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堂寻衅滋事案 (2020) 津 0102 刑初 65 号刑事判决书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张跃堂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2020) 津 0102 刑初 65 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0) 津 0102 刑初 65 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跃堂,曾用名张耀堂,男,1955 年 6 月 9 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退休,住天津市河东区第六大道第博雅园 9 号楼 1 门 102 号,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58 号内 503 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金金,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二部刑诉 [2020] 1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堂犯寻衅滋事罪,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跃堂在审查起诉期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堂及其辩护人吴金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间,被告人张跃堂在其居住地本市河东区第六大道第博雅园 9 号楼 1 门 102 号内,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在其微信平台中发布诋毁、辱骂党和国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及图片,共 70 余条,其微信好友达 600 余人;2020 年 2 月间,被告人张跃堂通过与其微信好友聊天,散布诋毁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举措的不实言论。

经侦查,被告人张跃堂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跃堂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搜查证,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张跃堂党员组织关系证明,证人查明、龚亚东、刘娟、向驰丰、陈丹、梁宁、李亚岐证言,李亚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堂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息网络多次诋毁、辱骂党和国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跃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跃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2 月 12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11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文件编码:200302-103127-78-81-740068
审 判 员 张 弓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双悦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