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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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六 故唐律疏議 卷第十七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第十八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七賊盗凡一十三條

 䟽議曰賊盜律者魏文侯時李悝首制法經

 有盜法賊法以為法之篇目自秦漢逮至後

 魏皆名賊律盜律北齊合為賊盜律後周為

 刼盜律復有賊叛律隋開皇合為賊盜律至

 今不改前禁擅發兵馬此湏防止賊盜故次

 擅興之下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

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

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

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餘條婦人應緣坐者準此伯叔

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

 䟽議曰人君者與天地合徳與日月齊明上

 祗寳命下臨率土而有狡竪凶徒謀危社稷

 始興狂計其事未行將而必誅即同真反名

 例稱謀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雖一人同

 二人之法大逆者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宫闕

 反逆止據始謀大逆者謂其行訖故謀反及

 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言皆者

 罪無首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

 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妺若部曲資財田宅並

 没官部曲不同資財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

 女並與部曲奴婢同資財故不别言男夫年

 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並免緣坐

 注云餘條婦人應縁坐者準此謂謀叛已上

 道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賊消息此等

 之罪縁坐各及婦人其年六十及廢疾亦免

 故云婦人應縁坐者凖此伯叔父兄弟之子

 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雖與反逆人别

 籍得罪皆同若出繼同堂謂伯叔父及兄弟

 之子己之子内有出繼同宗者同堂謂伯叔

 父之子今俗呼為親堂兄弟者以外即不合

 縁坐

即雖謀反詞理不能動衆威力不足率人者亦

皆斬謂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若自述休徵假託靈異妄稱兵馬虚説反由傳惑衆人

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祅法父子母女妻妾並流三千里資

財不在没限其謀大逆者絞

 䟽議曰即雖謀反者謂雖構亂常之詞不足

 動衆人之意雖騁凶威若力不能驅率得人

 雖有反謀無能為害者亦皆斬父子母女妻

 妾並流三千里資財不在没限故云謂結謀

 真實而不能為害者若自述休徵言身有善

 應或假託靈異妄稱兵馬或虚論反狀妄説

 反由如此傳惑衆人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

 祅法謂一身合絞妻子不合縁坐謀大逆者

 絞上文大逆即據逆事已行此為謀而未行

 唯得絞罪律不稱皆自依首從之法

 問曰反逆人應縁坐其妻妾據本法雖㑹赦

 猶離之正之其繼飬子孫依本法雖㑹赦合

 正之凖離之正之即不在緣坐之限反逆事

 彰之後始訴離之正之如此之類並合放免

 以否

 荅曰刑法慎於開塞一律不可兩科執憲履

 繩務從折中違法之輩已汨朝章雖經大恩

 法湏離正離正之色即是凡人離正不可爲

 親湏從本宗緣坐

諸緣坐非同居者資財田宅不在没限雖同居

非緣坐及緣坐人子孫應免流者各準分法留

老疾得免者各準一子分法

 䟽議曰縁坐非同居者謂謀反大逆人親伯

 叔兄弟已分訖田宅資財不在没限雖見同

 居準律非緣坐謂非期以上親及子孫其祖

 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謂無夫者律文不

 載並非縁坐其縁坐人子孫謂伯叔子及兄

 弟孫據律亦不縁坐各準分法留還謂未經

 分異犯罪之後並凖户令分法及孫婦雖非

 緣坐夫没即合歸宗凖法不入分限注云老

 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

 及廢疾各凖户内應分人多少人别得凖一

 子分法留還

 問曰老疾得免者各凖一子分法假有一人

 年八十有三男十孫或一孫反逆或一男見

 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孫老者若為留分

 荅曰男但一人見在依令作三男分法𣸸老

 者一人即為四分若三男死盡依令諸子均

 分老人共十孫為十一分留一分與老者是

 為各準一子分法

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出飬入道及娉妻未成

者不追坐出飬者從所飬坐道士及婦人若部曲奴婢

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䟽議曰女許嫁已定謂有許㛰之書及私約

 或已納娉財雖未成皆歸其夫出飬謂男女

 為人所飬入道謂為道士女冠若僧尼娉妻

 未成者雖克吉日男女未相見並不追坐出

 養者從所養家縁坐不渉本生道士及婦人

 稱道士僧尼亦同婦人不限在室及出嫁入

 道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

 止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謀反大逆並無

 縁坐故云止坐其身

 問曰雜户及太常音聲人犯反逆有縁坐否

 荅曰雜戸及太常音聲人各附縣貫受田進

 丁老免與百姓同其有反逆及應縁坐亦與

 百姓無别若工樂官戸不附州縣貫者與部

 曲例同止坐其身更無縁坐

諸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而無狀可尋

者流二千里

 䟽議曰有人實無謀危之計口出欲反之言

 勘無實狀可尋妄爲狂悖之語者流二千里

 若有口陳欲逆叛之言勘無真實之狀律令

 旣無條制各從不應為重

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謂協同謀計乃坐𬒳驅率者非餘條

被驅率者凖此

 䟽議曰謀叛者謂欲背國投偽始謀未行事

 發者首處絞從者流已上道者不限首從皆

 斬注云謂恊同謀計乃坐恊者和也謂本情

 和同共作謀計此等各依謀叛之法𬒳驅率

 者非謂元本不共同情臨時而𬒳驅率者不

 坐餘條𬒳驅率者準此餘條謂謀反謀大逆

 或亡命山澤不從追喚既肆凶悖堪擅殺人

 并刼囚之類𬒳驅率之人不合得罪

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衆百人以上父母妻子

流三千里所率雖不滿百人以故為害者以百

人以上論害謂有所攻擊虜掠者

 䟽議曰叛者身得斬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

 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贖婦人不可獨

 流湏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

 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

 不在配限名例律縁坐者女不同故也若率

 部衆百人以上罪狀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

 三千里所率雖不滿百人以故為害者以百

 人以上論注云害謂有所攻擊虜掠者或攻

 擊城隍或虜掠百姓依百人以上論各身處

 斬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其攻擊城隍因即拒

 守自依反法

即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以謀叛論其抗拒将

吏者以已上道論

 䟽議曰謂背誕之人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

 以謀叛論首得絞刑從者流三千里抗拒將

 吏者謂有將吏追討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

 論並身處斬妻子配流抗拒有害者父母妻

 子流三千里並准上文率部衆百人以上不

 湏有害若不滿百人要湏有害得罪乃與百

 人以上同

諸謀殺制使若本屬府主剌史縣令及吏卒謀

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者流二千里工樂及公廨戸奴婢

與吏卒同餘條准此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䟽議曰制使本屬府主國官邑官已從名例

 觧訖刺史都督縣令並據本部者吏卒謀殺

 都水使者或折衝府衛士謀殺本府折衝果

 毅如此之類並流二千里工樂謂不屬縣貫

 唯𨽻本司并公廨戸奴婢謀殺本司五品以

 上官長罪與吏卒同若司農官户奴婢謀殺

 司農卿者理與工樂謀殺太常卿少府監無

 别餘條謂工樂官户奴婢毆詈本部五品以

 上官長當條無罪名者並與吏卒同已傷者

 絞仍依首從法已殺者皆斬

諸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

母者皆斬犯姦而姦人殺其夫所姦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

 䟽議曰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

 父母並於名例解訖若妻妾同謀亦無首從

 注云犯姦而姦人殺其夫謂妻妾與人姦通

 而姦人殺其夫謀而已殺故𨶜殺者所姦妻

 妾雖不知情與殺者同罪謂所姦妻妾亦合

 絞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

殺者皆斬

 䟽議曰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則大功以下皆

 是外姻有服尊長亦同俱流二千里已傷者

 首處絞從者流謀而殺訖者皆斬罪無首從

即尊長謀殺卑㓜者各依故殺罪减二等已傷

者减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

 䟽議曰謂上文尊長謀殺卑㓜當條無罪名

 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假如

 有所規求謀殺期親卑㓜合徒三年已傷者

 流三千里已殺者依故殺法合絞之類言故

 殺法者謂罪依故殺法其首各依本謀論造

 意者雖不行仍爲首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

 假有伯叔数人謀殺猶子訖即首合流二千

 里從而加功合徒三年從者不加功徒二年

 半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徒二年之類略舉

 殺期親卑㓜餘者不復備文其應減者各依

 本罪上减

諸部曲奴婢謀殺主者皆斬謀殺主之期親及

外祖父母者絞巳傷者皆斬

 䟽議曰稱部曲奴婢者客女及部曲妻並同

 此謂謀而未行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財分

 者並皆為主謀殺者皆斬罪無首從謀殺主

 之期親為别戸籍者及外祖父母者絞依首

 從科已傷者皆斬謂無首從其媵及妾在令

 不合分財並非奴婢之主

諸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

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部曲奴婢謀殺舊主者

罪亦同故夫謂夫亡改嫁舊主謂主放為良者餘條故夫舊主凖此

 䟽議曰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

 二千里已傷者絞並據首從科之已殺者皆

 斬罪無首從謂一家之内妻妾寡者數人夫

 亡之後並已改嫁後共謀殺故夫之祖父母

 父母俱得斬刑若兼他人同謀他人依首從

 之法不入皆斬之限部曲奴婢謀殺舊主稱

 罪亦同者謂謀而未殺流二千里已傷者絞

 已殺者皆斬注云故夫謂夫亡改嫁舊主謂

 主放為良者妻妾若𬒳出及和離即同凡人

 不入故夫之限其舊主謂經放為良及自贖

 免賤者若轉賣及自理訴得脫即同凡人餘

 條故夫舊主準此謂毆詈告言之類當條無

 文者並準此

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從而

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雖不行

仍為首僱人殺者亦同

 䟽議曰謀殺人者謂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

 欲殺不虛雖獨一人亦同二人謀法徒三年

 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絞謂同謀

 共殺殺時加功雖不下手殺人當時共相擁

 迫由其遮遏逃竄無所既相因藉始得殺之

 如此經營皆是加功之類不限多少並合絞

 刑同謀從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造意者

 謂元謀署殺其計已成身雖不行仍為首罪

 合斬餘加功者絞注云雇人殺者亦同謂造

 意為首受雇加功者為從

即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餘條不行凖此

 䟽議曰謂謀殺人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合

 徒三年注云餘條不行準此餘條謂刼囚傷

 人及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之類從者不

 行亦减一等其有發心謀殺即皆斬者同謀

 不行不在减例謂謀殺期親尊長同謀不行

 亦得斬罪

諸刼囚者流三千里傷人及刼死囚者絞殺人

者皆斬但刼即坐不湏得囚

 䟽議曰犯罪之人身𬒳囚禁凶徒惡黨共來

 相刼奪者流三千里若因刼輕囚傷人及刼

 死囚而不傷人各得絞罪仍依首從科㫁因

 刼囚而有殺人者皆合處斬罪無首從注云

 但刼即坐不湏得囚謂以威若力強刼囚者

 即合此坐不湏要在得囚

若竊囚而亡與囚同罪他人親屬等竊而未得减二

等以故殺傷人者從刼囚法

 䟽議曰謂私竊取囚因即迯逸與囚同罪者

 謂竊死囚還得死罪竊流徒囚還得流徒之類假使得

 相容隱亦不許竊囚故注云他人親屬等竊

 而未得减二等謂竊計已行未離禁處者减

 所竊囚罪一等謂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

 流囚徒二年半之類若因竊囚之故而殺傷

 人者即從刼囚之法科罪

 問曰父祖子孫見𬒳囚禁而欲刼取乃誤殺

 傷祖孫或竊囚過失殺傷他人各合何罪

 荅曰據律刼囚者流三千里傷人及刼死囚

 者絞殺人者皆斬據此律意本為殺傷傍人

 若有誤殺傷𬒳刼之囚止得刼囚之坐若其

 誤殺父祖論罪重於刼囚既是因誤而殺湏

 依過失之法其因竊囚過失殺傷他人者下

 條云因盜而過失殺傷他人者以闘殺傷論

 至死者加役流既竊囚之事類因盜之罪其

 有過失彼此不殊殺傷人者亦依闘殺傷人

 論應至死者從加役流坐其有誤殺傷本法

 輕於竊囚未得者即從重科

 又問竊囚而亡𬒳人追捕棄囚迯走後始拒

 格因而殺傷罪同刼囚以否

 荅曰下條竊盗發覺棄財迯走因相拒捍如

 此之類事有因緣者非强盗今者竊囚而亡

 棄囚迯走理與竊盗發覺棄財迯走義同止

 得拒捕而科不同刼囚之坐

諸有所規避而執持人為質者皆斬部司及隣

伍知見避質不格者徒二年質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者聽身避

 䟽議曰有人或欲規財或欲避罪執持人為

 質規財者求贖避罪者防格不限規避輕重

 持質者皆合斬坐部司謂持質人處村正以

 上并四隣伍保或知見皆湏捕格若避質不

 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質期以上親及外祖父

 母聽身避不格者謂賊執此等親為質唯聽

 一身不格不得率衆緫避其質者無期以上

 親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諸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親為一家即殺雖先後事應同斷或

應合同㫁而發有先後者皆是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者

皆斬妻子流二千里

 䟽議曰殺人之法事有多端但據前人身死

 不論所殺之状但殺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

 即為不道若三人内一人先犯死罪而殺之

 者即非不道只依殺一人罪法注云同籍及

 期親為一家同籍不限親踈期親雖别籍亦

 是即殺一家三人雖有先後發時應合同斷

 或所殺之事應合同斷或發乃有先後者皆

 為一時殺法緫入不道殺一家三人内兼殺

 部曲奴婢者非及支解人者注云謂殺人而

 支解者或殺時即支解或先支解而後殺之

 皆同支解並入不道若殺訖絶時後更支解

 者非或故焚燒而殺或殺時即焚燒者文雖

 不載罪與支解義同皆合處斬罪無首從妻

 子流二千里

 問曰假有部曲若奴殺别人部曲奴婢一家

 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準良人合入十惡

 以否

 荅曰部曲奴婢雖與良人有殊至於同類殺

 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别為差等坐同良人還

 入十惡

諸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私和者流二千里

期親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逓减一等受財重者各

凖盜論雖不私和知殺期以上親經三十日不

告者各减二等

 䟽議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在法不

 可同天其有忘大痛之心捨枕戈之義或有

 窺求財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若殺期親

 私和者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逓减一等謂大

 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緦麻徒一年受財

 重者各凖盗論謂受讎家之財重於私和之

 罪假如緦麻私和合徒一年受財十疋凖盗

 徒一年半之類雖不私和知殺期以上親經

 三十日不告所在官司者各減前私和之罪

 二等雖則私和罪重受財罪輕其𧷢本合計

 限為數少從重終合没官發後輸財私和依

 法合重其事如傍親為出財私和者自合行

 求之法依雜律坐𧷢論减五等其𧷢亦合没

 官其有五服内親自相殺者踈殺親合告親

 殺踈不合告親踈等者卑㓜殺尊長得告尊

 長殺卑㓜不得告其應相隱者踈殺親義服

 殺正服卑㓜殺尊長亦得論告其不告者亦

 無罪若殺祖父母父母應償死者雖㑹赦仍

 移鄉避讎以其與子孫為讎故令移配若子

 孫知而不告從私和及不告之法科之

 問曰監臨親属為部下人所殺因兹受財私

 和合得何罪

 荅曰依律監臨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

 者減罪人罪三等况監臨内相殺𬒳殺者又

 是本親一違律條二乖親義受財一疋以上

 並是枉法之𧷢𧷢輕及不受財各得私和之

 罪其間有罪重者各從重科

 又問主𬒳人殺部曲奴婢私和受財不告官

 府合得何罪

 荅曰奴婢部曲身繫於主主𬒳人殺侵害極

 深其有受財私和知殺不告金科雖無節制

 亦湏比附論刑豈為在律無條遂使獨為僥

 倖然奴婢部曲法為主隱其有私和不告得

 罪並同子孫

故唐律䟽議卷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