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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保定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河北科技学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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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同意在保定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河北科技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1]96号
2011年4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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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保定科技职业学院升格为河北科技学院的函》(冀政函〔2010〕121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保定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河北科技学院,学校代码为13391;同时,撤销保定科技职业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河北科技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科技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3个,即汽车服务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会计学。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河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河北科技学院章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河北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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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举办者及校址

学校名称:河北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举办者: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学校地址:保定市南二环路1956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

河北科技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 学院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六条 学院性质为非营利公益性机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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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办学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河北,面向华北,积极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育人为本,和谐发展,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专门人才;实施特色立校、质量强校,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以工学科为主,工、理、管、经协调发展的民办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规模

学院注重内涵发展,控制适当规模,在校生规模逐步稳定在6000人,其中本科生不少于5000人。

第九条 办学层次

由本、专科教育并存,逐步过渡到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高职高专教育;重视并开拓发展国际合作教育。

第十条 办学形式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施行全日制本、专科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学院法人对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学科门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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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院以工学科为主,工、理、管、经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主要学科门类为工学、管理学,同时涉及理学、经济学、文学学科。

第十三条 学院应逐步开设本科专业不少于20个,高等专科专业不少于18个。

第四章 学院财务、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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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院的经济来源:

(一)投资者出资;

(二)学院依法收取的学宿费收入;

(三)贷款;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投资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由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入,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4.59亿元,其中投资者投入4.39亿元,办学积累0.2亿元;过户到学院名下的土地617.2亩,房产建筑面积16.65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会计账簿,进行规范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八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年度办学结余的30%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要安排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章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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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实党务干部和思想政治队伍,建立健全维护学院稳定的工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工会、教代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学院执行政府督导制度,接受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师职务的评审、学位点申报与学生学位授予的审定、学院发展中重大教学科研问题的研究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5人或7人组成,其中包括:举办方2-3人、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2人、专家1人。董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届董事由举办方推选,以后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出资方担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权力与义务、董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董事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指定一名董事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参加会议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三)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员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三十条 学院设院长。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财务预算;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五)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六章 教师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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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依法按照聘用合同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工会组织及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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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根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及学院的有关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根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及学院的有关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根据有关学生校内申诉等规定提出申诉或诉讼。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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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三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四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九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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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核算后,明确变更举办者双方和学院资金,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院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 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册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院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五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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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学院修改章程,须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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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学院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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