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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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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廟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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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宣統三年歲次辛亥十月乙未朔越六日,孝孫嗣皇帝臣(溥儀)年在冲齡,監國攝政王載灃攝行祀事。謹誓告於
   太祖承天廣運聖德神功肇紀立極仁孝睿武端毅欽安弘文定業高皇帝、
   孝慈昭憲敬順仁徽懿德慶顯承天輔聖高皇后、
   太宗應天興國弘德彰武寬溫仁聖睿孝敬敏昭定隆道顯功文皇帝、
   孝端正敬仁懿哲順慈僖莊敏輔天協聖文皇后、
   孝莊仁宣誠憲恭懿至德純徽翊天啓聖文皇后、
   世祖體天隆運定統建極英睿欽文顯武大德弘功至仁純孝章皇帝、
   孝惠仁憲端懿慈淑恭安純德順天翼聖章皇后、
   孝康慈和莊懿恭惠溫穆端靖宗天育聖章皇后、
   聖祖合天弘運文武睿哲恭儉寬裕孝敬誠信中和功德大成仁皇帝、
   孝誠恭肅正惠安和淑懿恪敏儷天襄聖仁皇后、
   孝昭靜淑明惠正和安裕端穆欽天順聖仁皇后、
   孝懿溫誠端仁憲穆和恪慈惠奉天佐聖仁皇后、
   孝恭宣惠溫肅定裕慈純欽穆贊天承聖仁皇后、
   世宗敬天昌運建中表正文武英明寬仁信毅睿聖大孝至誠憲皇帝、
   孝敬恭和懿順昭惠莊肅安康佐天翊聖憲皇后、
   孝聖慈宣康惠敦和誠徽仁穆敬天光聖憲皇后、
   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欽明孝慈神聖純皇帝、
   孝賢誠正敦穆仁惠徽恭康順輔天昌聖純皇后、
   孝儀恭順康裕慈仁端恪敏哲翼天毓聖純皇后、
   仁宗受天興運敷化綏猷崇文經武光裕孝恭勤儉端毓英哲睿皇帝、
   孝淑端和仁莊慈懿敦裕昭肅光天佑聖睿皇后、
   孝和恭慈康豫安成欽順仁正應天熙聖睿皇后、
   宣宗效天符運立中體正至文聖武智勇仁慈儉勤孝敏寬定成皇帝、
   孝穆溫厚莊肅端誠恪惠寬欽孚天裕聖成皇后、
   孝慎敏肅哲順和懿誠惠敦恪熙天詒聖成皇后、
   孝全慈敬寬仁端慤安惠誠敏符天篤聖成皇后、
   孝靜康慈懿昭端惠莊仁和慎弼天撫聖成皇后、
   文宗協天翊運執事垂謨懋德振武聖孝淵恭端仁寬敏莊儉顯皇帝、
   孝德溫惠誠順慈莊恪慎徽懿恭天贊聖顯皇后、
   孝貞慈安裕慶和多誠靖儀天祚聖顯皇后、
   孝欽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崇熙配天興聖顯皇后、
   穆宗繼天開運受中居正保大定功聖智誠孝信敏恭寬明肅毅皇帝、
   孝哲嘉順淑慎賢明恭端憲天彰聖毅皇后神位前曰:
  洪維我   太祖高皇帝以來   列祖   列宗貽謀宏遠,垂三百年於兹矣。孝孫(溥儀)寅紹丕基,兢兢業業,仰承   先朝立憲之大恉,力圖急進,朝夕籌謀,乃弗克負荷,用人行政,諸未得宜,以致上下暌隔,情意不孚,旬月之閒,寰區俶擾,深懼我   累聖相承之大業,顛覆於地。憫予小子,罪曷克當。兹由資政院諸臣,博採列邦君主最良之憲法,上體親貴不與政事之   成規,先撰重大信條十九條,其餘未盡事宜,一併歸入憲法,迅速編纂,並速開國會,以符立憲政體。審察情勢,已允施行,用敢矢言於我   列祖   列宗之前。繼自今藐藐之躬,振振之族,當與内外臣工、軍民人等,普同遵守,子孫萬世,罔敢或渝,以紓   九廟在天之憂,而慰率土蒼天之望,惟我   祖   宗實式臨之。
  所有重大信條十九條,開列於後。謹誓。

重大信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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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

  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

第六條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第八條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它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

  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第十一條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第十八條

  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布之。

第十九條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30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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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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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印发《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办[1999]18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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