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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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故唐律疏議 卷四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五

故唐律䟽議卷第四名例凢八條

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各重其事

 䟽議曰已發者謂已被告言其依令應三審

 者初告亦是發訖及已配者謂犯已配而更

 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後犯之事而累科之

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於配所役三年

 䟽議曰犯流未斷或已斷配訖未至前所而

 更犯流者依工樂留住法流二千里决杖一

 百流二千五百里决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

 决杖一百六十仍各於配所役三年通前犯

 流應役一年緫役四年若前犯常流後犯加

 役流者亦止緫役四年

若已至配所而更犯者亦凖此

 䟽議曰已至配流之處而更犯流者亦準上

 解留住法决杖配役其前犯處近後犯處逺

 即於前配所科决不復更配逺流

即累流徒應役者不得過四年若更犯流徒罪

者準加杖例

 䟽議曰有犯徒役未滿更犯流役流役未滿

 更犯徒或徒流役内復犯徒流應役身者並

 不得過四年假有元犯加役流後又犯加役

 流前後累徒雖多役以四年為限若役未訖

 更犯流徒罪者準加杖例犯罪雖多累決杖

 笞者亦不得過二百

 問曰有人重犯流罪依留住法決杖於配所

 役三年未知此三年之役家無兼丁合準無

 兼丁例決杖以否

 荅曰流人雖無兼丁而無加杖之例三年之

 役本替流罪雖無兼丁不合加杖唯有元犯

 之流至配所應役者家無兼丁得準徒加杖

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數决之累決笞杖者不得

過二百其應加杖者亦如之

 䟽議曰累流徒應役四年限内復犯杖笞者

 亦依所犯杖笞數决或𥘉犯杖一百中間又

 犯杖九十後又犯笞五十前後雖有二百四

 十决之不得過二百其犯徒應加杖者亦如

 之假如工樂雜户官私奴婢等並合加杖縱

 令重犯流徒累决杖笞亦不得過二百

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

收贖犯加役流反逆縁生流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䟽議曰依周禮年七十以上及未齓者並不

 為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

 下十一以上及廢疾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

 以下收贖

 問曰上條贖章稱犯流罪以下聴贖此條及

 官當條即言收贖未知聽之與收有何差異

 荅曰上條犯十惡等有不聽贖處復有得贖

 之處故云聽贖其當徒官少不盡其罪餘罪

 收贖及矝老小廢疾雖犯十惡皆訐收贖此

 是隨文設語更無别例

 註犯加役流反逆縁坐流會赦猶流者不用

 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䟽議曰加役流者本是死刑元無贖例故不

 許贖反逆縁坐流者逆人至親義同休戚處

 以縁坐重累其心此雖老疾亦不許贖㑹赦

 猶流者為害深重雖㑹大恩猶從流配此等

 三流特重常法故緫不許收贖至配所免居

 作者矜其老小不堪役身故免居作其婦人

 流法與男子不同雖是老小犯加役流亦合

 收贖徵銅一百斤反逆縁坐流依賊盜律婦

 人年六十及廢疾並免不入此流即雖謀反

 詞理不能動衆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斬父

 子母女妻妾並流三千里其女及妻妾年十

 五以下十一以上亦免流配徵銅一百斤婦

 人犯會赦猶流唯造畜蠱毒并同居家口仍

 配

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

者上請

 䟽議曰周禮三赦之法一曰㓜弱二曰老耄

 三曰戇愚今十嵗合於㓜弱八十是老耄篤

 疾戇愚之類並合三赦之法有不可赦者年

 雖老小情狀難原故反逆及殺人凖律應合

 死者曹司不斷依上請之式奏聴勑裁

盜及傷人者亦收贖有官爵者各從官當除免法

 䟽議曰盜者雖是老小及篤疾並為意在貪

 財傷人者老小疾人未離忿恨此等二事既

 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令其收贖若有官爵

 者須從官當除免之法不得留官徵贖謂毆

 從父兄姊傷合除名盜五疋以上合免官毆

 凡人折支合官當之類

 問曰既云盜及傷人亦收贖者或强盜合死

 或傷五服内親亦合死刑未知並得贖否

 荅曰盗及傷人亦收贖但盜既不言强竊傷

 人不顯親踈直云收贖不論輕重爲其老小

 特𬒳哀矝設令强盜傷親合死據文並許收

 贖

 又問既稱傷人收贖即似不傷者無罪若有

 毆殺他人部曲奴婢及毆己父母不傷若為

 科斷

 荅曰奴婢賤𨽻唯於𬒳盗之家稱人自外諸

 條殺傷不同良人之限若老小篤疾律許哀

 矜雜犯死刑並不科罪傷人及盜俱入贖刑

 例云殺一家三人為不道注云殺部曲奴婢

 者非即驗奴婢不同良人之限唯因盜傷殺

 亦與良人同其應出罪者舉重以明輕雜犯

 死刑尚不論罪殺傷部曲奴婢明亦不論其

 毆父母雖小及疾可矜敢毆者乃為惡逆或

 愚癡而犯或情惡故為於律雖得勿論凖禮

 仍為不孝老小重疾上請聴裁

 又問八十以上十嵗以下盜及傷人亦收贖

 注云有官爵者各從除免當贖法未知本罪

 至死仍得以官當贖以否

 荅曰條有收贖之文注設除免之法止為矜

 其老疾非謂故輕其罪但雜犯死罪例不當

 贖雖有官爵並合除名既死無比徒之文官

 有當徒之例明其除免當法止據流罪以下

 若欲以官折死便是律外生文自須依法除

 名死依贖例

餘皆勿論

 䟽議曰除反逆殺人應死盜及傷人之外悉

 皆不坐故云餘皆勿論

九十以上七嵗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縁坐應配没者

不用此侓

 䟽議曰禮云九十曰耄七嵗曰悼悼與耄雖

 有死罪不加刑愛㓜養老之義也縁坐應配

 没者謂父祖反逆罪狀已成子孫七嵗以下

 仍合配没故云不用此律

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𧷢應俻受𧷢者

俻之

 䟽議曰悼耄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

 唯坐教令之人或所盜財物旁人受而將用

 既合備償受用者俻之若老小自用還徵老

 小故云有𧷢應俻受𧷢者俻之

 問曰悼耄者𬒳人教令唯坐教令之者未知

 所教令罪亦有色目以否

 荅曰但是教令作罪皆以所犯之罪坐所教

 令或教七嵗小兒毆打父母或教九十耄者

 斫殺子孫所教令者各同自毆打及殺凡人

 之罪不得以犯親之罪加於凡人

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

 䟽議曰假有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

 或無疾時犯罪廢疾後事發並依上解收贖

 之法七十九以下犯反逆殺人應死八十事

 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之

 條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並入勿論之色

 故云依老疾論

 問曰律云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

 者依老疾論事發以後未斷決然始老疾者

 若為科斷

 荅曰律以老疾不堪受刑故節級優異七十

 衰老不能徒役聽以贖論雖發在六十九時

 至年七十始斷衰老是一不可仍遣役身此

 是役徒内老疾依老疾論假有七十九犯加

 役流事發至八十始斷止得依老免罪不可

 仍配徒流又依獄官令犯罪逢格改者若格

 輕聽從輕依律及令務從輕法至於老疾者

 豈得配流八十之人事發與断相連者例從

 輕典斷依發時之法唯有疾人與老者理别

 多有事發之後始作疾狀臨時科斷須䆒本

 情若未發時已患至斷時成疾者得同疾法

 若事發時無疾断日加疾推有故作須依犯

 時實患者聽依疾例

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䟽議曰假有六十九以下配徒役或二年三

 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又有配役時無病役

 限内成廢疾並聽準上法收贖故云在徒限

 内老疾亦如之又計徒一年三百六十日應

 贖者徵銅二十斤即是一斤銅折役一十八

 日計餘役不滿十八日徵銅不滿一斤數既

 不滿並宜免放

犯罪時㓜小事發時長大依㓜小論

 䟽議曰假有七嵗犯死罪八嵗事發死罪不

 論十嵗殺人十一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時偷

 盜十六事發仍以贖論此名㓜小時犯罪長

 大事發依㓜小論

諸彼此俱罪之𧷢謂計𧷢為罪者

 䟽議曰受財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監臨財物

 并坐𧷢罪依法與財者亦各得罪此名彼此

 俱罪之𧷢謂計𧷢為罪者

及犯禁之物則没官若盗人所盗之物倍𧷢亦沒官

 䟽議曰謂甲弩矛矟旌旗幡幟及禁書寳印

 之類私家不應有者是名犯禁之物彼此俱

 罪之𧷢以下並没官

 注若盜人所盜之物倍𧷢亦没官

 䟽議曰假有乙盜甲物丙轉盜之彼此各有

 倍𧷢依法並應還主甲既取乙倍備不合更

 得丙𧷢乙即元是盗人不可以𧷢⿱㳄貝盜故倍

 𧷢亦没官若有紏告之人應賞者依令與賞

 問曰私鑄錢事發所獲作具及錢銅或違法

 殺馬牛等肉如此之類律令無文未知合没

 官以否

 荅曰其肉及錢私家合有凖如律令不合没

 官作具及錢不得仍用毁訖付主罪依法科

 其鑄錢見有别格從格斷餘條有别格見行

 破律者並準此

取與不和雖和與者無罪

 䟽議曰取與不和謂恐喝詐欺強市有剩利

 強率歛之類雖和與者無罪謂去官而受舊

 官屬士庶饋與或和率歛或監臨官司和市

 有剩利或雇人而告他罪得實但是不應取

 財而與者無罪皆是

若乞索之𧷢並還主

 䟽議曰強乞索和乞索得罪雖殊𧷢合還主

 稱並者從取與不和以下並徵還主

即簿歛之物赦書到後罪雖决訖未入官司者

並從赦原

 䟽議曰簿歛之物謂謀反大逆人家⿱㳄貝合没

 官者赦書到後罪人雖已决訖其物未入官

 司者並從赦原若簿歛之物已入所在官司

 守掌者並不合放免

若罪未處决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者猶為未入

 䟽議曰若反逆之罪仍未處决罪人雖已斷

 訖其身尚存者物雖送官但未經分配者並

 從赦原

即縁坐家口雖已配没罪人得免者亦免

 䟽議曰謂反逆人家口合縁坐没官罪人於

 後蒙恩得免縁坐者雖已配没亦從放免其

 奴婢同於資財不從縁坐免法

 問曰但是縁坐遇恩罪人得免其有罪人不

 合免者縁坐亦有免法以否

 荅曰謀反大逆罪極誅夷汚其室宅除惡務

 本罪人既不㑹赦縁坐亦不合原去取之宜

 皆隨罪人為法其謀叛已上道及殺一家非

 死罪三人支解人縁坐雖及家口其惡不同

 反逆又律文特顯反逆縁坐為與十惡同科

 不得請減及贖自同五流除名配流如法自

 餘縁坐流並得减贖不除名雖云合流得减

 贖者明即與反逆縁坐不同赦書若十惡不

 原非反逆縁坐人仍從恩免以其身非十惡

 又非反逆之家故也

諸以𧷢入罪正𧷢見在者還官主轉易得他物及生産蕃息

皆為見在

 䟽議曰在律正𧷢唯有六色强盜竊盜枉法

 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𧷢自外諸條皆約此

 六𧷢為罪但以此𧷢而入罪者正𧷢見在未

 費用者官物還官私物還主轉易得他物者

 謂本𧷢是驢迴易得馬之類及生産蕃息者

 謂婢産子馬生駒之類

 問曰假有盜得他人財物即將興易及出舉

 别有息利得同蕃息以否其𧷢本是人畜展

 轉經歴數家或有知情及不知者如此蕃息

 若為處分

 荅曰律注云息本㩀應産之類而有蕃息

 若是興生出舉而得利⿰氵閠 -- 潤皆用後人之功本

 無財主之力既非孶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

 所得利物合入後人其有展轉而得知情者

 蕃息物並還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後人

 又問有人知是𧷢婢故買自幸因而生子合

 入何人

 荅曰知是𧷢婢本來不合交𨵿違法故買意

 在姦偽𧷢婢所産不合從良止是生産蕃息

 依律隨母還主

已費用者死及配流勿徵别犯流及身死者亦同

 䟽議曰因𧷢斷死及以𧷢配流得罪既重多

 破家業𧷢已費用矜其流死其𧷢不徵若未

 經奏畫會赦免流死者徵𧷢如法畫訖會恩

 即同免例注云别犯流及身死者謂雖不因

 𧷢配流别為他罪流配及雖非身𬒳刑戮而

 别有死亡者本犯之𧷢費用已盡亦從免例

餘皆徵之盗者倍備

 䟽議曰除非身死及已配流其𧷢見在并已

 費用並在徵限故曰餘皆徵之盜者倍備謂

 盗者以其貪財既重故令倍備謂盗一尺徵

 二尺之類

若計庸賃為𧷢者亦勿徵

 䟽議曰庸謂私役使所監臨及借車馬之屬

 計庸一日為絹三尺以受所監臨財物論賃

 謂碾磑邸店舟船之類須計賃價為坐既計

 庸賃為𧷢其𧷢元非正物故雖非會赦其𧷢

 並亦不徵餘條庸賃皆準此

會赦及降者盗詐枉法猶徵正𧷢

 䟽議曰謂會赦及降唯盗詐枉法三色正𧷢

 猶徵各還官主盜者免倍𧷢故云猶徵正𧷢

 謂赦前事發者若赦後事發捉獲見𧷢準闘

 訟律徵之

 問曰枉法會赦正𧷢猶徵未知此𧷢還官還

 主須定明例

 荅曰彼此俱罪之𧷢例並合没雖復首得原

 罪正𧷢猶徵如法其𧷢追没於法何疑

餘𧷢非見在及收贖之物限内未送者並從赦

降原

 䟽議曰餘𧷢非見在赦前已費用盡若非轉

 易得他物及生産蕃息者皆非見在之𧷢及

 收贖之物者謂犯罪徵銅依令節級各依期

 限限内未送並從赦降原過限不送不在免

 限稱限内不送唯據贖銅餘𧷢舊無限約逢

 赦並皆放免其犯罪應贖徵銅送有期限違

 限不納會赦不原故云限内未送者唯為贖

 銅生文不為餘𧷢立制

 問曰收贖之人身在外處雖對面断罪又牒

 本貫徵銅未知以牒到本屬為期即㩀斷日

 作限

 荅曰依令任官應免課役皆㩀蠲符到日為

 限其徵銅之人雖對面断訖或有一身𬒳

 所屬在逺雖𬒳釋放無銅可輸符下本屬徵

 收須㩀符到徵日為限若取對面為定何煩

 更牒本屬

諸平𧷢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

 䟽議曰𧷢謂罪人所取之𧷢皆平其價直凖

 犯處當時上絹之價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

 其𧷢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絹之價

 假有人蒲州盗鹽嶲州事發鹽已費用依令

 懸平即取蒲州中估之鹽凖蒲州上絹之價

 於嶲州斷決之類縱有賣買貴賤與估不同

 亦依估價為定

 問曰𧷢若見在犯處可以將𧷢對平如其先

 巳費損懸平若為準定又有獲𧷢之所與犯

 處不同或逺或近並合送平以否

 荅曰懸平之𧷢依令凖中估其獲𧷢去犯處

 逺者止合懸平若運向犯處準估其物即須

 脚價生産之類恐加瘦損非但姦僞斯起人

 粮所出無從同遣懸平理便適中

 又問在蕃有犯斷在中華或邊州犯𧷢當處

 無估平𧷢定罪從何取中

 荅曰外蕃既是殊俗不可牒彼平估唯於近

 蕃州縣準估量用合宜無估之所而有犯者

 於州府詳定作價

平功庸者計一人一日為絹三尺牛馬駞騾驢

車亦同

 䟽議曰計功作庸應得罪者計一人一日為

 絹三尺牛馬駞騾驢車計庸皆準此三尺故

 云亦同

其船及碾磑邸店之類亦依犯時賃直

 䟽議曰自船以下或大小不同或閑要有異

 故依當時賃直不可準常賃為估邸店者居

 物之處為邸估賣之所為店稱之類者鋪肆

 園宅品目至多略舉宏綱不可𬾨載故言之

 類

庸賃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

 䟽議曰假有借驢一頭乘經百日計庸得絹

 七疋二丈驢估止直五疋此則庸多仍依五

 疋為罪自餘庸賃雖多各準此法

諸略和誘人若和同相賣

 䟽議曰不和為略前已解訖和誘者謂彼此

 和同共相誘引或使為良或使為賤限外蔽

 匿俱入此條輕重之制自從本法若和同相

 賣者謂兩相和同共知違法

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若嫁賣之即知情取買

 䟽議曰上文皆據良人此論部曲客女奴婢

 等略和誘義並與上同或得而自留或轉將

 嫁賣或乞人亦同其知情娶買者謂從略和

 誘以下不問良賤共知本情或娶或買限外

 不首自為蔽匿

及藏逃亡部曲奴婢

 䟽議曰藏匿無日限謂知是部曲奴婢逃走

 故將藏匿者

署置官過限及不應置而置

 䟽議曰在令置官各有員數員外剩置是名

 過限案職制律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

 應置而置注云謂非奏授者在此雖有奏授

 亦同蔽匿於格令無員而置是名不應置而置

詐假官假與人官及受假者

 䟽議曰詐假官者身實無官假為職任流内

 流外得罪雖别詐假之義並同或自造告身

 或雇倩人作或得他人告身而自行用但於

 身不合為官詐將告身行用皆是其假與人

 官者謂所司假授人官或偽奏擬或假作曹

 司判𥙷及受假者謂知假而受之

若詐死私有禁物謂非私所應有者及禁書之𩔖

 䟽議曰詐死者或本心避罪或䂓免賦役或

 因犯逃亡而遂詐死之類私有禁物者注云

 謂非私所應有者謂甲弩矛矟之類及禁書

 謂天文圖書兵書七曜暦等是名禁書稱之

 類者謂玄象器物等既不是書故云之類

赦書到後百日見在不首故蔽匿者復罪如𥘉

媒保不坐

 䟽議曰赦書原罪皆據制書出日昧爽以前

 並從赦免惟此蔽匿條中乃云赦書到後百

 日此據赦書所至之處别取百日為限見在

 不首故蔽匿者謂人物及所假官等見在故

 蔽隱藏而不首出並復罪如𥘉𥘉者謂如犯

 罪之初𧷢物應徵及倍悉從𥘉犯本法若人

 有轉易在他所但其人見在不首皆為故蔽

 匿其媒保不坐者謂嫁娶有媒賣買有保既

 經赦原無問百日内外雖不自首並皆不坐

其限内事發雖不自首非蔽匿雖限内但經問不承者亦為蔽匿

 䟽議曰從略和誘以下私有禁物以上謂赦

 書到後事發之所百日内發者雖不自首亦

 非蔽匿以其限尚未𠑽故得無罪

 注雖限内但經問不承者亦為蔽匿

 䟽議曰上云限内事發雖不自首非蔽匿謂

 限内事發經問即承為無隱心乃非蔽匿其

 經問不承雖在限内仍同蔽匿之法

即有程期者計赦後日為坐

 䟽議曰程者依令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

 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及公使各有行程如此

 之類是為有程期者律有大集校閲違期不

 到之條亦有計帳等在令各有期限此等赦

 前有違經恩不待百日但赦出後日仍違程

 期者即計赦後違日為坐赦後並須準事給

 程以為期限

其因犯逃亡經赦免罪限外不首者止坐其亡

不論本罪謂赦書到後百日限外計之

 䟽議曰謂赦前犯罪因即逃亡會赦之後罪

 皆原免赦後百日仍不自首止有逃亡之坐

 更不論其本罪又如征防逃亡會赦免罪計

 百日限外征防仍自未還須計征防之日以

 為逃亡定罪限内流例若還即同在家亡法

 即軍人上畨因犯逃走經赦當下亦同常亡

 之律

 注謂赦書到後百日限外計之

 䟽議曰上論蔽匿既以百日之外為限此逃

 亡之坐亦以百日限外計之

諸會赦應改正徵收經責簿帳而不改正徵收

者各論如本犯律謂以嫡為庶以庶為嫡違法養子私入道詐復除避本業

増減年紀侵隱園田脱漏户口之類須改正監臨主守之官私自借貸及借貸人財物畜産之

類湏徵收

 䟽議曰前條以百日為限此據赦後經責簿

 帳即須改正徵收仍有隱欺不改從正者皆

 如本犯得罪其應改正徵收具如此注

 注謂以嫡為庶以庶為嫡違法飬子

 䟽議曰依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

 傳襲無嫡子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

 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

 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準此若不依令文

 即是以嫡為庶以庶為嫡又準令自無子者

 聽養同宗於昭穆合者若違令養子是名違

 法即工樂雜户當色相養者律令雖無正文

 無子者理準良人之例

 注私入道詐復除避本業

 䟽議曰私入道謂道士女冠僧尼同不因官

 度者是名私入道詐復除者謂課役俱免即

 如太原元從給復終身没落外蕃投化給復

 十年放賤為良給復三年之類其有不當復

 限詐同此色是為詐復除避本業謂工樂雜

 户太常音聲人各有本業若廻避改入他色

 之類是名避本業

 注増減年紀侵隱園田脱漏户口之類須改

 正

 䟽議曰増減年紀謂増年入老減年入中小

 者其有増减雖不免課役亦是侵隱園田謂

 人侵他園田及有私隠盗貿賣者脱漏户口

 者全户不附為脱隱口不附為漏稱之類者

 謂増加疾狀脱漏工樂雜户之類會赦以後

 經責簿帳即須改正若不改正亦論如本犯

 之律

 注監臨主守之官私自借貸及借貸人財物

 畜産之類須徵收

 䟽議曰監臨謂於臨綂部内主守謂躬親保

 典之所者以官財物畜産私自借貸及將官

 物畜産私借貸人者及車船之屬同財物鷹

 犬之屬同畜産故言並須徵収

 問曰上條會赦以百日為限下文會赦乃以

 責簿為期若有上條赦後百日内責簿帳隱

 而不通者下條未經責簿帳經問不承合得

 罪否

 答曰上條以罪重故百日内經問不承罪同

 蔽匿限内雖責簿帳事終未發縱不吐實未

 得論罪後條犯輕赦後經責簿帳不通即得

 本罪經年不經責簿帳據理亦未有辜雖復

 經問不承未合得罪

 又問蔽匿之事限内未首及應改正簿帳未

 通乃有非是物主傍人言告未知告者得罪

 以否

 答曰赦前之罪各有程期限内事發律許免

 罪終須改正徴収告者理不合坐


故唐律䟽議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