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葬服議 (韓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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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葬服議
作者:韓愈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550

經曰:「改葬緦」。《春秋穀梁傳》亦曰:「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此皆謂子之於父母,其他則皆無服。何以識其必然?經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後著改葬之制,更無輕重之差,以此知惟記其最親者,其他無服則不記也。若主人當服斬衰,其餘親各服其服,則經亦言之,不當惟云「緦」也。《傳》稱「舉下緬者」,「緬」猶「遠」也,「下」謂服之最輕者也,以其遠,故其服輕也。江熙曰:「禮,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於神明者不可以純凶,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惟輕。」以此而言,則亦明矣。衛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既葬而除之,不忍無服送至親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然則改葬與未葬者有異矣。古者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無故,未有過時而不葬者也。過時而不葬,謂之不能葬,《春秋》譏之。若有故而未葬,雖出三年,子之服不變,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時之道也。雖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為山崩水湧毀其墓,及葬而禮不備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齧其墓;魯隱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之類是也。喪事有進而無退,有易以輕服,無加以重服。殯於堂,則謂之殯;瘞於野,則謂之葬。近代已來,事與古異,或遊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還。甚者拘以陰陽畏忌,遂葬於其土,及其反葬也遠者或至數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從於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變服之例而反為之重服歟?在喪當葬,猶宜易以輕服,況既遠而反純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謂未可除而除,不當重而更重也。或曰:喪與其易也寧戚,雖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與戚,則易固不如戚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儉之與奢,則儉固愈於奢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過猶不及,其此類之謂乎?或曰:經稱「改葬緦」,而不著其月數,則似三月而後除也。子思之對文子則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啟殯至於既葬而三月,則除之;未三月,則服以終三月也。曰:妻為夫何如?曰:如子。無吊服而加麻則何如?曰:今之吊服,猶古之吊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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