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圖經/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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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志五北宋[编辑]

《太祖紀》:建隆元年九月己未,淮南節度使李重進以揚州叛,遣石守信等討之。冬十月丁亥,詔親征揚州,庚寅,發京師。十一月了未,師次揚州城,拔之,重進盡室自焚。戊申,誅重進黨,揚州平。命諸軍習戰艦於迎鑾,南唐主懼甚。其臣杜著、薛良因詭跡來奔,帝疾其不忠,斬著下蜀市,配良廬州牙校。己酉,賑揚州城中人米一斛,十歲以下者米半斛。隸為軍者,賜衣屢遣還。庚戌,給攻城役夫死者人絹三疋,復三年。乙卯,南唐主遣使來犒師。庚申,遣其子從鎰來朝。十二月己巳,駕還。丁亥,上至自揚。《宋史》一。

《李重進傳》:李重進,其先滄州人也。周太祖之甥,晉天福中任為殿直,漢、周之際,累遷至武信軍節度使。重進年長於世宗,及太祖寢疾,召重進受顧命,令拜世宗以定君臣之分。世宗即位,為侍衛親軍馬步軍都虞侯,從征高平,以功領忠武軍節度使。又進討太原,為行營馬步軍都虞侯,師還,加同平章事,改鎮歸德、兼侍衛馬步軍指揮使。世宗親征淮甸,重進為招討使,功最多,及克壽州,加侍中,又改鎮天平。恭帝嗣位,徙鎮淮南。太祖建國,加中書令,移鎮青州。始,重進與太祖俱事周室,心憚太祖。太祖即位,陰有叛逆之志,及移鎮,益疑懼。太祖以鐵券賜之,重進欲入朝,為左右所惑,又自以周室近親也,遂反。遣人求援於李景,景懼不納。及聞,太祖命石守信、王審琦、李處雲、宋延渥四將率禁兵討之,削其官爵,太祖親征。師次大儀鎮,石守信遣使言曰:「揚州破在旦夕,願陛下臨視。」太祖徑至城下,即日拔之,重進舉族自焚死。方重進反時,有二子在京師皆為宿衛,太祖召而語之曰:「汝父何苦而反,江淮兵弱,又無良將,誰與共圖事者,汝速乘傳往諭之,吾不殺汝也。二子戰栗泣涕辭去。重進方與諸軍議事,忽二子至,具道太祖之言,重進大駭,士卒聞之,皆有向背之意。既而,王師壓境,重進不知所為,遂赴火。始,重進遣其親吏翟守洵往潞州,陰結李筠。守洵素識太祖,往來京師,潛告樞密承旨李處耘,求見太祖。太祖召問曰:「我欲賜重進鐵券,彼信我乎?」守洵曰:「重進久蓄反謀,必無歸順之志。」太祖厚賜守珣,令說重進緩其謀,無令二凶並作,分吾兵勢。守珣歸,勸重進養威持重,未可輕發,重進信之。及李筠誅,重進反,悉如太祖之策,及不受鐵券,亦如守珣所言云。王汲《東都事略》二十二。

《李處耘傳》:討李重進為行營兵馬都監,賊平,以處耘知揚州。同上二十。建隆二年春正月戊申,以揚州行宮為建隆寺。《宋史》一。建隆三年春正月己巳,淮南饑,賑之。同上。

冬十月辛丑,以宣徽北苑使李處耘為宣徽南苑使、兼樞密副使。處耘前自揚州召還,老幼遮道涕泣,累日不去。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三。

乾德元年四月丙申,兵部郎中、監泰州稅曹匪躬棄市,海陵、鹽城兩州屯田副使張藹除籍為民,並坐令人裔輕貨往江南、兩浙販易,為人所發故也。同上四。

秋七月壬戌,命左拾遺、知冤句縣事侯陟監本縣屯兵,未浹日,又命為淮南轉運使。同上。乾德二年八月,以迎鑾鎮為建安軍。同上五。

乾德三年九月己卯,以度支郎中蘇曉為淮南轉運使。同上六。

開寶元年九月,有司言:「江瀆,準顯德五年敕,祭於揚州揚子江口,今請祭於成都府。」同上九。開寶三年八月丁亥,移建安軍榷貨務於揚州。同上十一。

開寶四年五月,升揚州高郵縣為高郵軍。同上十二。

開寶七年春,正月甲戌,遣使發廩賑揚、楚等州饑民。同上十五。三月壬戌,命劉蟠同知淮南諸州轉運事。同上。

初,右諫議大夫段思恭知揚州,朝廷方欲經略江南,命思恭兼沿江巡檢,出則委通判以州務。而思恭常挈印及鼓角金鉦等自隨,驛書自京師至者,輒令裔詣其所,事多稽緩。通判、右讚善大夫李苕不能堪,遂相與告訐。付有司鞠之,思恭詞不直,責思恭為太常少卿,苕為大理寺丞。同上十六。

開寶八年二月癸亥,權知揚州侯陟,以所部兵敗江南千餘眾於宣化鎮。同上。

秋七月,左司員外郎、權知揚州侯陟受賕不法,為部下所訟,追赴京師。同上。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五月丁亥,以鎮海鎮東節度使錢惟浚為淮南節度使,浙江西道鹽鐵副使崔仁冀為淮南節度副使。仁冀之除在戊申,今並書於此。同上十九。

太平興國六年,三月己未,以淮南節度副使崔仁冀為衛尉卿,淮南王錢仿言其才可用故也。同上二十二。

太平興國八年五月,右補闕、直史館洛陽董儼罷淮南轉運使,就命知光州。同上二十四。

《喬維嶽傳》:維嶽為淮南轉運副使,遷右補闕,進為使。淮河西流三十里曰山陽灣,水勢湍悍,運舟多罹覆溺。維嶽規度開故沙河,自末口至淮陰磨盤口,凡四十里。又建安北至淮滋,總五堰,運舟所至,十經上下,其重載者皆卸糧而過,舟時壞失糧,綱卒緣此為奸,潛有侵盜。維嶽始命創二斗門於西河第三堰,二門相距腧五十步,覆以廈屋,設縣門積水,俟潮平乃泄之。建橫橋岸上,築土累石,以牢其址。自是弊盡革,而運舟往來無滯矣。《宋史》三百七。

案: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載此事在雍熙元年。

淳化四年二月,左司諫張觀因對,言揚州民多闕食,請革殘稅。上曰:「近已免貧下民秋稅,何為復有理納?」觀曰:「細民奸猾,多以佃戶托名貧下,僥幸蠲減,惟實貧下者尚有殘欠。」上再三歎息曰:「兩稅蠲減,朕無所惜,若實惠及貧民,雖每年放卻,亦不恨也。今州縣城郭之內,則兼並之家侵削貧民;田畝之間,則豪滑之吏隱漏租賦,虛上逃帳,此甚弊事。安得良吏規制,稱朕之意乎?」《續資治通鑒長編》三十四。

《太宗紀》:淳化五年二月己酉,以益王元傑為淮南、鎮江等軍節度使,徙封吳王。秋七月癸亥,置江、淮、兩浙發運使。《宋史》五。

至道二年二月戊寅,以吳王元傑為揚州大都督兼領壽州。同上。

八月,江、淮發運使楊允恭,捕販私鹽賊三十九人送闕下,上悉貸之,因顧左右曰:「此等越逸江湖,習性已久,固不能工作矣,可團為一軍,以備舟楫之役,號曰平河。」《續資治通艦長編》四十。

至道三年五月壬申,罷江淮發運使、諸路轉運使司承受公事,朝臣、使臣悉召歸闕。上初聽政,務從簡易也。同上四十一。

國初罷節鎮統支郡,以轉運使領諸路事,其分合別未有定制。淮南分為兩路。是歲,始定為十五路,六曰淮南路。同上四十二。十一月甲午,禁淮南通行鹽稅。《宋史》五。

真宗咸平三年,八月戊辰,鹽鐵判官、製置江淮荊浙茶鹽礬王子輿兼統淮南轉運使。《續資治通鑒長編》四十七。

《宰輔表》:咸平四年三月辛卯,王化基自參知政事以工部尚書知揚州。《宋史》一百十。

五月戊子,以殿中侍御史卞袞為淮南轉運使,仍命袞與本路轉運副使劉師道同領淮南、江、浙、荊湖製置茶鹽礬稅都大發運事。時王子輿上表求代,詔令自擇其人,子輿以袞及師道名聞,故有是命。袞,震之子也。至道未罷發運使,及子輿兼淮南轉運使,尋加都大,而不立使名。發運使自後並淮南轉運使兼領其務者。省發運使,在至道三年四月,子輿以製置茶鹽兼淮南漕,在咸平三年八月。其加都大發運,不見於《實錄》,據《會要》在四年,今附此。景德三年二月仍復使名。《續資治通鑒長編》四十八。

《真宗紀》:景德二年八月丙戌,遣其內臣奉安太祖聖容於揚州建隆寺。《宋史》七。十一月癸亥,曹國公元儼進封廣陵郡王。同上。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詔江、淮發運轉運司,部內各留三年之儲,以備水旱。先是,江、淮米悉運送京師。至是,司天監言揚、楚之分,當水旱為診,防患故也。《續資治通鑒長編》七十。

辛丑,廣陵郡王元儼進封榮王。《宋史》七。

大中祥符二年,夏四月壬辰,江、淮發運使李溥言:「江、淮廩粟,除留州約支三年外,當上供者凡一千三百餘萬石,每歲水運止及五百萬,今歲當及七百萬,望少損其數。」上曰:「足食,養人之本,豈太多耶?」溥又言:「糧綱卒隨行有少物貨,經歷州縣,悉收稅算,望與蠲免。」從之。《續資治通鑒長編》七十一。

九月戊午,賜泰州被水民粟,人一斛。《宋史》七。

大中祥符三年八月戊辰,詔升、洪、揚、廬州長吏兼安撫使。同上。

九月庚辰,知揚州許逖請令兩浙路權罷和雇船,所冀行商得載糧斛以濟活旱民,從之。《續資治通鑒長編》七十四。

己亥,江、淮發運使李溥言:「今春運米凡六百七十九萬石,諸路各留三年支用。江南留百七十萬石,外有上供五十萬石;淮南留三百三十萬石,外有上供五十七萬石,所留以備賑耀。兩浙有米百五十萬石,上供外,有九十一萬石備淮南賑耀。」同上。

甲辰,內出《綏撫十六條》頒江、淮南安撫使。《宋史》七。

大中祥符四年十二月乙巳,詔:楚州、泰州潮害稼,復租;沒溺人賜錢千、粟一斛。同上八。

大中祥符五年五月,上以江、淮、兩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令擇民田之高仰者蒔之,蓋早稻也。仍出種法付轉運使,揭榜諭民。《續資治通鑒長編》七十七。

初議鑄玉清昭應宮正殿聖像,令江、淮發運使李溥訪巧匠,得杭州民張文昱等,就建安軍西北小山置冶,溥領視之。八月丙午,溥奏道場有神雀、異光、慶雲之瑞,詔修宮使丁謂馳往醮謝,宴犒官吏、將校、耆老,賜役夫緡錢。溥與謂相為表裏,多載奇木怪石,盡括東南巧匠以附會帝意。謂復言溥監鑄聖像,蔬食者周歲,詔獎之。上作《祥瑞論》、《俗吏辯》賜輔臣,人一本,因曰:「如聞中外有議朝廷崇祥瑞、親細務者,著此曉之。」輔臣請示百官,立石國學。同上七十八。

八月庚戌,淮南路滁、和、揚、楚、泗五州旱,詔發運使減運河水以灌民田,仍寬其租限。州縣不能存血阝致民流者,罪之。同上。

乙卯,遣使治揚州回鑾寺,奉安太祖神御。先是設殿於其偏,始改從正位焉。同上。

淮南比歲薄稔,上憂之,賑血阝無所不至,而言事者以為流亡無算;及丁謂使建安軍,因令校其實數。十月戊申,謂言轉運司具析大中祥符三年四月十五州軍逃民,數多者及百產,餘止三十戶,繼有復業者。時起居舍人王隨為轉運使,戒所部出庫錢貸民市糧種,歲終,納輸絹以償,故流亡者多復業雲。同上七十九。

大中祥符六年春正月丁巳,以監察御史唐肅為梓州路提點刑獄。先是,肅為泰州司理參軍。有商人夜宿逆旅,而同宿者殺人亡去,旦起視之,血汙其衣,為吏所執,不能明,遂自誣服。肅為白其冤,而知州事馬知節趣令具獄,肅固持不可。後數日,果得真殺人者。於是,群牧判官缺,或請以肅為之。上曰:「朕方別有所委。」俄授此任。同上八十。

二月己亥,泰州言海陵草中生聖米,可濟饑。《宋史》八。

三月乙卯,建安軍鑄玉皇、聖祖、太祖、太宗尊像成,以修玉清昭應宮使丁謂為迎奉,修宮副使李宗諤副之;北作坊使、淮南、江、浙、荊湖都大發運使李溥為都監。《續資治通豎長編》八十。

夏四月庚辰,詔淮南給饑民粥,麥登乃止。《宋史》八。

先是,丁謂等自建安軍奉玉皇、聖祖、太祖、太宗四像,各禦大舟,迎奉使副分侍玉皇、聖祖,都監於太祖、太宗舟檢校。舟上設幄殿,皆有內侍主供具。夾岸黃麾仗二千五百人,鼓吹三百人,別列舟十艘,載門旗、青衣、弓矢、殳義、道眾、幢節。所過州縣,道門聲讚,鼓吹振作,官吏出城十里,具道釋威儀音樂迎拜。所過禁屠宰七日,止行刑二日。遣迎奉大禮使王旦詣應天府酌獻、奏青詞,宗室至故驛、群臣至通津門奉迎。先於京城升橋北設幄殿、大次、宮懸。五月甲辰,聖像至,上齋於長春殿,百官宿齋於朝堂。乙巳,帝袞冕朝拜,群臣朝服,陳玉幣、冊文酌獻。具大駕鹵簿,迎至玉清昭應宮,擇日各升本殿。丙午,群臣稱賀,曲赦京城、建安軍、揚州、高郵軍、楚泗宿毫州,死罪囚降一等,流以下釋之。升建安軍為真州,鎔範聖像之地,特建為儀真觀。真州放今年夏稅十之三、屋稅十之二。淮南災傷處,去年秋稅並蠲之。《續資治通鑒長編》八十。

辛亥,升真州為上州,月給酒洎公用鐵如泗州例。詔淮南諸州應緣玉清昭應宮所差民匠,月給其家米,人一石。同上。

十一月癸卯,罷淮南和羅,以頻年薄稔,今始有秋故也。同上八十一。

大中祥符七年三月,江淮製置發運使胡則嘗居杭州,肆縱無檢,知州戚綸惡之。通判吳耀卿,則之黨也,伺綸動靜,密以報則。則又厚結李溥,方為當塗者所昵,因共捃摭綸過。癸卯,詔徙知揚州,維揚亦溥、則巡內,持之益急,綸求僻郡。是冬,徙徐州。同上八十一。

甲辰免揚州建隆寺田租。同上。四月己末,賜淮南諸州民租十之二。《宋史》八。

六月辛酉,罷揚、楚州,高郵軍屯兵。先是,以宣武軍分戍淮甸,至是,軍中有不逞輩,謀殺校長,轉運使請省去之故也。《續資治通鑒長編》八十二。

冬十月丁巳,詔揚州長吏,正至、朔望,朝拜建隆寺太祖神御殿。同上八十三。

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乙亥,詔淮南路廩粟為麋粥,以濟民饑。遣兵戍揚、楚、泗、廬、潤五州,州一指揮別盜也。同上八十四。

秋七月庚午,徙知升州、樞密直學士、工部侍郎薛映知揚州。同上八十五。

大中祥符九年二月壬寅,詔揚州公費錢每歲加給二十萬,從知州薛映之請也。同上八十六。

八月丙子,令江、淮發運使留上供米五十萬以備饑年。《宋史》八。

天禧元年五月,以高郵軍民苟懷玉為本軍助教,以其出米麥三千斛濟饑民故也,仍許自今為例。《續資治通溢長編》八十九。

六月庚辰,發運使言,真州等處轉般倉及浙江上供米二百二十餘萬斛欲留逐處,以濟闕乏,從之。同上九十。

八月丙戌,以都官員外郎、判三司都磨勘司黃震為江淮、兩浙、荊湖製置發運使,賜金紫。同上。天禧三年六月癸未,浚淮南漕渠,廢三堰。《宋史》八。

江淮發運使賈宗言,諸路歲漕自真、揚入淮、汴,曆堰者五,糧載煩於剝卸,民力罷於牽挽,官司艦舟由此速壞。今議開揚州古河繞城,南接運渠,毀龍舟、新興、茱萸三堰,通漕路以均水勢,歲省官雛數十萬,功利甚厚。案視以為當然,於是役成,水注新河,與三堰平,漕船無阻,公私大稱其便。《續資治通鑒長編》九十三。

初,殿中侍御史王臻為淮南轉運使,發運司請浚漕渠、廢諸堰,臻言揚州北有召伯堰,謝安所作,後人思之不敢廢,請罷浚渠,兼浚渠亦無所益。臻尋入三司,為度支判官,而發運司卒浚渠以通漕。坐前異請,青監察御史知睦州。同上。

天禧四年春正月丙寅,開揚州運河。《宋史》八。

三月戊辰,罷給揚州蠶鹽一年,從韓億之請也。《續資治通豎長編》九十五。

天禧五年冬十月,詔獎淮南、江浙、荊湖發運副使周實,以其自春至冬運上供米凡六百餘萬石故也。同上九十七。

仁宗天聖三年五月丙寅,發運使張綸請開真州長蘆口為河屬之江,以免舟楫漂失之患,詔從之。同上一百三。

《仁宗紀》:天聖四年閏月,減江淮發運司歲漕止六百萬石。《東都事略》五。

八月丁亥,築泰州捍海堰。先是,堰久廢不治,歲患海濤冒民田。監兩溪鹽稅范仲淹言於發運副使張綸,請修復之,綸奏以仲淹知興化縣總其役。議者謂,濤患息則積潦必為災,綸曰:「濤之患十九,而潦之災十二,獲多亡少,豈不可乎?」役既興,會大雨雪,驚濤洶洶且至,役夫散走,旋濘而死者百餘人。眾嘩,言堰不可復。詔遣中使案視,將罷之。又詔淮南轉運使胡令儀同仲淹度其可否。令儀力主仲淹議,而仲淹尋以憂去,猶為書抵綸,言復堰之利。綸表三請,願身自總役,乃命綸兼權知泰州,築堰。自小海賽東南至耿莊,凡一百八十里而於運河,置閘納潮水以通漕,逾年堰成。流逋歸者二千七百餘產,民為綸立祠,令儀及綸遷官。《范文正公年譜》。

天聖五年六月辛卯,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副使文思使張綸兼權知泰州管勾修捍海堰。《續資治通鑒長編》一百五。秋七月己亥朔,賑泰州水災,賜被溺家錢米。《宋史》九。

天聖六年秋七月壬子,江寧府揚、真、潤州江水溢,壞官民廬舍,遣使安撫賑卹。同上。

天聖七年二月甲辰,揚州邵伯閘成,賜發運使鍾離瑾敕書獎諭。初,監楚州稅王乙請自邵伯埭東至瓜步,浚河一百二十里,以廢二堰。下發運使規度,而瑾言功大不可就,止置閘邵伯埭旁。既成,公私利之。《續資治通豎長編》一百七。

明道元年冬十月,以知揚州、兵部郎中王立兼淮南災傷州軍安撫使。同上一百十一。

明道二年夏四月己未,樞密副使、禮部侍郎範雍罷為戶部侍郎、知荊南府,尋改揚州。同上一百十二。

十二月乙卯,廢皇后郭氏。於是中丞孔道輔率諫官范仲淹等十人詣垂拱殿伏奏,願賜對,盡所言。殿門闔不為通,道輔扣鍰大呼曰:「皇后被廢,柰何不聽台臣諫?」遂黜道輔知泰州。薛應旂《宋元通鑒》十七。

景佑元年春正月甲申,淮南饑,出內藏絹二十萬代其民歲輸。庚寅,詔停淮南上供一年。《宋史》十。

六月己丑朔,賜陳州、揚州學田五頃。畢沅《續資治通鑒》三十九。

淮南製置發運使劉承顏獻輪扇浴器。同知諫院郭勸言:「此非所宜獻。承顏欲以此媚上耳。」乞付外毀棄以戒邪佞。甲辰,還詔之。《續資治通鑒長編》一百十四。

冬十月庚申,罷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使,仍詔淮南轉運使兼領發運使司事,其制置茶鹽礬稅各歸逐路轉運使。同上一百十五。

景佑二年春正月壬寅,徙江東轉運使蔣堂為淮南轉運使兼發運司事。堂在淮南歲薦部吏二百員,曰:「十得二三,亦足報國矣。」同上一百十六。

十一月乙巳,荊王元儼為荊南、淮南節度大使,行荊州、揚州牧,仍賜入朝,不趨二州。牧自元儼始。同上一百十七。景佑三年五月,許真州立學,仍給田五頃。同上一百十八。

九月辛卯,詔淮南轉運使歲一詣闕奏事。先是,罷發運使乃歲入奏計。至是,祠部郎中楊告領轉運使兼發運使,請復之。同上一百十九。

景佑四年六月甲戌,命禮賓使白仲達、入內供奉官蘇紹榮奉安太祖御容於揚州建隆寺。景德中,嘗即寺置殿繪御容,而其制庳陋。會占者言東南有王氣,乃易以塑像,更命新殿曰章武。同上一百二十。

寶元元年八月丁卯,復置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使,以兵部郎中、直史館楊日嚴,度支郎中楊告為之。同上一百二十二。

《宰輔表》:寶元二年十月丁酉,盛度自武寧軍節度使、知樞密院事坐馮士元事,奪節貶秩,以尚書右丞知揚州。《宋史》二百十一。

康定元年夏四月庚寅,以鹽鐵副使、吏部員外郎蔣堂為天章閣待制,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使。先是,發運上計造大舟數十,載江、湖物入,遣京師權貴。堂曰:呈呈且為此歲入,自可附驛奏也。」前後五年,未嘗一至一樂師。《續資治通鑒長編》一百二十七。

十一月乙卯,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使張錫言,沿江、淮兩岸同巡檢縣尉,舊皆中流為界,自今請令通管江、淮捕賊公事,從之。同上一百十九。

《宰輔表》:慶曆元年五月辛未,宋庠自參知政事守本官知揚州。《宋史》二百十一。

慶曆三年夏四月庚申,以鹽鐵判官司勳員外郎呂紹寧為淮南轉運使。紹寧至淮南,亟上羨錢十萬。諫官歐陽修請卻所上錢,並治紹寧欺罔之罪,以戒奸吏刻剝。《續資治通鑒長編》一百四十。

五月,王倫叛於沂州。《宋史》十一。

《論沂州軍賊王倫事宜劄子》:沂州軍賊王倫等殺卻忠佐朱進,打劫沂、密、海、揚、泗、楚等州,邀呼官吏公取器甲,橫行淮海,如履無人。比至高郵軍,已及二三百人,皆麵刺「天降聖捷指揮」字號。《歐陽文忠公集》七十八。

《論失賊官僚乞行罰劄子》:昨來軍賊王倫才過百人,而州縣長吏、捕盜之官,至有斂物資給。高郵軍晁仲約屈身迎候,邵先迎賊,彼此聚飲。鹽城知縣等避賊不出,揚州駐泊王乞出至光山寺便回,知賊不救。淮南轉運使張可久、楚州知州胡楷,知賊在鹽城,並不擘畫救應,開城借路。如此之類甚多。《蔡忠惠公集》十七。

冬十月丙午,以兵部員外郎王素為天章閣待制、淮南都轉運按察使。《續資治通鑒長編》一百四十四。

慶曆中,劫盜張海橫行數路,將過高郵。知軍晁仲約度不能禦,喻軍中富民出金帛、具牛酒,使人迎勞,且厚遺之。海悅,逕去不為暴。事聞,朝廷大怒。時范文正公在政府,富鄭公在樞府。鄭公議欲誅仲約以正法,范公欲宥之,爭於上前。富公曰:「賊盜公行,守臣不能戰,不能守,使民醵錢遺之,法所當誅也。不誅,郡縣無復肯守者矣。聞高郵之民疾之,欲食其肉,不可釋也。」范公曰:「郡縣兵械足以戰守,遇賊不禦而反賂之,此法所當誅也。今高郵無兵與械,雖仲約之義當勉力戰守,然事有可恕,戮之非法意也。小民之情,得醵出財物而免於殺掠,理必喜之。而雲欲食其肉,傳者過也。」仁宗釋然,從之。仲約由此免死。李元綱《厚德錄》二。

案:《范文正公年譜》載此事在慶曆三年。慶曆四年五月戊寅,詔募人納粟賑淮南饑。《宋史》十一。

《宰輔表》:慶曆五年,樞密副使韓琦上疏,論富弼不當輕罷,不報。董士廉又訟水洛城事,三月辛酉,以資政殿學士出知揚州。同上二百十一。

八月甲戍,權發遣戶部判官蘇安世為殿中丞、監泰州鹽稅。《續資治通豎長編》一百五十七。

皇佑元年冬十月乙酉,以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副使,主客員外郎許元為製置發運使。同上一百六十七。

皇佑三年春正月丙子,詔江寧府、揚州、廬州、洪州、福州並帶提轄本路兵甲賊盜公事,並屯禁兵。仍分淮南為兩路:揚州為東路,廬州為西路。同上一百七十。

皇佑四年夏四月,金部郎中邵飾為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使,命下未赴,為御史所彈。壬午,改命兵部員外郎李徽之代飾,以飾知潭州。同上一百七十二。

十一月辛亥,詔:「真、楚、泗知州,自今令製置發運司連狀保舉,知職事修飭代還,當除提點刑獄。」同上一百七十三。

至和元年冬十月丙辰,太常少卿周湛直昭文館,為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使。同上一百七十七。

十一月卒酉,以同知太常禮院、太常博士、集賢校理吳充知高郵軍。同上。

丙寅,徙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使、戶部郎中、天章閣待制許元知揚州。元在淮南十三年,急於進取,多聚珍奇,以賂遺京師權貴,尤為王堯臣所知治。所在真州,衣冠之求官舟者日數十輩,元視勢家要族,立推巨艦與之。小官惸獨,伺候歲月有不能得。人以是憤怨,而元自謂當然無所愧憚。同上。

嘉佑元年閏三月辛卯,出知制誥劉敞知揚州。敞,堯臣姑子,堯臣執政避親也。同上一百八十二。

嘉佑三年冬十月,詔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使孫長卿理三司副使資序,令久任。同上一百八十八。

嘉佑四年五月丁巳,詔:「淮南東路揚州、西路廬州;江南東路江寧府、西路洪州;湖南路潭州、浙東路越州、福建路福州並兼本路兵馬鈐轄。就置禁軍一駐泊,禁軍三指揮。其新招禁軍,以威果為額,請受如宣毅例。每指揮毋得過四百人。逐路選嘗曆任武臣二員為兵馬都監,並置公廨於本州,以專訓練,毋得差出。若招置不足,聽揀本路廂軍填之。」同上一百八十九。

嘉佑六年閏八月丁酉,以司勳郎中、直史館李繡之為淮南、江浙、荊湖製置發運使。同上一百九十五。

《英宗紀》:治平元年,光化高郵軍大水,遣使行視,疏治賑卹,蠲其賦租。《宋史》十三。

《宰輔表》:治平二年七月庚辰,文彥博自淮南節度使、檢校太師兼侍中、行揚州大都督長史、潞國公除樞密使。同上二百十一。

神宗熙寧三年六月丙戌,貶秘書丞集賢校理、知諫院胡宗愈通判真州。《續資治通鑒長編》一百十二。

十二月辛卯,江淮等路發運使薛向等言:「通、潤、秀州、漣水無為軍,各有發運使所轄。課利倉場,通、泰、潤、秀州知州乞自堂選。漣水無為知軍,通、潤、秀州通判,乞令本司眩晻。」從之。同上二百十七。

熙寧四年五月戊戌,天章閣待制、知揚州馬仲甫判都水監,知制誥、知江寧府錢公輔知揚州。同上二百二十三。

十一月,詔江淮發運使舉官,毋得過本路轉運副使所舉之數。同上二百二十八。壬寅,開洪澤河達於淮,以便舟楫。同上。

丙寅,樞密院言:「諸路廂軍名額猥多,自騎射至牢城其名凡二百二十三。其間因事募人,團立新額。或因工作榷酤、水陸運送、通道山險橋梁、郵傳馬牧、堤防堰埭、若此者事存而名未可廢,及剩員直牢城,皆待有罪配隸之人。北城專治城隍,不給他役,別為一軍,而教閱廂軍,亦自為額請。以諸路不教閱廂軍並為一額,餘從省廢,其移並如禁軍法。」奏可,遂下諸路轉運司,以州大小高下為序,如自某州為第一指揮,差次!至某州,凡為若干指揮,每指揮毋過五百人。淮南曰寧淮。同上。

熙寧五年春正月丁酉,賜權發遣江、淮等路發運副使皮公弼銀絹二百,仍賜束書獎諭。初,公弼言,「漕運涉淮,有風波之險,乞開洪澤河六十里,稍避其害。」詔委公弼提舉,至是功畢,人以為便故也。同上二百二十九。

五月,廢漣水、高郵軍為縣,以漣水隸楚州,高郵隸揚州。同上二百三十三。

閏七月戊申朔,權淮南轉運判官、金部員外郎蔣之奇權發遣轉運副使。同上二百三十六。

詔以京東武衛兵四十二指揮屬河北路,而議者復為東南兵少,盜賊可虞。故又詔於京東見管軍馬內,以三千人屯戍揚、杭、江寧。同上。

九月丙辰,詔江淮發運司隨行移用錢物,撥還三司、內藏庫外,支銀一十萬兩、絹一十五萬疋,與陝西轉運司計置鎮洮、通遠軍糧草。同上二百三十八。

丁卯,詔以淮南分東、西兩路,揚、亳、宿、楚、海、泰、泗、滁、真、通十州為東路,壽、廬、蘄、和、舒、濠、光、黃八州、無為軍為西路。同上。

熙寧六年春正月丁卯,詔在京市易務勾當公事孫乃同兩浙、淮南東路轉運司製置杭州、楚州市易務利害以聞。同上二百四十二。

《神宗紀》:秋七月乙巳,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等六路各置鑄錢監。《宋史》十五。

八月丙戌,知海州、太常少卿胡揆贖銅十斤。《續資治通鑒長編》二百四十六。

九月戊申,淮南東路轉運司言:「真、揚州民逐熟於泗州,見賑救。」同上二百四十七。

冬十月卒未,江淮等路發運使、太常少卿羅拯為左司郎中、天章閣待制,留再任。同上。

十一月,詔淮南東路轉運司募闕食貧民興修揚州、江都、高郵、天長界河及古鹽河。同上二百四十八。

辛卯,淮南東路轉運司言:「體量前江淮發運副使、度支郎中皮公弼開真州黃池河,除元定差雇夫外,有三縣各增貼夫,並死損逃亡兵夫等,仍曾委責降及別路官勾幹差破人船供給,及以礬鹽等錢為公用,得替乘船五隻送還入京。又借發運司紙庫錢三百緡,候得職田錢償之,而權發運萬頤判押給借已還十七千,餘未償。」詔皮公弼令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萬頤令淮南東路轉運司劾罪以聞。後公弼坐降一官,頤聽音釋之。同上。

壬辰,權發遣京東路轉運判官、太子中允、館閣校勘呂升卿徙淮南東路。同上。

熙寧七年夏四月,詔:賜淮南東路轉運司上供糧五萬石,於災傷州縣募夫修工役。同七二百五十二。

六月癸酉,詔:真、揚、楚州運河依兩浙運河擇尤淺澀處無開淘,令發運轉運司借上供錢米雇夫。同上二百五十四。

七月癸卯,詔:開封淮南提點、提舉司檢覆蝗旱。九月戊戌,以時雨降,詔河北、京西、陝西、淮南等路勸民趨耕,有因事拘係者釋之。《宋史》十五。

乙卯,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太子中允俞充為集賢校理,權發遣淮南東路轉運副使。《續資治通鑒長編》二百五十四。

八月,詔:淮南東路災傷州軍巡檢、縣尉,令本路監司不拘常制奏舉,候豐歲如舊。同上二百五十五。

冬十月壬辰,權淮南發運副使張頡乞今後使副使隻於真州本司連書發遣,遇春運擁並,即輪一員至揚、楚、泗州以來提舉催促,部押末運,入京奏事。從之。同上二百五十七。

十二月,詔淮南發運司,以來年上供米三十萬石,與淮南東路轉運司,二十萬石與西路,並充軍糧及減價耀,候豐熟逐路撥還,隨運上供;如償價,即鬥錢八十。同上二百五十八。

熙寧八年閏四月乙未,樞密使、禮部尚書、同平章事陳升之能為鎮江車節度使、同平章事、判揚州。同上二日六十三。

五月丙寅,淮南節度使、守司徒、兼侍中、判相州韓琦改為永興節度使再仟。同上百六十四。

丙戌,淮南東路提點刑獄、太常博士慮秉為柯部員外郎,升一任。以前提舉兩浙路鹽課增羨也。同上。

七月己巳,提點淮南東路刑獄、祠部員外郎盧秉權江、淮等路發運副使。同上二六十六。

淮南發運司言,自五月不雨,揚、楚州運河,通、泰等州運鹽河皆不通舟船。詔發運司開浚,聽留上供錢米給其升,仍遣都水監官督視。同上。

乙酉,職方員外郎蹇周輔權發遣淮南東路轉運副使。同上。

八月丙申,詔:「發運司體實淮南、江東、兩浙米佰,州縣所存上供米毋過百萬石,減直予民,鬥錢勿過八十。《宋史》十五。

冬十月辛丑,詔廬、壽、濠、常、潤、揚州、江寧府累經災傷州軍,見督民間所逋常平錢物,貧不能輸者,如開封府界法,欠役錢者候歲豐催理。陝西、河東甚災傷處準此。《續資治通豎長編》二百六十九。

辛亥,詔:「聞通、泰州漕河不通,自春至今,留滯鹽綱四百餘舟。其令江、淮等路發運司未得疏滯陳公塘水,委侯叔獻相度引注溝河,通行鹽綱。」同上。

十二月壬辰,判揚州陳升之言:「真、揚等州開河用工四百餘萬,傳聞今冬先役兵夫。緣淮南苦寒,或值雨雪,必多死亡,乞候至正月役兵,二月興民夫。」詔開淘真、揚、楚、通、泰等州運河所相度施行,仍候春暖方調民夫。」同上二百七十一。

熙寧九年正月壬申,詔判都水監、工部郎中侯叔獻減磨勘二年。以開引揚州陳公塘放水,撥出淮南重綱之勞也。其元失擘劃官,今轉運使奏劾以聞。同上二百七十二。

二月丁丑,命權江、淮等路發運副使盧秉兼權管勾真、揚、通、泰等開運河。時,中書言:「判都水監侯叔獻在淮南按督河役感疾,乞差醫官往及令秉攝事。」上批:「遣道醫官至,必無及,可勿遣。而秉有是命。」同上二百七十三。

夏四月,中書戶房言:「張頡前任江、淮等路發運使,在官二年,真、揚州運河乾淺不治,及有旨令開浚,頡乃兩奏河道雖淺,並力牽挽可行,若續得雨,更不須浚。至時未雨,即乞開修。又通泰運鹽河艱阻,中團渦巡檢範彥臣乞放陳公塘水入運河,頡亦不聽,致諸路闕鹽。及御史中丞鄧綰言,朝廷遣侯叔獻開修運河,未六七日,已言兵夫流離死亡者眾,飛語上聞。豈有方興工役,遽致死亡如此之多?乞推治造言之人,正其欺罔之罪。」詔罷張頡秦鳳路轉運副使,令開封府界提點司齲弅以聞。同上二百七十四。

五月己巳,提點淮南東路刑獄周約兼權發遣本路轉運司公事,仍根究運河事以聞。同上二百七十五。

冬十月,宣徽南院使、判應天府張方平言:「高麗使赴闕儀製,所至京、府、州、軍,知州、通判例出城接送。」詔止令通判接送,如使人來見即回謁,揚州依此。同上二百七十八。

熙寧中,淮西連歲蝗、旱,居民艱食。通、泰農田中生菌被野,饑民得以采食。王辟之《澠水燕談錄》十。

元豐二年八月戊申,詔:「浚淮南運河,自邵伯堰至真州十四節,分二年用工。」從轉運司奏也。《續資治通鑒長編》二百九十九。

元豐三年春正月癸未,詔提點淮南東路刑獄範百祿罰銅二十筋,坐知揚州江都縣王觀枉法受財,轉運司鞠劾,而百祿擅止之也。同上三百二。

三月庚子,賜江淮發運使度牒三百,給真、楚、泗州修轉般倉運河水插之費。同上三百三。

元豐四年二月己卯,認東南諸路團給諸軍為十三將,淮南東路第一。同上二百十一。

秋七月己酉,泰州言:七月甲午,海風夜起,繼以大雨浸州城,壞公私屋數千間。詔淮南路轉運副使李琮案視以聞。同上三百十四。

九月,詔前江淮等路發運使、朝散大夫沈希顏追三官勒停,坐被召不即赴闕,先已衝晉,下御史臺鞠之,又供報不實也。同上三百十六。

十一月己亥,淮南東路提點刑獄範鏜言:見權領揚州,高麗使經過,臣官經服微,已牒權轉運副使李琮權州通判,泗州奉議郎權發遣州事。王純中亦言:今與高麗使相見,許與不許,依知州服紫。詔範鏜借朝奉大夫賜金紫,王純中借金紫。同上三百十九。

十二月乙卯,詔前淮南東路提點刑獄、金部員外郎範百祿通判揚州。太子中舍傅扆、簽書判官邵光、林旦、陳奉古各履磨勘二年。右班殿直張歲閏罰銅二筋。歲運監高郵縣樊良鎮稅,有市易司經稅,饒、潤竹木過鎮,更稅之。百祿再委康等定奪,稱合盡稅。市易司提舉張次元言,百祿等意在沮壞市易法故也。同上三百十一。

元豐六年二月,大理寺言泰州大保長衛和煎販私鹽為首圍掩,縣尉責不敢捕私鹽狀。詔斬之。同上三百三十三。

閏六月,賜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蔣之奇紫章服運司,司歲漕殼六百二十萬石。之奇領漕事,以五月至京師,於是入覲,上勞問麵賜之。同上三百三十六。

元豐七年春正月,呂公著自定州徙揚州,請覲,許之。入對言:「遜境無虞,不宜生事,有勸,上以宗社自謹。」上意悟,即除資政殿大學士。同上三百四十二。

三月丁卯,江淮等路發運副使,朝奉大夫蔣之奇、都水監丞,承務郎陳佑甫各遷兩官,吏減磨勘年,循資有差,以上批聞。所開龜山運河,於漕運往來,免風濤百里沉溺之患故也。同上三百四十四。

秋七月辛酉,權發遣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蔣之奇直龍圖閣。之奇歲漕計,復以六月辨奏計京師,故有是命。同上三百四十七。

元豐八年三月庚申,賜資政殿大學士、知揚州呂公著寬衣金帶銀帛。同上三百五十三。

夏四月,令權發遣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路昌衡點磨物數,計會當職官吏,交割樁管條析,措置結絕事件以聞。同上二百五十四。

丁丑,資政殿大學士、銀青光祿大夫呂公著兼侍讀。公著時知揚州,特召用之,遵無帝意也。同上。

冬十月己卯,權提舉淮南東路常平黃寶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同上三百六十。

十一月,知泰州王子京罷,令於揚州聽旨。以侍御史劉摯言方遣官按察子京在福建日買茶抑配不應,猶付以郡寄故也。同上三百六十一。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新淮南等路提點坑冶鑄錢事。李深言:「坑冶鑄錢,舊隸一司,至元豐二年,以荊、廣、淮、浙分為兩路。韶州岑水等場,自去年以來,坑冶不發。欲乞兩路提點鑄錢,通為一司。」從之,每路特借錢一十五萬貫。同上三百六十五。

詔:「淮南等路置管勾文字、管勾帳司官各一員。淮南發運司勾當公事、管勾文事、耀耀官、準備差遣、點勘文字,留勾當公事、管勾文事、耀耀官各一員。」同上三百六十七。

閏二月壬辰,光祿大夫、知揚州滕元發,為龍圖閣直學士、知鄆州。同上三百六十八。

三月壬戌,詔:「諸路提點刑獄不分路,淮南西路、淮南東路並為淮南路。」同上二百七十一。

己卯,資政殿大學士、正議大夫、新差知揚州呂惠卿提舉崇福宮,以引疾,從其請也。同上三百七十三。

夏四月辛卯,龍圖閣直學士、知鄧州鄧綰知揚州。同上三百七十四。辛丑,復揚州高郵縣為高郵軍。同上三百七十五。乙巳,以進上出身徐積為揚州司戶參軍。同上。

五月戊午,詔:「淮南災傷,令轉運、提點刑獄官、諸州、縣體量,不俟檢覆,披欣苗稅,直蠲之。」同上三百七十七。

八月丁未,龍圖開待制、知揚州楊景略卒。同上三百八十六。

九月戊辰,以承議郎、監察御史陳次升權提點淮南路刑獄。同上三百八十七。

十月丙戌,以殿中侍御史林旦為淮南路轉運副使。同上三百八十九。

元佑二年五月丁巳,中書省言:「淮南舊分東、西兩路,每路置提點刑獄官一員,近已並路,以二員共領州縣闊遠,遇有盜賊、刑獄公事,公移稽滯,督捕、巡察不得專一。」詔:「分路差官,及逐司差官,檢法仍舊制。」同上四百。

元佑三年冬十月乙亥,詔發運副使兼製置茶事,既而發運司言:「熙寧八年五月,初以江淮、荊、浙等路製置鹽弊為專職,而發運副使為兼領輕重頓異。乞仍以江淮荊浙等路發運副使兼製置鹽礬茶事係銜。」從之。同上四百十五。

閏十二月丁卯,責文閣直學士、知揚州謝景溫為權刑部尚書、龍圖閣待制,知江寧府蔡卞知揚州府。同上四百十九。

元佑四年二月癸丑,以知宣州張修為淮南轉運副使。同上四百二十二。

三月乙酉,知廣州、寶文閣待制蔣之奇為江淮、荊、浙等路製置發運使。同上四百二十四。

秋七月丙申,龍圖閣待制、知揚州蔡卞知廣州,以新江、淮、荊、浙等路製置發運使、龍圖閣待制蔡京知揚州。同上四百三十。

十一月甲申,知桂州、寶文閣待制苗時中為江淮、荊、浙等路發運副使。同上四百三十五。

元佑五年五月,知太原府、龍圖閣直學士滕元發為龍圖閣學士,知揚州、龍圖閣待制蔡京知潁昌府。同上四百四十二。

壬申,以晁端彥為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路昌衡知荊南。同上。

秋七月乙丑,王覿為禮部侍郎,尋改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同上四百四十五。己巳,以殿中侍御史賈易提點淮南東路刑獄。同上。冬十月壬子,新知青州王存改知揚州。同上四百四十九。

元佑六年三月乙酉,起居郎孫升權中書舍人、提點淮南東路刑獄。同上四百五十六。

六月甲辰,以左朝請郎彭汝雲權淮南路計度轉運使。同上四百五十九。

閏八月壬申,寶文閣直學士、知成德軍謝景溫知揚州,資政殿學士、知揚州王存為吏部尚書。同上四百六十五。

十一月壬辰,寶文閣待制、知亳州葉康直為兵部侍郎,寶文閣直學士、知揚州謝景溫知壽州。景溫坐薦前通判王鞏及明其在官無過,故責之。同上四百六十七。

壬寅,龍圖閣待制、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錢勰為工部侍郎、朝散大夫、集賢殿修撰,知徐州楊汲為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同上。元佑七年春正月丁未,蘇軾改知揚州。同上四百六十九。

詔:「通泰州捍海兵士,諸處不得勾抽。雖有朝旨差出,亦令本州執奏,特許存留。違者並科製之罪,不以遇赦去官原減。」發運使範純禮請也。同上。

六月癸丑朔,詔:「訪聞淮、浙積次最多,累歲災荒,人民流移。今淮南始得一麥,浙西未保收成。淮南東、西,兩浙路諸逋負,不問舊新,有無官本,並特與權住催理。一年內已有寬限者,即依原降指揮。」從蘇軾之言也。同上四百七十四。

秋七月己丑,淮南轉運使彭汝雲權發遣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同上四百七十五。

癸卯,以龍圖閣學士、知揚州蘇軾為兵部尚書,充鹵簿使。同上。

八月己卯,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楊汲知襄州,太僕卿、直龍圖閣謝卿材為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同上四百七十六。

元佑八年三月壬寅,資政殿學士、知揚州許將知大名府。同上四百八十二。

五月卒酉,資政殿大學士、右光祿大夫、知揚州張躁卒,贈右金紫光祿大夫,賜絹五百疋,諡「簡翼」。同上四百八十四。

八月壬戌,遣使按視京東西、河南北、淮南水災。《宋史》十七。

紹聖四年五月戊辰,給事中葉祖洽為吏部侍郎、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續資治通鑒長編》四百八十七。六月庚午,光祿卿程嗣恭為直秘閣、知揚州。壬申,鴻臚卿呂溫卿為直秘閣、權發遣江淮等路發運使。同上四百八十九。

九月辛酉,新知揚州程嗣恭言:乞今後吏部差遣縣令,遇有以資考入而無主簿處,不許流外人充尉。詔都司立法。同上四百九十五。

辛未,詔供備庫副使劉永安令吏部添差揚州都監。永安以無朝隨龍人有請,故有是命。同上。

十一月丙子,江淮荊浙等路發運副使、直龍圖開張商英為太常少卿。同上四百九十三。

乙巳,提舉淮南東路常平李延嗣為成都府路轉運判官。同上。

元符元年三月丁巳,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言:「乞應盜買綱運官物,除元約數外,盜取者計贓以竊盜論,加三等,強取者,依強盜法。」從之。同上四百九十五。

十一月丁丑太常少卿張商英為集賢殿修撰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同上五百四。

元符二年二月己卯,吏部言:發運使張商英奏,乞罷真、揚、楚、泗監倉門鬥麵官四員,置巡轄綱運官四員。從之。同上五百六。

夏四月甲午,朝奉大夫、集資殿修撰、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張商英為權工部侍郎。同上五百九。八月,舒州言:揚州製勘所牒,前發運使呂惠卿願往舒州居住、聽束。癸酉,到州,翌日卒。同上五百十四。

九月丙辰,荊湖、淮浙發運司言:「真、揚、通、泰、楚、海州、高郵軍界運河淺澀,請令逐州軍通簽判兼管內運河,庶可貴辦。」從之。同上五百十五。

元符三年冬十月,詔資政殿學士、知大名府林希降端明殿學士、知揚州。《續資治通豎》八十六。

《徽宗紀》:建中站國元年六月甲寅,封吳王顥子孝騫為廣陵郡王。《宋吏》十九。

徽宗崇寧元年二月卒丑,以知大名府蔡卞改知揚州。《續資治通鑒》八十七。

六月己未,以提舉洞霄官呂惠卿為觀文殿學士、知杭州,尋改揚州。同上。

《宰輔表》:十月癸亥,蔣之奇自知樞密院事依前右正議大夫,以觀文殿學士出知揚州。《宋史》三百十二。案:《續資治通鑒》作知杭州。

大觀元年十二月癸巳,以江寧、荊南、揚、杭、越、洪、福、潭、廣、桂並為帥府。《宋史》二十。

政和元年四月丁巳,以淮南旱,降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同上。

宣和元年十一月戊辰,以淮甸旱,饑民失業,遣監察御史察訪。是歲,淮東大旱,遣官賑濟。同上二十二。

宣和三年春正月己未,詔淮南、江東、福建各權添置武臣提刑一員。宣和五年,淮南饑,遣官賑濟。同上二十二。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十五日,太上道君皇帝渡揚子江至鎮江府。《靖康要錄》一。

八月己未,少宰吳敏罷知揚州。九月戊寅,李綱罷知揚州。《宋史》二十三。

按《靖康要錄》:九月十九日詔李綱罷宣撫使,以觀文殿學士知揚州。與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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