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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芳寻衅滋事案 (2020) 冀 1082 刑初 263 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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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芳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2020) 冀 1082 刑初 263 号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0) 冀 1082 刑初 263 号

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芳,女,1980 年 7 月 26 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捕前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2020 年 4 月 7 日因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 年 4 月 17 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耀龙,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一部刑诉 [2020] 21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芳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明明、检察官助理戴宝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芳及其辩护人杜耀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 年 4 月 4 日 1 时许,举国上下深切哀悼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全国性哀悼活动过程中,被告人张文芳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家中,通过自己的新浪微博名为「玛丽莲梦六」的账号发布一篇长篇微博,微博内容包括武汉市方舱医院称一千人共用一个卫生间,有人在隔离的家中饿死,有人怕传染给家人便给自己挖好坟偷偷上吊,有人无处就医又怕传染家人而自杀,有人被派出所罚写一百遍《出门要戴口罩》,有人重症治愈后回家发现家人都去世去楼顶上吊自杀等信息。上述部分内容之前已明确被官方辟谣,部分内容为虚假内容。被告人张文芳未经考证发表上述言论,该微博已被大量转发、阅读,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博截屏照片、说明函复、微博注册信息、作案工具照片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芳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张文芳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张文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知错,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六个月缓刑。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文芳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 年 4 月 4 日 1 时许,举国上下深切哀悼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全国性哀悼活动过程中,被告人张文芳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家中,通过自己账号名为「玛丽莲梦六」的新浪微博发布一篇长篇微博,微博内容包括武汉方舱医院称一千人共用一个卫生间,有人在隔离的家中被饿死,有人怕传染给家人便给自己挖好坟偷偷上吊,有人无处就医又怕传染家人而自杀,有人自杀后 6 小时遗体才被拉走,有人为了买肉从十楼爬下来,有人被派出所罚写一百遍《出门一定要戴口罩》,有人重症治愈后回家发现家人都去世去楼顶上吊自杀等信息。上述部分内容之前已明确被官方辟谣,部分内容为虚假内容。被告人张文芳未经考证发表上述言论,该微博已被大量转发、阅读,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另查明,2020 年 4 月 4 日 22 时 9 分,三河市公安局燕顺路派出所接上级转警,有网友反映微博名叫「玛丽莲梦六」的用户发了一篇涉及武汉疫情期间谣言的长篇微博,嫌疑人在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三季小区 42-1-1003. 三河市公安局燕顺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该室将使用微博为「玛丽莲梦六」的张文芳传唤至该所接受调查。2020 年 4 月 7 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4 月 17 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文芳供述、「张文芳扰乱公共秩序」案说明函复、微博截屏照片、张文芳发表微博内容及官方辟谣信息、手机号注册信息、微博注册信息、事件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芳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已经官方辟谣的虚假信息和部分未经核实的信息,应认定其系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散布,且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文芳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文芳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文芳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文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註 1]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6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马成河
人民陪审员 李印如
人民陪审员 孙凤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支梦迪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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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不存在第 45 条和第 47 条,此处应为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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