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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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欽定憲法大綱 |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資政院 宣統三年十月六日 1911年11月26日 发布机关:大清帝國政府 |
清室退位詔書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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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廟誓詞
[编辑]- 維宣統三年歲次辛亥十月乙未朔越六日,孝孫嗣皇帝臣(溥儀)年在冲齡,監國攝政王載灃攝行祀事。謹誓告於
- 太祖承天廣運聖德神功肇紀立極仁孝睿武端毅欽安弘文定業高皇帝、
- 孝慈昭憲敬順仁徽懿德慶顯承天輔聖高皇后、
- 太宗應天興國弘德彰武寬溫仁聖睿孝敬敏昭定隆道顯功文皇帝、
- 孝端正敬仁懿哲順慈僖莊敏輔天協聖文皇后、
- 孝莊仁宣誠憲恭懿至德純徽翊天啓聖文皇后、
- 世祖體天隆運定統建極英睿欽文顯武大德弘功至仁純孝章皇帝、
- 孝惠仁憲端懿慈淑恭安純德順天翼聖章皇后、
- 孝康慈和莊懿恭惠溫穆端靖宗天育聖章皇后、
- 聖祖合天弘運文武睿哲恭儉寬裕孝敬誠信中和功德大成仁皇帝、
- 孝誠恭肅正惠安和淑懿恪敏儷天襄聖仁皇后、
- 孝昭靜淑明惠正和安裕端穆欽天順聖仁皇后、
- 孝懿溫誠端仁憲穆和恪慈惠奉天佐聖仁皇后、
- 孝恭宣惠溫肅定裕慈純欽穆贊天承聖仁皇后、
- 世宗敬天昌運建中表正文武英明寬仁信毅睿聖大孝至誠憲皇帝、
- 孝敬恭和懿順昭惠莊肅安康佐天翊聖憲皇后、
- 孝聖慈宣康惠敦和誠徽仁穆敬天光聖憲皇后、
- 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欽明孝慈神聖純皇帝、
- 孝賢誠正敦穆仁惠徽恭康順輔天昌聖純皇后、
- 孝儀恭順康裕慈仁端恪敏哲翼天毓聖純皇后、
- 仁宗受天興運敷化綏猷崇文經武光裕孝恭勤儉端毓英哲睿皇帝、
- 孝淑端和仁莊慈懿敦裕昭肅光天佑聖睿皇后、
- 孝和恭慈康豫安成欽順仁正應天熙聖睿皇后、
- 宣宗效天符運立中體正至文聖武智勇仁慈儉勤孝敏寬定成皇帝、
- 孝穆溫厚莊肅端誠恪惠寬欽孚天裕聖成皇后、
- 孝慎敏肅哲順和懿誠惠敦恪熙天詒聖成皇后、
- 孝全慈敬寬仁端慤安惠誠敏符天篤聖成皇后、
- 孝靜康慈懿昭端惠莊仁和慎弼天撫聖成皇后、
- 文宗協天翊運執事垂謨懋德振武聖孝淵恭端仁寬敏莊儉顯皇帝、
- 孝德溫惠誠順慈莊恪慎徽懿恭天贊聖顯皇后、
- 孝貞慈安裕慶和多誠靖儀天祚聖顯皇后、
- 孝欽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崇熙配天興聖顯皇后、
- 穆宗繼天開運受中居正保大定功聖智誠孝信敏恭寬明肅毅皇帝、
- 孝哲嘉順淑慎賢明恭端憲天彰聖毅皇后神位前曰:
- 洪維我 太祖高皇帝以來 列祖 列宗貽謀宏遠,垂三百年於兹矣。孝孫(溥儀)寅紹丕基,兢兢業業,仰承 先朝立憲之大恉,力圖急進,朝夕籌謀,乃弗克負荷,用人行政,諸未得宜,以致上下暌隔,情意不孚,旬月之閒,寰區俶擾,深懼我 累聖相承之大業,顛覆於地。憫予小子,罪曷克當。兹由資政院諸臣,博採列邦君主最良之憲法,上體親貴不與政事之 成規,先撰重大信條十九條,其餘未盡事宜,一併歸入憲法,迅速編纂,並速開國會,以符立憲政體。審察情勢,已允施行,用敢矢言於我 列祖 列宗之前。繼自今藐藐之躬,振振之族,當與内外臣工、軍民人等,普同遵守,子孫萬世,罔敢或渝,以紓 九廟在天之憂,而慰率土蒼天之望,惟我 祖 宗實式臨之。
- 所有重大信條十九條,開列於後。謹誓。
重大信條十九條
[编辑]第一條
-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
-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
-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
- 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
-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
第六條
-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第七條
- 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第八條
-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它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
-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
- 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第十一條
-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
-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第十三條
-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 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
-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第十六條
-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第十七條
-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第十八條
- 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布之。
第十九條
-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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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印发《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办[1999]18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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