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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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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18 日 制定31條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3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617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18 日 修正全文36條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13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532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6 條;除第 21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第16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4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047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7, 15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7、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7 條第 4 項第 2 款有關與政府機關(構)有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資料建置及受查詢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第7, 19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7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401號令修正公布第 7、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修正第25, 26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9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718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2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刪除第16條
修正第12, 15, 18, 21, 25, 28至33, 36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56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5、18、21、25、28~33、36 條條文;刪除第 16 條條文;除第 21 條第 4 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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