各令本司掃除其廻。/所所/亦同。∥

凡八省院廻。左右衛門相分掃除。/豐楽院/亦同。∥

凡諸司官人等曹司。或馬子或女人居住。運出穢物置其垣外。宜重加禁断。

凡台官人。不得充所所別当。

凡臨時別勅。莫承弁史伝宣。

凡五位以上。通用牙笏。白木笏。前〓0331後直。六位以下官人用木。前挫後方。

凡諸王。諸臣衣服食物。不得盛案以行宮中。違者弾之。

凡朝庭儀式。衣冠形製。台并式部惣知糺正。

凡衣袖口闊無問高下。同作一尺二寸已下。其腋闊者一尺四寸。其表衣長纔著地。

凡除禮服并参議已上半臂。五位已上〓頭之外。不得著羅。

凡無品親王。諸王。内親王。女王等衣服色。親王著紫。以下孫王准五位。諸王准六位。/其服色者/用〓。∥

凡婦人得著夫衣服色。但節会之日。不在此例。

凡大臣帯二位者。朝服著深紫。諸王二位已下五位已上。諸臣二位三位。并著中紫。

凡庶人以上。不得襖子重著。

凡綾者。聴用五位已上朝服。六位以下不得服用。

凡五位以上女。依父蔭得著禁物。/雖為六位以下妻。/「著」猶得依父蔭。∥

凡紵布衣者。雖深退紅自非軽細不在制限。

凡揩染成文衣袴者。並不得著用。但縁公事所著。并婦女衣裙。不在禁限。

凡浅杉染袴。朝座公会悉聴服用。

凡錦衣者。内命婦及女王。并五位以上嫡妻子。竝節会之日聴通服。繍者不在聴限。

凡深浅純紫裙者。聴庶女以上通著。

凡蘇芳色者。親王以下。参議以上。非参議三位。及嫡妻女子。并孫王並聴著用。

凡衛府舎人刀緒。左近衛緋〓。右近衛緋纈左兵衛深緑。右兵衛深緑纈。左門部浅縹。右門部浅縹纈。

凡囚獄司物部横刀緒色。胡桃染。帯刀資人黄。

凡諸禁色者。惣雖下衣不聴服用。

凡支子染〓色可濫黄丹者。不得服用。

凡滅紫色者。参議已上聴通用。五位已上聴著半臂。

凡赤白橡袍。聴参議已上著用。

凡公私奴婢服。黄葡萄浅紅。赤練橡。白橡。墨染。其裙青赤〓布等色聴之。紫緋緑紺縹等不須全色。唯得

纈紕裁縫。

凡親王以下車馬従服色。通著皀及躑躅染青褐。自余色皆断之。其女従衣者。通著黄赤練蒲萄退紅中緑浅

橡白橡墨染等色。

凡親王以下五位以上。及内親王。孫王。女御。内命婦。并参議以上。非参議三位嫡妻女子。大臣孫。女蔵人等

従。並聴著染袴。

凡金銀薄泥。不得為服用并雑器飾。但五月五日諸衛府甲冑之飾。不在制限。

凡純素金銀及白鑞。聴為五位已上服用之餝。

凡縹色以藍揩者。衛府舎人等儀服。他人不得輙用。

凡画餝太刀。五位以上聴之。

凡刻鏤太刀。非新作聴五位已上著用。

凡刀子刃長五寸以上。不得輙帯。但衛府者聴之。

凡内命婦三位以上。聴用象牙櫛。

凡五位以上聴用虎皮。但豹皮者。参議以上。及非参議三位聴之。自余不在聴限。

凡白玉腰帯。聴三位以上及四位参議著用。玳瑁。馬脳。斑犀。象牙。沙魚皮。紫檀五位已上通用。

凡紀伊石帯隠文王者。及定槢石帯参議已上。刻鏤金銀帯及唐帯。五位已上並聴著用。紀伊石帯白晢

者。六位已下不得用之。

凡烏犀帯。聴六位以下著用。但有通天文者。不在聴限。

凡魚袋者。参議已上。及著紫諸王五位已上金装。自余四位五位銀装。

凡以独〓錦。為鞍褥者禁之。

凡六位以下鞍鞦總。不得連著。但聴著鞦衢及後末。紫鞍褥紫篭頭鞍〓緋鞦等。皆禁断之。〓鞦者。不在

制限。

凡参議已上。検非違使別当已下。府生已上。聴著緋鞦。

凡貂裘者。参議已上聴著用之。

凡羆皮障泥。聴五位以上著之。

凡内親王。孫王。女御。及内命婦。并参議以上。非参議三位嫡妻女子。大臣孫。並聴乗用金銀装車屋形。

凡内親王。三位已上内命婦。及更衣已上。並聴乗糸葺有庇之車。并著緋牛鞦。

凡市人。不得以白綾夾纈等為車屋形裏。以雑揩色為従者衣。以綵色編竹成文為簾。及将従四人以

上。

凡車馬従者。親王及左右大臣十四人。大納言十二人。中納言十人。参議八人。一位十二人。二位十人。三位八

人。四位六人。五位四人。/陪従之日。二位已上八人。/三位六人。四位五位四人。∥六位以下二人。其妃廿二人。夫人廿人。嬪十八人。女御十六人。内

親王廿人。二世女王十人。内命婦一位十八人。二位十六人。三位十四人。四位十人。五位八人。/陪従之日。内親王十/人。三位已上六人。∥

/四位五/位四人。∥六位以下四人。更衣十人。女蔵人六人。女孺四人。庶女二人。外命婦准夫従数。左右大臣女九人。大納

言八人。中納言七人。参議六人。一位八人。二位七人。三位六人。四位五人。五位四人。女孺亦四人。女従者各

減車馬従半。

凡東西仕丁坊販鬻者。一切禁断。但酒食者不在禁限。

凡禁断刈大小麦青苗為馬草。売買并桑棗木鞍橋。

凡純縹并寳髻。及紕裙剪綵作〓0229等莫禁

凡婦人袷裳。不論貴賤。一裳之外。不得重著。単裳不在制限。

凡裁絹〓為猟衣袴。縫白絹〓著従女衣裳。以糸葺車。及用金銀餝等。悉皆禁断。/但金泥釘/非制限。∥

凡双六者。無論高下。一切禁断。

凡京都踏歌。一切禁断。

凡私養鷹〓0302。台加禁弾。

凡右大臣已上薨者。発哀三日内。諸司理事如常。不可問獄行刑。

凡喪葬盛餝奢僣。及淫祀之類。左右京職若不禁者弾之。

凡進告朔函時者。弁官。式部。兵部。弾正五位已上者。立本司廳前。他司五位已上者。立東西廳前。諸六位已

下立弁官式部廳後。

凡五月五日。五位以上諸王。諸臣献走馬時。兵部省分頭。陣列朱雀東西。訖省申台云。列馬訖。即忠以下

分立左右。巡検禁物。其走馬装束。聴用純素金銀。乗人装束。不聴禁色。若有違犯。兵部不勘者。喚省及

主弾之。

凡五月五日。供節諸衛府官人以下。除甲冑餝之外。不聴用金銀。縦有違犯。只弾禁色。不得抑留。/五品以/上走馬∥

/装束禁色/亦准此。∥

凡市人集時。入市召市司。令市廛静定。毎肆巡行糺弾非違。/謂錦紗綾紵若濶不盈一尺九寸。長不盈六丈。又/売物者有行濫及横刀鞍等不題鑿造者姓名之類。∥又

問有皇親及五位以上。遣帳内資人若家人奴婢等。興販与百姓倶争利者耶。

凡大臣已上覆鞍者。用浅紫。参議已上深緋。諸王五位以上緑色。諸臣黄色。六位已下不得用。

凡神泉苑廻地十町内。令京職栽柳。/町別/七株。∥

凡神泉大学廻地。令京職掃除之。穀倉院亦同。

凡諸司勘収諸国貢物不合留難。若有作逗留百姓辛苦者。台即巡検随事糺弾。但忠已下之外。弼時時

監臨。

凡巡検左右京之日。量状決罸。

凡東西二寺斎会日。/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忠已下向寺糺弾非違。/糺衆僧及男女禁色。/并男女交雑之類。∥前三日喚左右京職云。将依例巡

検。宜使条令告寺家弁備之。

凡台官等。検校獄中非違。/謂杖笞大小。安置罪人。及給/薦席薬。合法以不之類也。∥

凡禁色惣従破却。但五位已上并律師已上。録名奏聞。僧尼依法苦使。

凡喚左右京職云。将遣忠以下検京中非違道橋及諸寺。宜厳仰条令。預定便処会集男女。亦告諸寺三

綱等。令弁備如上。即忠以下到彼会所問云。有京職官人及坊令等。寃枉百姓。凌侮長幼耶。又有孝子順

孫義夫節婦以不又有悪女擾亂閭巷以不。又到寺家遣条令告三綱。即撃鐘会僧。訖条令申云。坐定。即

忠以下入著座。問衆僧云。三綱供養衆僧有所闕失耶。又有罵辱衆僧。并将三寳物餉送官人耶。又有

三寳燃燈所闕失耶。次問三綱云。有衆僧乖違法式。擾亂徒衆。及罵詈三綱。凌突長宿。好小道卜吉凶。

懐巫術救疾病者耶。又有飲酒醉亂。及与人闘亂者耶。又有著禁色者耶。/謂綾羅錦/綺之類。∥

凡大営造時。工匠役夫之処遣忠以下。糺弾非違。/仰所司令移役夫散帳并人数。遣忠/糺訪郡司部領等。勘糺私駆役之類。∥

凡有非違人。召其本司及管省而弾之。

凡記非違者。不必封記。

凡僧尼等不可売買。但随身品物便得売買。又薬丹等聴著身。

凡宮城四面墻内。不得積物。不聴停馬。

凡娶宮人為妻妾者。容隠私舎不肯出仕者。依法科罪。又娶親王及諸臣等駈使婦女。不令仕其主者。

令本主具録状送京職。量加決罸。

凡隊仗内有非違。而台不弁姓名者。直至仗頭就主司問之。

凡在京倉蔵。並令台巡検之。

凡決死囚。皆令台左右衛門府監決。若囚有寃枉灼然者。停決奏聞。

凡遣台官人於五畿内之儀。預定忠一人。然後尹若弼一人。忠一人。参太政官請進止。訖即参入被唱定。

訖還出即作下国符。請官印及官符。訖教使忠云。除殺罪之外悉決之。

凡被遣隣国之使。著正官座者不禁。

凡弁官有犯。挙弁官名喚之。若有身犯指其人喚之。

凡中納言以上召台者。疏以上参。

「凡巡検左右京之日量状決罸。」

凡諸司五位以上。共率僚下。且就朝座。然後行曹司政。怠慢政事有闕。厳加禁制。

凡侍医近衛府生以上。并検非違使等者。並除節会之外不必著朝服。/申諸司政之日。/不在此限。∥

凡聴左右近衛兼雅楽伎才長上者。令帯剣把笏。

凡蕃客朝拝之日。仮内舎人。得著金銀飾仗〓。

凡建禮門南庭者。除中央之外。悉令生草。

凡諸衛府五位以上。通著朝服。其著胡〓并立仗之日。著位襖。但参議已上不在此例。

凡内外諸司。不論把笏。非把笏者。公事。公会之所悉著靴。自余時著履。/把笏者。雖非公会。/雨泥之日聴著靴。∥又庶人等通著履。

凡文武官人以下。把笏番上以上。八位以下之輩。毎年待式兵両省移。遣忠等就本司。糺弾其服色違濫。

凡一世源氏有犯。遣疏就弾之。

凡犯重応捕而拒捍者。発当処兵捕之。若犯状灼然不肯伏。弁事争訴者。累加本罪。

凡犯人逃走。令検非違使追捕。

凡運民部廩院米車馬自美福門脇門。運大膳職雑物。大炊寮米并雑穀自郁芳門。運在中院西木工寮木

屋材瓦。造酒司米自談天門。運春宮坊雑物自待賢門。並聴出入。

凡王臣馬数。依格有限。過此以外。不聴蓄馬。

凡随身之兵。各有儲法。過此以外。不聴貯蓄。

凡六位七位朝服。同著深緑。八位初位共服深縹。

凡三位以上。聴建門屋於大路。四位参議准此。其聴建之人。雖身薨卒。子孫居住之間亦聴。自余除非門

屋。不在制限。其坊城垣不聴開。

凡職事親王及三位以上諸王。諸臣者。各以所職官名為号。

凡廳座者。親王及中納言已上倚子。五位以上漆塗床子。自余素木床子。

凡諸衛府生以上。/左右馬寮/准此。∥除衛仗日之外。皆著靴。但著布帯時。須用麻鞋。

凡除著靴之外。通著麻鞋。

凡臨時検校鴻臚舘。

凡聴内外諸司人等著薄朝服。

凡部内百姓出弃病人。五位以上取名奏聞。六位以下不論蔭贖決杖一百。其職司知而不糺。及条令坊

長隣保相隠不告。並与同罪。

凡散斎之内。不得弔喪問疾食完。不判刑殺。不決罸罪人。不作音楽。不預穢悪之事。若有違犯。厳加

禁制。

凡十一月中卯日。応宿官人歴名。上左弁官。

凡台有所犯者。式部省加教正。

凡宮城衛廬。東面五宇。南北面各二宇。東北東南隅各曲舎一宇。西面五宇。南北面各二宇。西北西南隅各曲

舎一宇。並檜皮葺。但直南一面廬四宇。東西両隅曲舎二宇。特瓦葺。

凡台巡行京裏。厳加決罸令掃清。在宮外諸司并諸家掃除当路。又置樋通水。勿露汚穢。又条令。坊長

等。依例毎旬巡検催掃。若不従此制諸家司并内外主典以上。移式部兵部。貶考奪禄。四位五位録名奏

聞。無品親王家及所所院家。以其別当官准諸家司亦移省貶奪。其雑色番上以下。不論蔭贖決笞。

凡男入尼寺。女入僧寺之事。除非夜時任「莫」令出入。

凡弾正者。月別三度巡察諸司。糺正非違。若有廃闕者。乃具録事状移式部。考日勘問。

凡闕官不仕要劇者。充台中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