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研究會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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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研究會報告書
中華民國指紋研究會
1913年5月6日

  司法部監獄司司長田荊華等呈司法部造具《指紋研究會報告書》,請鑒核文(附報告書)。

為呈報事:本部前准外交部函稱「奧人佛斯諦克來華遊歷,貴部有欲研究指紋者,請來部晤談」等,因荊華等當奉令前往,又奉令協同監獄司及北京監獄各員組織指紋研究會,敦請佛氏到會講演,練習一週有餘,大致略能明晰,茲將佛氏指紋法大要分項報告於后,請乞總、次長鑒核。此呈。

中華民國二年五月六日


(一)指紋法之沿革及佛氏之發明[编辑]

 謹按:指紋法爲個人識別法之一。指紋法未發達以前,有法國人類學者巴提龍氏首倡人身測定法,於一八八〇年法國首採用之,逐漸至歐美各國。至近日,則指紋法崛起,與巴氏之人身測定法有互爭雄長之勢。故今日各文明國有廢測身法而代以指紋法者,有兼用指紋法及測身法者。此測身法與指紋法蛻化之大略也。至指紋一法,沿革甚久,吾國手印之式倡行最古,日本亦有手形之制,然多爲迷信與儀式之關係,無所謂學術之研究。自德國普根耶博士著《觸官及皮膚組織生理上之研究》一書,世人始知指紋之用、足以識別箇人。繼斯以往,研究者代不乏人;而集斯學之大成、致全歐之風靡者,則亨利氏之指紋法是也。然類別雖精,稍嫌複雜,檢查既非易,練習又覺甚難,所謂「美猶有憾」者也。此次阿根廷警長奧人佛斯諦克所述之指紋法(Système Vueetich),最爲簡明精密、切實可行,如法蘭西、西班牙、羅馬尼亞及南美各國皆已採用實行;我國當刑事改良之初,甚可倣用。今將佛氏所講演,分類筆述,并附圖表說明於後,以爲我國採用之張本。

(二)指紋法之分類[编辑]

 佛氏指紋大別爲四種:(1)爲弧線(Arc);(2)爲內圓角線(Boucle Interne);(3)爲外圓角線(Boucle Externe);(4)爲圓線(Verticille)。圖如左:

第一圖(指紋的分類)

第一圖

由第一圖之四種互相支配,可成爲一百兆〇四萬八千五百七十六種,而以第四種之變態爲最複雜。圖如左: 第二圖(指紋的細分)

第二圖

(三)指紋之記號[编辑]

 凡左右手大指各以字母A、I、E、V表之,其餘各指則以1、2、3、4數字表之。圖如左:

(四)指紋櫃之列號[编辑]

(五)殘缺指之儲藏法及其記號[编辑]

(六)指紋類別之用紙[编辑]

(七)指紋用紙[编辑]

(八)指紋施行之器械[编辑]

(九)指紋之押捺法[编辑]

(十)採用佛氏指紋法之意見[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