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幽州節度判官贈給事中清河張君墓誌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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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幽州節度判官贈給事中清河張君墓誌銘
作者:韓愈 
本作品收錄於《昌黎先生集
張徹,為范陽府監察御史,其帥張弘靖也。《志》不出弘靖姓名,若有所諱焉耳。徹死於亂,具載之史,其言多出公《志》。

張君名徹,字某,以進士[1]累官至范陽府監察御史。長慶元年,今牛宰相為御史中丞,[2]奏君名跡,中御史選,詔即以為御史。其府惜不敢留,遣之,而密奏:“幽州將父子繼續,不廷選且久,今新收,臣又始至,[3]孤怯,須強佐乃濟。”發半道,有詔以君還之,仍遷殿中侍御史,加賜朱衣銀魚。[4]至數日,軍亂,怨其府從事,盡殺之,而囚其帥,且相約,張御史長者,毋侮辱轢蹙我事,無庸殺,置之師所。[5]居月余,聞有中貴人自京師至。君謂其帥:“公無負此土人。上使至,可因請見自辨,幸得脫免歸。”[6]即推門求出。守者以告其魁,魁與其徒皆駭曰:“必張御史,張御史忠義,必為其帥告此。[7]余人不如遷之別館。”[8]即與眾出君。[9]君出門罵眾曰:“汝何敢反!前日吳元濟斬東市,昨日李師道斬於軍中;同惡者,父母妻子皆屠死,肉餧狗鼠鴟鵶。[10]汝何敢反,汝何敢反!”行且罵,眾畏惡其言,不忍聞,[11]且虞生變,即擊君以死。君抵死口不絕罵,眾皆曰:“義士、義士!”或收瘞之以俟。

事聞,天子壯之,贈給事中。其友侯雲長佐鄆使,請於其帥馬仆射,[12]為之選於軍中,得故與君相知張恭、李元實者,[13]使以幣請之范陽,范陽人義而歸之。以聞,詔所在給船輿,傳歸其家,賜錢物以葬。長慶四年四月某日,其妻子以君之喪,葬於某州某所。[14]

君弟復亦進士,[15]佐汴宋,得疾。變易喪心,驚惑不常。君得閑即自視衣褥薄厚,[16]節時其飲食,而匕筋進養之。[17]禁其家無敢高語出聲。醫餌之藥,其物多空青、雄黃,[18]諸奇怪物,劑錢至十數萬;營治勤劇,皆自君手,不假之人。家貧,妻子常有饑色。

祖某,某官;父某,某官。[19]妻韓氏,禮部郎中某之孫,汴州開封尉某之女,於余為叔父孫女。君常從余學,選於諸生,而嫁與之。孝順祗修,群女效其所為。男若干人,曰某;女子曰某。銘曰:

嗚呼徹也!世慕顧以行,子揭揭也;噎喑以為生,子獨割也;為彼不清,作玉雪也;仁義以為兵,用不缺折也。[20]知死不失名,得猛厲也;自申於暗明,莫之奪也。[21]我銘以貞之,不肖者之呾也。[22]

註釋[编辑]

  1. 徹中進士第,在元和四年。
  2. 元或作二,考之史,當作元年。陳齊之云:常疑牛僧孺之為人,觀此語,則知韓公亦不喜其人矣。然“牛宰相”三字,或作“今宰相牛公”,未知孰是。
  3. 長慶元年二月,幽州節度使劉總請去位;三月,以總為太平軍節度使,張弘靖為幽州節度使,代總。
  4. 仍或作乃。
  5. 轢音歷。毋或作無。我事下或有“無罪”二字。長慶元年七月,幽州軍亂,囚節度使張弘靖於薊門館,殺判官韋雍、張宗元、崔仲卿等;以徹長者,不殺,置之於薊門館。
  6. 或無免字。
  7. 史下或無張字,及無“告此”二字。按:告字疑當作言。
  8. 今按:余人二字疑衍,而下文“不如遷之別館”,自為一句,蓋述其言如此。下文又雲“即與眾出君”,乃記其事也。但無所考,不敢輒刪耳。或云:余人字不必去,其曰“遷之別館”,蓋言今當如此耳,亦通。
  9. 與或作以。
  10. 《新史》書徹事大抵出公此《志》。其所書罵賊語,凡削六字,改一字,筆削固史氏事,然而改餧為飽,則不若公語,且有來處,此《前漢·陳余》所謂“以肉餧虎”也。
  11. 畏下或有皆字,非是。或在畏上,則或有之。
  12. 馬總。
  13. 恭或作泰。
  14. 四年,方云:“舊本或作二年,或作三年。按:鄆帥馬總也。總以二年秋遷右仆射,明年夏召還,當作二年或三年也。”今按:方說雖如此,而其所定之本,卻作四年,今姑從之。蓋或喪歸逾年,馬既召遷,乃克葬也。
  15. 元和元年,復中進士。
  16. 褥或作衾。
  17. 或無養字。今按:養字去聲,《禮》曰:“以其飲食忠養之。”
  18. 空青,山出銅處,銅精熏則生空青,腹中空如楊梅者勝。雄黃,出武都山,塊方數寸,明徹如雞冠者佳。
  19. 祖某、父某,或作祖踐、父休。
  20. 缺折或作折缺。
  21. 暗明當作明暗,說見下條。
  22. 呾,當割切。方無者字,或無之字。方云:此銘以徹、揭、割、雪、折、厲、奪、呾為韻,而行、生、清、兵、名、暗、貞,復自為韻。厲音烈。暗當讀如諒暗之暗。今按:方說多得之。此銘蓋法《兔渭罝魚麗》等詩隔句用韻耳。詩隔句用韻,先儒所未知,觀公此銘,則既識之矣。但暗明二字,乙之,則韻自葉,而義亦勝。若如方說,則雖讀暗作鵪韻終不葉,而義亦不通也。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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