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三司推勘吳湘獄罪狀奏(大中三年十一月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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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三司推勘吳湘獄罪狀奏(大中三年十一月御史台)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8

揚州都虞候盧行立、劉群,於會昌二年五月十四日,於阿顏家吃酒,與阿顏母阿焦同坐。群自擬收阿顏為妻,妄稱監軍使處分,要阿顏進奉,不得嫁人,兼擅令人監守。其阿焦遂與江都縣尉吳湘密約,嫁阿顏與湘。劉群與押軍牙官李克勳即時遮攔不得,乃令江都百姓論湘取受,節使李紳追湘下獄,計贓處死,具獄奏聞。朝廷疑其冤,差御史崔元藻往揚州按問。據湘雖有取受,罪不至死。李德裕黨附李紳,乃貶元藻嶺南,取淮南元申文案,斷湘處死。今據三司使追崔元藻及淮南元推判官魏鉶並關連人款狀,淮南都虞候劉群、元推判官魏鉶、典孫貞、高利、錢倚、黃嵩、江都縣典沈頒臣、宰節度押牙白涉鎮遏使傅義、左都虞候盧行立、天長縣令張宏思、典張洙清、陳回、右廂子巡李行璠、典臣金宏舉、送吳湘妻女至灃州取受錢物人潘宰、前揚府錄事參軍李公佐、元推官元壽、吳珙、翁恭太子少保分司李德裕、西川節度使李回、桂管觀察使鄭亞等,伏候敕旨。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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