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雪英國言論自由之權利論
英人戴雪氏所著憲法論(A. V. Dicey's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法學界名著也。此篇乃從其書第六章譯出。 譯者識
出版自由。浸釀成英倫之特制者。其故何歟。蓋二百年來。英國政府與出版
之關系。一聽國法之宰制。遞嬗遞演。孕為特質。[國法宰制者。 即非顯違法律
者。不幹懲罰。與人人隸於普通法律。不受特別法之裁制耳。並見戴雪書。] 故
英國言論自由。冠絕寰宇。而報章印行。全無拘束。其所膺受之自由。尤為大陸
諸國至今所未嘗夢見者。其原因端在於此。固無庸特頒偏寵。以左袒夫言論自由
也。吾人茍一潸心視察近世英倫出版之情狀。即可恍然此理。且有以明其與法蘭
西出版律及十六七棋間英倫出版條件之互相差異者矣。
今者英倫出版之事。顯然釀成二種特質。其一。如曼斯福 Lord Mansfield
.之言曰。“出版自由非他。乃出版無預求特許之必要。 必出版後有違法事件發
生。始依律處理。”葉倫波 Lord Ellenborough.亦曰。 “英吉利法律者。自由
之法律也。自由者特許之賓也。特許兩字。在英法實無用處。如人欲出版。則出
版而巳。無他程序也。至出版後如或違法。須受法廷審判。則亦與他種違法事件
等耳。非於出版獨異也。”[曼葉二氏之言。 從秋桐譯。見民立報及甲寅第一號
。]
觀此可知英倫所以號稱出版自由者。即在適用此“非顯觸法紀不幹懲罰”之
通則。特許檢閱之事。首與此通則之根本。互相捍格而不通。夫辭者所以達意。
情之所欣。著之篇章。付諸剞劂。乃吾人天良中自行決擇之事。特許檢閱。則最
與此事相妨者也。至禁止謗書行世。乃屬於法廷之權利。非經法廷判決。而先加
以特許檢閱之限制。又可謂與此通則。極不相容。且新聞出版規則。或以新聞之
業。非富有資力者不舉。抑以偶涉誹謗。非薄有資財。莫任賠償之責。故必於出
版之先。豫索保證之費。此種規程。揆諸通則精神。又在在形其抵觸焉。夫向新
聞社主。索取入質之資。於定期出版之權。或別有所限制。識者原非盡詆其失當
。特吾人之所龂龂不巳者。此等逆制豫防之政策。與英律大本。實齟齬而不能相
通。何也。以英律大本。凡人民之受拘囚幹懲責者。非因其將來容有違法之事。
特因其顯觸典章明載之條。而判成事實者耳。此英倫所以除沿異制而來之演劇特
許外。若付梓之特許。政治新聞出版之檢閱。皆所絕口不談者也。且著作家之財
物。為政府所指為誹謗。目為煽亂者。不外書籍雜誌報章等物。若而物者。本非
違法之件。故無論政府及其他具有勢力之人。皆無掠奪破壞著作家財物之權。惟
法廷遭特別時會。為保護人民損害。起見。於巳經判決。認為讒謗之為者。乃可
禁其一再梓行。限制其廣為販鬻。至於政府。則絕無此權焉。然則名山著作之客
。實同安居樂業之齊民。設有不韙。與齊民同受治於普通國法而己。寧知其他。
至於報章行世。與朋儕間裁箋修簡。書疏往還者。又奚以異。驛傳書翰。無間政
府法廷。皆無權可以過問。一至報章之發行。何遽獨膺大權。可以監察禁制之。
且新聞著作者之地位。若泛言之。直可與裁箋修簡者同視。而瀆天褻神之辭。榜
諸門閭。與夫著之簡編。災諸梨棗者。同為褻慢。若在英倫。則相提並論。絕無
軒輊於其間。此新聞著作之家。在法律上。所以一同待遇。無需特寵為之偏袒也
。英倫出版自由之特狀。即在將出版之事。納諸普通國法之中。吾人荀一研鉆。
殆即有以明其故矣。
其二。由英律以言。出版犯罪。其得以讞科者。僅普通法廷中之判事與陪審
官耳。
英自維新以後。報章違法。無間於讒謗煽惑。抑為瀆神褻天。從未受特別法
廷之審理。此在英人。固屬習以為常之事。然推其實益。俾脫去出版之拘束者。
殆無以過之。出版之事。既一唯陪審官之命是從。則凡百著述。為此十二人所認
為不得處罰者。雖君後閣員。亦莫得施其嚴酷之督責。其得以偶一行之者。僅國
民泰半。反攻政府之時耳。故政府得以抑制論政過激之時。僅在萬眾感情仇視行
政當局之日。過此以往。概無抑制之權。然即丁茲時會。為諊勘出版之違法與否
。召集陪審官。陪審官於官僚所認為可罰者。將宣示同意。而於政府失政。反得
以公然評題。主乎公道。故^079勘報罪之日。正授人民以伸論公理之機。此陪審官
之判決。所以實為今日自由發舒政見之一大保障。持以與百年以前。治者心思。
與被治者情意。互相隔閡之時。相提並論。誠為趣益孔多之譚。今略而不贅。但
論英倫出版自由之蒸蒸日上者。首因出版犯罪。與各種謗罪、同審理於陪審官一
事。此誠吾人所當識之者也。
然則、英倫之出版自由。特國法最高無所不賅之結果。凡“出版自由。”“
出版犯罪。”“出版檢閱。”諸名。舉為詞費。論法之家。置諸不齒。考其所以
。蓋無非因出版違法。必為讒謗。處理審決。一折衷於普通謗律而巳矣。
今者英人於此。視為當然。原無所用其註意。特不佞欲繼此而論及法蘭西革
命前後之現律。及英倫十七棋末葉出版之條件。不得不偶一及之。由此以觀。可
知今日英倫科罰違法新聞。顯然為法律精神。貫徹憲法全部之一例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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