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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法院法刑字第一六三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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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刑字第一六三号

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
1957年11月17日
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法刑字第一六三号

  本院于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由审判员刘修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游内然担任记录,在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受审人汪兆菊破环生产反攻倒算一案。

  查受审人汪兆菊,女,年25岁,地主出身,汉族,四川省开县人,现住镇东乡五通二社,务农职业,无前科。

  本案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解放前不劳而获,剥削维生,解放后不但不痛改前非,反而破环生产,反攻倒算。一九五七年6月份不服劳动调配,生产队长罗正友分配该剪红苕秧,去了不满,将剪了红苕秧37把抛在一边被晒死,影响红苕即时栽种。被告在本年6月6日以自己儿子拜干爹为名,拉拢青年和共青团员等八人,并说自己不应该评地主成份,都被拉拢的都同情她,结果公开否认自己地主成份。甚至反攻倒算,被告在五五年,借原佃户肖仕×红苕280斤,直到现在未还,反说你土改时分了我的财产的,那红苕我就不得还你。被告一贯腐蚀我干部……,并在鸣放时恶毒攻击说“留粮标准380斤——450斤,根本不够吃。并煽动落后群众及社员,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极为愤恨,因此才由正东乡人民委员会送来我院。

  前列事实认为:该被告汪兆菊,解放前不劳而获,解放后应该老实守法,从事劳动,但被告毫无痛改前非,竟敢破环农业生产,拉拢和腐蚀干部,情节严重,本院为了严肃国家法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特依法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汪兆菊管制三年,在管制其中剥夺以下政治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三、参加人民武装及人民团体之权;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五、享受人民荣誉之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修斋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游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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