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各地黨務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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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各地黨務決議案
1928年2月4日
民国17年2月4日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 各地各級黨部,一律暫行停止活動,聽候中央派人整理。

二 各地黨員一律重新登記,在登記期間停止征求黨員。

三 各省及等於省之黨部,由中央派黨務指導委員7人至9人組織“黨務指導委員會”,辦理該省黨務整理及登記一切事宜。黨務指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由中央另定之。

四 在整理期間,黨務指導委員會代行該地執行委員會職權。

五 登記及整理期間定為3個月(自中央指定之日期起算),如有特別情形,可由中央酌量延長,但以一個月為限。

六 凡省黨務指導委員,須先經中央常務委員會切實考查,將其考查結果公布半月後,方可派赴各省;縣黨務指導委員,須先經省黨務指導委員會考查公布十日後,方可派赴各縣;其考查方法由中央黨務委員會定之。

七 凡黨務指導委員須守以下之原則:①絕對信仰本黨主義。②絕對不組織或加入其他政治團體。③絕對不借黨營私。④絕對不以個人情感或意氣用事。

八 黨員登記時,應慎重考查,曾經加入本黨以外之政治團體者,須切實聲明與該團體脫離關係。

九 登記條例及登記表,由常務委員會詳細規定之。

十 海外各黨部及國內未能公開各地之黨部,有困難情形時,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斟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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