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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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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9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9月29日
1945年10月16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 34 年 9 月 29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8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882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任務)

  教育部設訓育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三民主義教導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訓育計劃之訂定、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訓導人員之培養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軍事教育、童子軍教育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學生自治團體之指導事項。
  六、關於訓育學術之研究事項。

第二條 (委員編制)

  訓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以一人為常務委員,由教育部部長就國立師範學院院長,師範學校校長,教育專家及教育部參事、司長中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前項聘請之教育專家以三人為專任委員。

第三條 (秘書之設置)

  訓育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教育部部長指派部中職員兼任之。

第四條 (組之組織)

  訓育委員會設左列三組:
  第一組:辦理訓育工作之指導及訓導人員之培養、指導事項。
  第二組:辦理軍事教育、童子軍教育之督導及有關學生之服役事項。
  第三組:辦理學生自治團體之指導及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之調查事項。

第五條 (組之人員編制)

  訓育委員會置組主任三人,薦派;幹事六人至九人,委派;並得酌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第六條 (會議舉行期間)

  訓育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召集,開會時並任主席。

第七條 (委員俸給)

  訓育委員會委員除專任者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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