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心理師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18/2020號法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日本法,可參見w:ja:公認心理師法
心理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64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1.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465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4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第43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7061號令修正公布第 4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修正第3, 9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40891號令修正公布第 3、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60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71號令修正公布第 60 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