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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职业学校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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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2016年6月3日被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职业学校名称的通知
教发〔1999〕48号
1999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请求授权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问题的复函》(见附件)的精神,针对目前高等职业学校名称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诸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现就规范高等职业学校名称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可根据所在地、行业门类等因素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

二、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为了开展高等职业教育而设立的二级学院,其名称应为“××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或“××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现有高等职业学校名称的规范工作,并防止今后出现不规范的学校名称。

附件:国办函〔1999〕26号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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